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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INS — Annual Report 2025
May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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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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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正
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88號 金融中心大樓地下一樓B1會議廳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出席:出席股東、電子投票及委託出席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計175,987,390股(含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18,809,833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01,163,784股之 58.43%,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主席:李董事長正漢
紀錄:高邦益
出席董事:李正漢董事長、李正宗董事、李正都董事、杜啓禎董事、李正津董事、莊璧如董事、賴義龍獨立董事、呂秋敏獨立董事、謝碧鳳獨立董事、林瑞宙獨立董事、林秀梅獨立董事。
列席:陳招美會計師。
主席致詞(略)
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第4-5頁)。
(二)本公司114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請參閱第6頁)。
(三)本公司114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報告(請參閱第7頁)。
(四)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請參閱第8-13頁)。
二、承認事項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業經編妥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提請承認案(董事會提)。
說明:(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已於115年3月11日經本公司第二十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及送請審計委員會等查核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依章程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二)謹提請承認(請參閱第4-5頁及18-25頁)。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之同意權數共計173,214,201權,反對權數146,035權,棄權/未投票權數2,627,154權,同意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75,987,390權之 98.4242%,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三、討論事項
(一)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提請 核議案(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詳盈餘分配表(請參閱第26頁)。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之同意權數共計173,626,443權,反對權數265,036權,棄權/未投票權數2,095,911權,同意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75,987,390權之 98.6584%,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二)案由:本公司114年度股利分派,提請核議案(董事會提)。
說明:擬自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499,931,881元整,配發現金股利,以流通在外股數301,163,784股計算,每股配發新台幣1.66元;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俟提報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定配息基準日以辦理股利分派之相關事宜。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之同意權數共計173,691,043權,反對權數247,437權,棄權/未投票權數2,048,910權,同意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75,987,390權之 98.6951%,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三)案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提請核議案(董事會提)。
說明:
1.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爰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2. 謹檢附「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27-29頁)。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之同意權數共計173,728,486權,反對權數155,008權,棄權/未投票權數2,103,896權,同意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75,987,390權之 98.7164%,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
2
案通過。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散會
上午9時20分散會
主席:李正漢
紀錄:高邦益


本次股東會無股東提問。
*本次股東常會議事錄僅載明會議進行要旨,且僅要領載明臨時動議之股東發言;會議進行內容、程序及股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紀錄為準。
3
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非常感謝各位撥冗蒞臨參與今年度股東大會。
首先,114年上半年,全球經濟雖仍受地緣政治震盪與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之挑戰,但隨AI應用由雲端基礎設施擴及至終端裝置,台灣作為全球關鍵供應鏈,外銷出口動能噴發,帶動第一、二季經濟表現大幅超越預期;114年下半年,隨美國聯準會貨幣政策趨於穩健,加上半導體先進製程投資持續擴大,帶動國內生產與出口動能強勁攀升,出口金額更創下歷史新高;國內方面,受惠於出口產業景氣熱絡所帶動的財富效應,加上薪資水準與最低工資調升之挹注,民間消費在零售、餐飲及休閒娛樂產業均展現強勁成長動能。行政院主計總處概佔114年經濟成長率為 7.31%,相較113年之 4.30%,呈現更具規模之跳躍式成長。
其次,114年產險業整體簽單保費計2,856億元,較113年度2,702億元,成長 5.69%;而本公司114年度業績,簽單保費為88.11億元,較113年度89.41億元,負成長 1.46%,謹此就本公司114年度營運實施成果說明如下:
一、業務面
火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1,605,685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18.22%,較113年度1,528,297仟元,成長 5.06%,自留滿期損失率 26.47%。
水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513,620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5.83%,較113年度461,296仟元,成長 11.34%,自留滿期損失率 23.01%。
車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5,289,210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60.04%,較113年度5,590,265仟元,負成長 5.39%,自留滿期損失率 59.47%。
其他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1,401,986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15.91%,較113年度1,361,471仟元,成長 2.98%,自留滿期損失率 46.73%。
二、財務面
截至114年底之資產總額為新台幣202.17億元,較113年底197.07億元,增加5.10億元,主因係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所致;另負債總額計新台幣110.66億元,較113年底110.10億元,增加0.56億元,主因係暫收款增加所致。
