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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INS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n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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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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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正
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88 號 金融中心大樓地下一樓 B1 會議廳
出席:出席股東、電子投票及委託出席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計 181,787,906 股(含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 84,661,075 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301,163,784 股之 60.36 %,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主席:李董事長正漢 紀錄:胡全緯
出席董事:李正漢董事長、李正宗董事、李正都董事、李紹英董事、杜啟禎 董事、黃清傳董事、李正津董事、楊天慶董事、呂瑞東獨立董事、 林瑞宙獨立董事、林秀梅獨立董事。
列席 : 黃海悅會計師。
主席致詞 :( 略 )
ㄧ、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
108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第4-5頁)。 -
(二)本公司
108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請參閱第6頁)。 -
(三)本公司
108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報告(請參閱第7頁)。 -
(四)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請參閱第
8-9頁)。 -
(五)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修正(請參閱第
10-13頁)。 -
(六)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部分條文修正(請參閱第
14-18頁)。 -
(七)本公司訂定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 (請參閱第
19-24頁)。
二、承認事項
-
案由:本公司
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業經編妥並經勤業眾信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提請 承認案(董事會提)。 -
說明:(一)本公司
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已於109年3月26日經本公司第二十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其中財務 報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及送請審計委員 會等查核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依章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1
-
(二)謹提請 承認(請參閱第
4-5頁及29-36頁)。 -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之同 意權數共計
179,489,659權,反對權數148,091權,棄權/未投票 權數2,150,156權,同意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81,787,906權之98.74%,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三、討論事項
-
(一)案由:本公司
108年度盈餘分配,提請 核議案(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108年度盈餘分配,詳盈餘分配表(請參閱第37頁)。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之同意權數共計179,908,899權,反對權數165,093權, 棄權/未投票權數1,713,914權,同意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 決權數181,787,906權之98.97%,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 案通過。 -
(二)案由:本公司
108年度股利分派,提請 核議案(董事會提)。 說明:擬自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289,117,233元整,配發 現金股利,以流通在外股數301,163,784股計算,每股配發新 台幣0.96元;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 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 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俟提報股東 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定配息基準日以辦理股利分派 之相關事宜。 -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之同意權數共計
179,696,893權,反對權數377,099權,棄 權/未投票權數1,713,914權,同意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 權數181,787,906權之98.85%,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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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由: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 核議案(董 事會提)。
-
說明:
1.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2日臺證治 理字第10800242211號公告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爰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2.謹檢附「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 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38-39頁)。 -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之同意權數共計
179,915,781權,反對權數158,220權,棄 權/未投票權數1,713,905權,同意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 權數181,787,906權之98.97%,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 通過。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無
五、散 會
上午 9 時 45 分散會
主席:李正漢 紀錄:胡全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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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非常感謝各位撥冗蒞臨參與今年度股東大會。
首先, 108 年上半年,由於美中貿易紛爭效應逐現,全球製造業產出與 國際貿易量銳減,世界經濟增長放緩趨勢愈加明顯,我國則在景氣走緩之際, 外銷訂單、出口及工業生產等數據表現均受到抑制 ; 至 108 年下半年,雖受制 於美中貿易對峙僵局延續與海外需求疲軟,然而我國獲益於貿易轉單效應、 臺商回流投資升溫及半導體設備投資擴增等因素下,帶動內需成長, 108 年全 。 年經濟成長率 2.73% ,較 107 年 2.60% ,成長 0.13%
其次, 108 年產險業整體簽單保費計 1,764 億元,較 107 年度 1,649 億元, 成長 6.97 % ;而本公司 108 年度業績,簽單保費為 68.75 億元,較 107 年度 70.15 億元,負成長 1.99% ,謹此就本公司 108 年度營運實施成果說明如下:
一、業務面
火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 1,076,828 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15.66 % ,較 107 年度 。 1,144,364 仟元,負成長 5.90 % ,自留滿期損失率 10.24 %
水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 356,998 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5.19 % ,較 107 年度 。 424,498 仟元,負成長 15.90 % ,自留滿期損失率 49.28 %
汽車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 4,549,863 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66.18 % ,較 107 年度 。 4,493,231 仟元,成長 1.26 % ,自留滿期損失率 6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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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 891,365 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12.97 % ,較 107 年度 。 952,640 仟元,負成長 6.43 % ,自留滿期損失率 43.96 %
二、財務面
截至 108 年底之資產總額為新台幣 158.57 億元,較 107 年底 157.27 億 元,增加 1.30 億元,主因係再保險合約資產減少、現金及金融資產增加 所致;另負債總額計新台幣 90.46 億元,較 107 年底 97.59 億元,減少 7.13 億元,主因係保險負債減少所致。
展望 109 年台灣經濟,國際方面,儘管美中暫時達成協議,惟智慧財產 權、科技競爭與其他貿易結構問題短期內仍不易解決。另外,美國經濟進入 週期性放緩,中國經濟結構性改革與債務風險猶存,企業投資步調與消費者 信心易受牽制,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恐影響全球貿易、旅遊與供應 鏈,並造成投資及消費緊縮,根據主要國際機構最新 (4 月份 ) 預測,全球經濟 成長率將轉為負成長 3.0% 。國內方面,受惠於廠商持續擴增在台產能, 5G 及 半導體高階製程投資加速進行,均有助挹注內需,政府亦持續推動三大投資 方案,落實 5+2 產業創新,強化經濟成長動能,惟疫情蔓延全球,終端產品 需求疲弱,國際原物料價格大幅滑落,恐限縮我國出口、生產及消費之 成長空間,主要機構最新 (4 月份 ) 預測今年台灣經濟成長率介於 1.03%~1.92% 間,續呈溫和成長。而本公司在業務上,持續專注本業經營及秉持穩健、踏 實、創新的精神,以提升良質業務結構;在資產配置上,積極提高資金運用 及資產收益,以感謝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對本公司的愛護和支持。
最後敬祝大家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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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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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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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造送 108 年度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以及 盈餘分派議案,其中財務報告嗣經董事會委任勤業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上述董事會造送之各項表冊,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完 竣,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及 公司法第 219 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 鑒核。
此致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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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3 月 2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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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108 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報告
-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第
31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應提撥百分之一(含)以上為員工酬勞,提撥百分之零 點六(含)以下為董事酬勞。 -
二、依上述規定,本公司
108年度董事及員工(含經理人)酬 勞金,今年度得分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46,491元及6,744,152元。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
109年2月17日第4屆第2次薪資報 酬委員會通過,並送請109年2月27日第20屆第05次董事會通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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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 九 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 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 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 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 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 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 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 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 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 條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 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 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 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出席 董事推選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 條規定辦理。 |
配合公開發 行公司董事 會議事辦法 修正,修正第 一項部分條 文及增訂第 二項,原第二 項移列為第 三項。 |
|||
| 第十四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 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 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 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 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 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 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 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 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 利害關係。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項規定 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 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 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 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 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 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 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 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 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 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配合增訂第 二項,原第二 項移列為第 三項並修改 部分文字。 |
|||
| 第十八條 本規則訂定於中華民國 94年3月8日。第一次修正於 95 年4 月27 日,並自 96年1月1日施行之。第二次修正於 97年4月28日。第三次修正於 99年3月26日。第四次修正於 101 年12 月26日。 |
第十八條 本規則訂定於中華民國 94年3月8日。第一次修正於 95 年4 月27 日,並自 96年1月1日施行之。第二次修正於 97年4月28日。第三次修正於 99年3月26日。第四次修正於 101 年12 月26日。 |