展望115年台灣經濟,國際方面,全球經濟進入高基期後的調整期。雖美中科技紛爭與地緣政治緊張局勢持續,但隨著全球供應鏈重組趨於穩定,國際預測機構預估115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將維持在 2.8% 至 3.2% 區間。需密切關注美國新任政府政策對全球貿易關稅的實質影響,這將是今年外銷市場的主要變數。國內方面,受惠於AI科技由硬體建設轉向應用端發展,台灣半導體高階製程、先進封裝及AI終端設備的領先優勢依然穩固,支撐我國出口維持穩健動能。民間投資部分,隨大廠持續落實綠能轉型與數位轉型投資,預計將維持成長趨勢。主要機構預測115年台灣經濟成長率介於 3.25% 至 3.61% 之間,呈現「穩中求進」的發展態勢。而本公司在業務上,將延續114年的成長動能,持續專注本業經營並秉持穩健、踏實、創新的精神,積極優化業務結構以因應外部環境變化。在資產配置上,我們將維持靈活的資金調度與風險控管,提高資產收益,以感謝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對本公司的愛護和支持。
最後敬祝大家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 甬立傑
總經理 陳燕坤
會計主管 董發志
5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造送114年度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以及盈餘分派議案,其中財務報告嗣經董事會委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上述董事會造送之各項表冊,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所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鑑核。
此致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賴美熊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6
本公司114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報告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第31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含)以上為員工酬勞,提撥百分之零點六(含)以下為董事酬勞。
二、依上述規定,本公司114年度董事及員工(含經理人)酬勞金,今年度得分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79,862元及10,966,436元。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115年2月26日第6屆第4次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並送請115年3月11日第22屆第6次董事會通過在案。
7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名稱 | 原名稱 | 說明 |
|---|---|---|
| 第二條 | ||
|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 | ||
| 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基礎建設。 | ||
| (第二款至第七款略) | 第二條 | |
|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 | ||
| 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 | ||
| (第二款至第七款略)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 | |
| 第三條 | ||
| 本公司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 | ||
| (第一款至第五款略) |
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
七、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公共建設。
前項第六款所稱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係指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劃,並經認定該案件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且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本公司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公共投資,依依主辦機關規定,以投資股權方式參與且該被投資公司分回住宅不動產者,本公司出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住宅部分占全案不動產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得由本公司取得住宅所有權。但住宅為僅供租賃者,不在此限。 | 第三條
本公司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
(第一款至第五款略)
六、其他配合政府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業。
本公司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公共投資,依主辦機關規定,以投資股權方式參與且該被投資公司分回住宅不動產者,本公司出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住宅部分占全案不動產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得由本公司取得住宅所有權。但住宅為僅供租賃者,不在此限。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 |
| 第五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對象應具收益性,除配合政府政策性之開發、建設、放款與投資,或出資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機構外,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被投資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不受前項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 | 第五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對象應具收益性,除配合政府政策性之開發、建設、放款與投資,或出資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外,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被投資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不受前項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 |
|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項略) |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項略) | |
|---|---|---|
| 第六條 | ||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 | ||
|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十五。 | ||
| 二、除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外,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五。 | ||
| 三、對於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被投資對象為創業投資事業、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基礎建設及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
| (二)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
| (三)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四十五。但符合下列條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1.至4.略) | ||
| 5. 如屬非首次投資,其已投資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被投資對象,除被投資對象為促參法所定之民間機構者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應無累積虧損之情事。 | ||
| (四)前三目以外之被投資對象,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十。 | ||
| (四、五、略) | ||
| (第二項略) | ||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 | 第六條 | |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 | ||
|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十。 | ||
| 二、除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外,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五。 | ||
| 三、對於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被投資對象為創業投資事業及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
| (二)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
| (三)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四十五。但符合下列條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1.至4.略) | ||
| 5. 如屬非首次投資,其已投資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被投資對象,除被投資對象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所定之民間機構者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應無累積虧損之情事。 | ||
| (四)前三目以外之被投資對象,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十。 | ||
| (四、五、略) | ||
| (第二項略) | ||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 |
```html
| 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條件時,對該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改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
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為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項目,且本公司之投資比例有超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二項規定比例者,除依原投資比例辦理增資者外,不得再增加投資。
二、
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原為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項目,後續有超逾第三條或第四條範圍,且主要營業項目或營運政策有重大變動時,本公司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如被投資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顯非原投資目的者,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文到之次日起三年內減少投資比例至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比例。但本公司於調整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檢具無法依限處分持股之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調整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申請展延期限者,每次展延期間最長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第五項至第六項略) | 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條件時,對該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改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但有超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二項規定比例者,除依原投資比例辦理增資者外,不得再增加投資。
(第五項至第六項略) | |
| --- | --- | --- |
| 第七條
本公司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略)
第一項被投資對象與其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第七條
本公司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略)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 |
| 第八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 | 第八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 |
| 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後自行變更投資計畫及目的,致影響全案財務評估或逾原主管機關核准範圍、條件者,亦同:
(一、至二、略)
三、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 或被投資對象與該對象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免附。
(四、至八、略)
九、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並經簽署負責之意見書。
十、被投資對象係透過其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投資於第二條至第四條項目者,本公司資金運用範圍符合法令之證明文件及監督管理方式。
十一、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有下列重大變更情事之一,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被投資對象之營業項目、營運政策等事項發生非預期之重大變動,已不符合保險業原投資計畫及目的者。
二、本公司投資金額較原核准投資金額增加逾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達原核准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但本公司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增資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案件之時程較原規劃時程落後或有其他事由,對本公司之財務評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或被投資公司設置具獨立性之董事異動時,本公司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異動情形及適法性說明書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 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至二、略)
三、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免附。
(四、至八、略)
九、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本公司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其派任之董事及監察人有異動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 |
| --- | --- | --- |
| 第九條 | 第九條 | 配合資金辦 |
```html
| 本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且尚未通過 者,不在此限:
一、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現金增資者。
二、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或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三、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基礎建設及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四、被投資對象非屬前二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 一億 元以下及本公司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二以下者。
五、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者。
本公司辦理前項投資,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被投資對象為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理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且尚未通過 者,不在此限:
一、本公司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 二十 億元以下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公司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
(二)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 | 本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在此限:
一、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現金增資者。
二、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 或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三、被投資對象非屬前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 五千萬 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二以下者。