增訂修正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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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並自 105年6月24日起生效。第六次修正於民國 106年8月28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 107年3月28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 109 年2 月27日。 |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並自 105年6月24日起生效。第六次修正於民國 106年8月28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 107年3月28日。 |
||
|---|---|---|---|
9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五條(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 之經營理念,明定以誠信為基礎 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並建立 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 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 境。 |
第五條(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 之經營理念,明定以誠信為基礎 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 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 展之經營環境。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修 正,修正部 分文字。 |
|
| 第七條(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 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 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 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 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 適性與有效性。 本公司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 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 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 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 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 購、製造、提供或銷售 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 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權益、健康與安全。 |
第七條(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 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 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 防範措施。 本公司之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 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 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 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 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 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 與安全。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修 正,修正部 分文字。 |
|
| 第八條(承諾與執行) | 第八條(承諾與執行) | 配合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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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 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 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 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 規章、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 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 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 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 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本公司針對第一、二項誠信經營 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 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 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 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 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 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 動中確實執行。 |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修 正,增訂第 一項及第 三項,另修 正第二項 部分文 字。 |
|
|---|---|---|---|
第十七條(組織與責任)(第一項略)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理,應設置公司治理中心為隸屬 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配置充足 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負責誠信 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 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 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 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 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 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 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 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 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 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 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 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 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 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 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 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 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 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 |
第十七條(組織與責任)(第一項略)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理,應設置公司治理中心為隸屬 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負責誠信 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 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 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 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 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 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 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 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 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 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 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 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 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 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 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修 正,修正部 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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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 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 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 情形,作成報告。 |
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 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 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 情形,作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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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會計與內部控制)(第一項略)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 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 關稽核計畫,內容包括稽核對 象、範圍、項目、頻率等,並據 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 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 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 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 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
第二十條(會計與內部控制)(第一項略)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 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 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 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 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修 正,增訂第 三項,另修 正第二項 部分文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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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檢舉制度) 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 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 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 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 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 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 外部人員使用。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 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 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 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 人,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 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 作業程序。 三、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 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 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 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四、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 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 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五、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 |
第二十三條(檢舉制度) 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 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 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 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 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 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 外部人員使用。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 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 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 獨立董事,並訂定檢舉事 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 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 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 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修 正,增訂第 一項第三 款,其餘調 整款次。 |
12
| 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 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七、檢舉人獎勵措施。 (第二項略) |
保密。 五、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 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六、檢舉人獎勵措施。 (第二項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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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條(實施)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 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守則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 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 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 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守 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 員會準用之;其本守則之修正應 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後,送董事會 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 本守則訂定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 28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 108年7月 11日。 |