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者。
本公司辦理前項投資,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被投資對象為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理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在此限:
一、本公司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 十 億元以下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公司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
(二)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 | 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 |
| --- | --- | --- |
12
| 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略)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逕為辦理投資者,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書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 | 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略)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逕為辦理投資者,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書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並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 |
| --- | --- | --- |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處理程序
(一、至二、略)
三、內部控制制度
(一)風險控管:(略)
(二)作業程序控管:
(1.至5.略)
6.本公司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且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且該具獨立性之董事不得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當選,並應具備被投資事業業務所需之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保險業或其關係企業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三)定期評估及績效分析:(略)
(四、至五、略)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處理程序
(一、至二、略)
三、內部控制制度
(一)風險控管:(略)
(二)作業程序控管:
(1.至5.略)
6.本公司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其中應有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且該具獨立性之董事應具備被投資事業業務所需之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三)定期評估及績效分析:(略)
(四、至五、略)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 |
| 第十三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 第十三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 新增修正日期。 |
會計師查核報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未報未決之賠款準備估計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報未決之賠款準備,係由精算人員按險別依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符合精算原理方法計算。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保險負債中之賠款準備之帳面金額為新台幣3,801,975仟元,其中自留未報未決之賠款準備金額為新台幣776,591仟元,由於其涉及精算與估計,若假設更動或實際結果與估計不符時,可能會產生重大損益變動,因此列為本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對於賠款準備之會計政策及所採用之方法請參閱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二)及附註五,其相關金額及變動情形參閱財務報表附註三七(三)。
本會計師執行控制測試瞭解未報未決賠款準備負債估計之流程及相關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情形;取得各險別之直接及自留實際損失三角形資料,核對資料之完整性;另由本事務所精算專家協助評估未報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存方法及假設是否遵循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建置精算模型驗證未報未決賠款準備負債估列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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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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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陳招美

李珏美
會計師 梁盛泰
梁皇永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100356048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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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114 年度財務報告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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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
民国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 期 | 资 重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 金 期 | % | 金 期 | % | ||
| 11000 | 现金及约室现金(附註四及六) | $ 2,086,377 | 10 | $ 2,293,568 | 12 |
| 應收款項 | |||||
| 12100 | 應收票據(附註四、十二及三七) | 129,718 | 1 | 121,666 | 1 |
| 12200 | 應收保費(附註四、十二、三一及三七) | 123,028 | 1 | 115,494 | - |
| 125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四及十二) | 120,032 | - | 75,342 | - |
| 12000 | 應收款項合計 | 372,778 | 2 | 312,502 | 1 |
| 控 资 | |||||
| 14110 | 造造精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及七) | 2,055,381 | 10 | 1,615,992 | 8 |
| 14145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九及十) | 4,477,529 | 22 | 3,697,479 | 19 |
| 14180 | 其他金融資產(附註四、六及十一) | 4,247,209 | 21 | 4,185,665 | 21 |
| 14190 | 造造其他綜合精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八及十) | 2,586,712 | 13 | 2,777,227 | 14 |
| 14200 |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四及十三) | 900,552 | 5 | 898,683 | 5 |
| 14000 | 投資合計 | 14,267,383 | 71 | 13,175,046 | 67 |
| 再保險合約資產 | |||||
| 15100 | 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附註四、十二、十四及三七) | 136,831 | 1 | 139,216 | 1 |
| 15200 | 應收再保住息款項(附註四、十二、十四及三七) | 202,626 | 1 | 511,537 | 3 |
| 15300 | 再保險準備資產(附註四、十四及三七) | 1,909,280 | 9 | 2,072,880 | 10 |
| 15000 | 再保險合約資產合計 | 2,248,737 | 11 | 2,723,633 | 14 |
| 16000 | 不動產及設備(附註四及十五) | 617,658 | 3 | 612,125 | 3 |
| 16700 | 使用權資產(附註四及十六) | 3,975 | - | 2,946 | - |
| 17300 | 無形資產(附註四及十七) | 17,340 | - | 21,141 | - |