第二十七條(實施)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 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 項規定將本守則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 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 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 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 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 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守 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 員會準用之;其本守則之修正應 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後,送董事會 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 本守則訂定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 28日。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修 正,修正部 分文字。 |
13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五條 本公司指定公司治理中心 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 司專責單位),隸屬於董事 會,並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 任之人員,辦理本作業程序 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 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 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 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 項,並應定期(至少一年 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 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 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 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 弊措施。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 圍內不誠信行為風 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 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 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 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 行為指南。 (第三款至第六款略)七、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 營政策及其遵循聲 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 形等相關文件化資訊。 |
第五條 本公司指定公司治理中心 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 司專責單位),隸屬於董事 會,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 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 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 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 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 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 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 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 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 弊措施。 二、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 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 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 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第三款至第六款略) |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 程信經營守則」第十 七條規定修正部分 文字並增訂第七款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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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 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 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 |
第一項調整文字;另配合公司法第二百 零六條第三項增訂 第二項有關利害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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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 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 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 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 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 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 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 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 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 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 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 係。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 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 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 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 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 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 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 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 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 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 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 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 作表現。 |
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 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 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 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 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 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 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 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 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 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 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 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 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 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 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 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 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 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 作表現。 |
係之範圍並調整項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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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條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 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 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 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 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 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 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 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 |
第十六條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 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 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 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 |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 程信經營守則」第八 條,增訂第一項並調 整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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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 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 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 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
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 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 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 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
||
|---|---|---|---|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 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 行為,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 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 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 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 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 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 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 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 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宜至少提供下列資 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 證號碼亦得匿名檢 舉,及可聯絡到檢舉 人之地址、電話、電 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 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 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 證。 檢舉案件內容具體且可得 查證者,雖未具姓名或聯絡 方式資料,本公司仍得依檢 舉制度處理程序辦理 ;惟對於無具體內容的檢舉案,可 不予處理;該檢舉案經調查 發現,內容不實、且涉及對 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惡意 攻訐者,不適用保護機制。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 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 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 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 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 行為,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 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 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 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 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 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 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 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 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 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 證號碼即可聯絡到檢 舉人之地址、電話、 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 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 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 證。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 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 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 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 |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修 正,修正部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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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處置。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依下列 程序處理檢舉情事: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 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 管,檢舉情事涉及董 事或高階主管,應呈 報至獨立董事。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 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 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 實,必要時由法規遵 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 供協助。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 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 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 規定者,應立即要求 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 為,並為適當之處 置,且必要時向主管 機關報告、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或透過法 律程序請求損害賠 償,以維護公司之名 譽及權益。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 程、調查結果均應留 存書面文件,並保存 五年,其保存得以電 子方式為之。保存期 限未屆滿前,發生與 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 時,相關資料應續予 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 屬實,應責成本公司 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 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 序,並提出改善措 施,以杜絕相同行為 再次發生。 六、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 檢舉情事、其處理方 |