| 1780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六) | 12,267 | - | 13,285 | - |
| 其他資產 | |||||
| 18160 | 淨額定編列資產(附註四及二二) | 30,298 | - | 11,875 | - |
| 18300 | 存出保證金(附註八及十八) | 530,977 | 3 | 520,373 | 3 |
| 18700 | 其他資產-其他(附註十九) | 29,181 | - | 20,111 | - |
| 18000 | 其他資產合計 | 590,456 | 3 | 552,359 | 3 |
| 1XXXX | 資 產 總 計 | $ 20,216,971 | 100 | $ 19,706,605 | 100 |
| 代 期 | 負債及權益 | ||||
| 應付款項 | |||||
| 21100 | 應付票據 | $ 12,101 | - | $ 10,811 | - |
| 21200 | 應付保險賬款與給付(附註三七) | 418 | - | - | - |
| 21400 | 應付佣金(附註三七) | 100,077 | 1 | 115,006 | 1 |
| 21500 | 應付再保住息款項(附註四及三七) | 288,299 | 1 | 283,700 | 1 |
| 216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十) | 269,837 | 1 | 280,935 | 1 |
| 21000 | 應付款項合計 | 670,732 | 3 | 690,452 | 3 |
| 2170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六) | 111,896 | 1 | 87,818 | - |
| 23800 | 租賃負債(附註四及十六) | 4,021 | - | 2,984 | - |
| 保險負債(附註四、五、二一及三七) | |||||
| 24100 | 未函期保費準備 | 4,463,621 | 22 | 4,498,217 | 23 |
| 24200 | 賬款準備 | 3,801,975 | 19 | 3,791,510 | 19 |
| 24400 | 特別準備 | 1,750,866 | 9 | 1,716,506 | 9 |
| 24500 | 保費不足準備 | - | - | 9,831 | - |
| 24000 | 保險負債合計 | 10,016,462 | 50 | 10,016,064 | 51 |
| 2800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六) | 92,934 | - | 99,591 | 1 |
| 其他負債 | |||||
| 25300 | 存入保證金 | 16,941 | - | 16,232 | - |
| 25900 | 其他負債-其他(附註二三) | 152,713 | 1 | 97,078 | 1 |
| 25000 | 其他負債合計 | 169,654 | 1 | 113,310 | 1 |
| 2XXXX | 負債總計 | 11,065,699 | 55 | 11,010,219 | 56 |
| 31000 | 股本(附註二四) | 3,011,638 | 15 | 3,011,638 | 15 |
| 保留盈餘(附註二四) | |||||
| 33100 | 法定盈餘公積 | 2,038,064 | 10 | 1,831,347 | 10 |
| 33200 | 特別盈餘公積 | 3,045,593 | 15 | 2,780,894 | 14 |
| 33300 | 未分配盈餘 | 693,249 | 3 | 839,879 | 4 |
| 33000 | 保留盈餘總計 | 5,776,906 | 28 | 5,452,120 | 28 |
| 34000 | 其他權益(附註二四) | 362,728 | 2 | 232,628 | 1 |
| 3XXXX | 權益總計 | 9,151,272 | 45 | 8,696,386 | 44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20,216,971 | 100 | $ 19,706,605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會計主管:蕭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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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變動百分比(%)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營業收入(附註四) | ||||||
| 41110 | 簽單保費收入(附註三一及三七) | $ 8,810,500 | 116 | $ 8,941,329 | 115 | ( 1 ) |
| 41120 | 再保費收入 | 423,618 | 6 | 437,849 | 5 | ( 3 ) |
| 41100 | 保費收入 | 9,234,118 | 122 | 9,379,178 | 120 | ( 2 ) |
| 51100 | 減:再保費支出 | ( 2,275,036 ) | ( 30 ) | ( 2,249,367 ) | ( 29 ) | 1 |
| 51310 | 減: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 | 27,580 | - | ( 123,742 ) | ( 1 ) | 122 |
| 41130 | 自留滿期保費收入 | 6,986,662 | 92 | 7,006,069 | 90 | - |
| 41300 | 再保佣金收入(附註三七) | 248,139 | 3 | 279,325 | 4 | ( 11 ) |
| 41400 | 手續費收入 | 30,063 | 1 | 27,270 | - | 10 |
| 淨投資損益 | ||||||
| 41510 | 利息收入(附註二五) | 200,900 | 3 | 188,923 | 3 | 6 |
| 41521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 ( 32,587 ) | - | 108,484 | 1 | ( 130 ) |
| 4152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附註八(一)) | 116,131 | 1 | 90,341 | 1 | 29 |
| 41550 | 兌換(損)益-投資(附註二五) | ( 42,484 ) | ( 1 ) | 18,825 | - | ( 326 ) |
| 41570 | 投資性不動產損益(附註二五) | 54,518 | 1 | 58,122 | 1 | ( 6 ) |
| 41585 | 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 ( 470 ) | - | 7,775 | - | ( 106 ) |
| 41500 | 淨投資損益合計 | 296,008 | 4 | 472,470 | 6 | ( 37 ) |
| 其他營業收入 | ||||||
| 41830 | 兌換利益-非投資(附註二五) | - | - | 11,324 | - | ( 100 ) |
| 41890 | 其他營業收入-其他 | 686 | - | 2,593 | - | ( 74 ) |
| 41800 | 其他營業收入合計 | 686 | - | 13,917 | - | ( 95 ) |
| 41000 | 營業收入合計 | 7,561,558 | 100 | 7,799,051 | 100 | ( 3 ) |
| 營業成本 | ||||||
| 自留保險賠款與給付(附註三一及三七) | ||||||
| 51200 | 保險賠款與給付 | 4,457,074 | 59 | 4,930,084 | 63 | ( 10 ) |
| 41200 | 減: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 ( 956,003 ) | ( 13 ) | ( 1,366,849 ) | ( 17 ) | ( 30 ) |
| 51260 | 自留保險賠款與給付合計 | 3,501,071 | 46 | 3,563,235 | 46 | ( 2 )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變動百分比(%)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其他負債淨變動(附註三七) | ||||||
| 51320 | 賠款準備淨變動 | $ 167,049 | 2 | $ 338,632 | 5 | ( 51) |
| 51340 | 特別準備淨變動 | 34,360 | 1 | ( 143,930) | ( 2) | 124 |
| 51350 | 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 | ( 9,831) | - | 9,831 | - | ( 200) |
| 51300 | 其他負債淨變動合計 | 191,578 | 3 | 204,533 | 3 | ( 6) |
| 51510 | 佣金費用(附註三七) | 1,133,705 | 15 | 1,202,700 | 15 | ( 6) |
| 51600 | 手續費支出(附註三七) | 110,489 | 2 | 122,843 | 1 | ( 10) |
| 其他營業成本 | ||||||
| 51810 | 安定基金支出(附註三七) | 16,024 | - | 17,137 | - | ( 6) |
| 51830 | 利息支出 | 20 | - | 196 | - | ( 90) |
| 51850 | 兌換損失-非投資(附註二五) | 7,160 | - | - | - | - |
| 51890 | 其他營業成本-其他 | 16 | - | - | - | - |
| 51800 | 其他營業成本合計 | 23,220 | - | 17,333 | - | 34 |
| 51000 | 營業成本合計 | 4,960,063 | 66 | 5,110,644 | 65 | ( 3) |
| 60000 | 營業毛利 | 2,601,495 | 34 | 2,688,407 | 35 | ( 3) |
| 營業費用(附註二五及三一) | ||||||
| 58100 | 業務費用 | 1,362,848 | 18 | 1,466,442 | 19 | ( 7) |
| 58200 | 管理費用 | 157,238 | 2 | 134,977 | 2 | 16 |
| 58300 | 員工訓練費用 | 2,602 | - | 2,557 | - | 2 |
| 58400 | 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附註十二及三十) | - | - | 3,933 | - | ( 100) |
| 58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522,688 | 20 | 1,607,909 | 21 | ( 5) |
| 61000 | 營業利益 | 1,078,807 | 14 | 1,080,498 | 14 | - |
| 其他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594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 19) | - | ( 889) | - | ( 98) |
| 59500 | 收回呆帳及過期帳 | 68 | - | 16 | - | 325 |
| 59920 | 雜項收入(附註十六) | 354 | - | 96 | - | 269 |
| 59990 | 其他營業外支出(附註十六) | ( 112) | - | ( 96) | - | 17 |
| 59000 | 其他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291 | - | ( 873) | - | 133 |
| 62000 | 稅前純益 | 1,079,098 | 14 | 1,079,625 | 14 | - |
| 63000 |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六) | 198,906 | 3 | 176,328 | 2 | 13 |
| 66000 | 本期淨利 | 880,192 | 11 | 903,297 | 12 | ( 3)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 114年度 | | | 113年度 | | | 變動
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金額 | % | | |
|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二四) | | | | | | | | |
| 8310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 | | | |
| 83110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四及二二) | $ 12,624 | - | - | $ 39,675 | - | - | ( 68 ) |
| 83180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二六) | ( 2,525 ) | - | - | ( 7,935 ) | - | - | ( 68 ) |
| 8319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 | 176,787 | 3 | 1,050 | - | - | - | 16,737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186,886 | 3 | 32,790 | - | - | - | 470 |
| 8320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 | | | |
| 8329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 | 20,252 | - | - | ( 27,017 ) | - | - | 175 |
| 830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207,138 | 3 | 5,773 | - | - | - | 3,488 |
| 850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1,087,330 | 14 | $ 909,070 | 12 | 20 | | |
| 每股盈餘(附註二七) | | | | | | | | |
| 97500 | 基本 | $ 2.92 | | $ 3.00 | | | | |
| 98500 | 稀釋 | $ 2.92 | | $ 3.00 | |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金 1
會計主管:蕭斐芬
金 2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114年度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A1 | 113年1月1日餘額 | 股 | 本 | 保 | 個 | 其他 權益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 權益總額 | |||
|---|---|---|---|---|---|---|---|---|---|---|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本實現損益 | 本實現損益 | 權益總額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B1 | 法定盈餘公積 | - | 142,149 | - | ( 142,149) | - | - | |||
| B3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195,400 | ( 195,400) | - | - | |||
| B5 | 股東現金股利 | - | - | - | ( 340,315) | - | ( 340,315) | |||
| D1 | 113年度淨利 | - | - | - | 903,297 | - | 903,297 | |||
| D3 | 113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31,740 | ( 25,967) | 5,773 | |||
| D5 | 11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935,037 | ( 25,967) | 909,070 | |||
| Q1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 - | 98,546 | ( 98,546) | - | |||
| Z1 | 113年12月31日餘額 | 3,011,638 | 1,831,347 | 2,780,894 | 839,879 | 232,628 | 8,696,386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B1 | 法定盈餘公積 | - | 206,717 | - | ( 206,717) | - | - | |||
| B3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264,699 | ( 264,699) | - | - | |||
| B5 | 股東現金股利 | - | - | - | ( 632,444) | - | ( 632,444) | |||
| D1 | 114年度淨利 | - | - | - | 880,192 | - | 880,192 | |||
| D3 | 114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10,099 | 197,039 | 207,138 | |||
| D5 |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890,291 | 197,039 | 1,087,330 | |||
| Q1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 - | 66,939 | ( 66,939) | - | |||
| Z1 |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 3,011,638 | $ 2,038,064 | $ 3,045,593 | $ 693,249 | $ 362,728 | $ 9,151,272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會計主管:蕭雯芬
1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A10000 | 本期稅前淨利 | $ 1,079,098 | $ 1,079,625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27,146 | 29,729 |
| A20200 | 各項攤提 | 10,575 | 14,472 |
| A20900 | 利息費用 | 132 | 293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200,900) | ( 188,923)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131,686) | ( 108,436) |
| A21400 | 各項準備本期淨變動 | 398 | ( 158,993) |
| A21830 | 投資之預期信用(迴轉利益) | ||
| 減損損失 | 470 | ( 7,775) | |
| A21850 | 非投資之預信用減損損失 | - | 3,933 |
| A225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19 | 889 |
| A22900 | 租賃修改利益 | - | ( 24) |
| A24100 |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10,322 | ( 33,285) |
| A50000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A51110 | 應收票據 | ( 8,052) | 49,287 |
| A51120 | 應收保費 | ( 7,534) | ( 89,172) |
| A51130 | 其他應收款 | ( 35,236) | ( 4,376) |
| A5114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 ( 439,389) | 379,766 |
| A51141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373,057 | ( 118,206) |
| A51145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 | ( 780,000) | ( 740,000) |
| A51990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 5,799) | ( 11,875) |
| A51160 | 其他金融資產 | ( 70,352) | 714,586 |
| A51170 | 再保險合約資產 | 474,896 | 253,773 |
| A51190 | 存出保證金 | 4,445 | ( 4,754) |
| A51990 | 其他資產 | ( 9,070) | ( 1,991) |
| A52110 | 應付票據 | 1,290 | ( 27,097) |
| A52120 | 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 | 418 | - |
| A52140 | 應付佣金 | ( 14,929) | 18,703 |
(接次頁)
24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A52150 | 應付再保往來款項 | $ 4,599 | ($ 29,359) |
| A52160 | 其他應付款 | ( 15,164) | 69,457 |
| A52200 |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 - | 5,868 |
| A52240 | 存入保證金 | 709 | 1,048 |
| A52990 | 其他負債 | 55,635 | 23,588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25,098 | 1,120,751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194,440 | 182,617 |
| A33200 | 收取之股利 | 131,686 | 108,436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132) | ( 293)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182,992) | ( 152,777)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468,100 | 1,258,734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及設備 | ( 31,529) | ( 9,739) |
| B04500 | 購置無形資產 | ( 6,774) | ( 2,299) |
| B05400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 688) |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出 | ( 38,991) | ( 12,038)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4020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 2,342) | ( 3,150)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 632,444) | ( 340,315) |
| CCCC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出 | ( 634,786) | ( 343,465)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之影響 | ( 1,514) | 3,333 |
| EEEE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 207,191) | 906,564 |
| E00100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293,568 | 1,387,004 |
| E00200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2,086,377 | $ 2,293,56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會計主管:蕭斐芬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1,444,745 |
|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 10,099,148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累積損益直接移轉至保留盈餘 | 66,938,910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78,482,803 |
| 加:本期淨利 | 880,191,703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註一) | (191,445,952)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註二) | (262,843,831)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註三) | (2,582,053)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501,802,670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每股現金股利1.66元) | ($499,931,881)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870,789 |
註一:依據保險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
註二: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8、9及10條規定。
註三:依據金管保財字第10904939031號函令規定。
註四: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配係依流通在外總股數301,163,784股計算。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會計主管:蕭斐芬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八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 ||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略) | 第八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 |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略)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七、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第一目至第三目略) |
| (第二項至第五項略) | (第二項至第五項略) | |
|---|---|---|
| 第十一條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亦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亦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第十二條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第十二條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第十七條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第一款至第七款略) | 第十七條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第一款至第七款略)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前項及第四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部分免再計入。 | ||
|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部分免再計入。 | |
|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本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 |
| 本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 第二十五條 | ||
|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第二十五條 | |
|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 ||
|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 | ||
| (第一項至第二項略) | ||
|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 | ||
| (第一次至第九次修正略) | ||
|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 115 年○月○日。 |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 | |
| (第一項至第二項略) | ||
|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 | ||
| (第一次至第九次修正略) | 增訂修正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