不當處置。 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 列程序處理: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 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 管,檢舉情事涉及董 事或高階主管,應呈 報至獨立董事。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 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 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 實,必要時由法規遵 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 供協助。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 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 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 規定者,應立即要求 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 為,並為適當之處 置,且必要時透過法 律程序請求損害賠 償,以維護公司之名 譽及權益。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 程、調查結果均應留 存書面文件,並保存 五年,其保存得以電 子方式為之。保存期 限未屆滿前,發生與 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 時,相關資料應續予 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 屬實,應責成本公司 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 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 序,並提出改善措 施,以杜絕相同行為 再次發生。 六、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 檢舉情事、其處理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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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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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 施,向董事會報告。 |
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 施,向董事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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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送 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 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 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 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 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事錄。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者,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其本守則之修正應經審計 委員會審議後,送董事會通 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訂 定於中華民國 105 年3 月28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 108年 7月11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 109年 4月29日。 |
第二十四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送 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 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 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 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 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事錄。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者,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其本守則之修正應經審計 委員會審議後,送董事會通 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訂 定於中華民國 105 年3 月28日。 |
增訂本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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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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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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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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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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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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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自用住宅者之購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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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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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屬第三條所列具公共投資性質之殯葬設施。
-
六、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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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公司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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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路、鐵路、港灣、停車場及機場等交通運輸之設施。
-
二、水力、電力、電信等公用事業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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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之興建。
-
四、河川、下水道之整治,垃圾、廢棄物處理等環境保護之設施,以及殯葬設施。 但前述殯葬設施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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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休閒等公眾福利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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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配合政府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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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公司資金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以投資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 作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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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對象應具收益性,除配合政府 政策性之開發、建設、放款與投資,或出資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外,以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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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被投資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 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不受前項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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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 創業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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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四款所列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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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
-
本公司資金辦理前項投資時,以擔任該有限合夥事業之有限合夥人為限,且應 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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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已依保險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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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一項 規定。
-
-
第六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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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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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外,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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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五。
-
三、 對於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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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被投資對象為創業投資事業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者,不得超過該被投 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二)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 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四十五。但符合下列條件,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1.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四第一項規定。2.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且該投資經董事會通過。3.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 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說明及證明文件。4.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 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5.如屬非首次投資,其已投資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達百分之四十五 以上之被投資對象,除被投資對象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 簡稱促參法)所定之民間機構者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應無累積虧損 之情事。 -
(三)前二目以外之被投資對象,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 資額百分之十。 -
四、 本公司對於以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為標的所發行之證券化商品,得於該 證券化商品發行總額百分之十額度內投資,不受前款投資比率之限制。
-
五、 本公司對於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本公 司資金百分之二。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 4 及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之 5 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 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之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之一及第十三款所稱單一違法行 為處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之罰鍰。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符合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條件時,對該被投資對象之投 資,改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但有超過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二項規定比例者,除依原 投資比例辦理增資者外,不得再增加投資。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創業 投資事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共同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或其他方式對該創業投資 事業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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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以其他間接方式透過該創業投資事業或其他方式介入 該創業投資事業及其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管理及投資決策。
-
二、本公司應與該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經核准依法公開發行之同一公司股票,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保險 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額。
-
前項第二款有關本公司應合併計算該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司股票,係依本公司對該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比 重計算。如有超過限額規定者,於超限情形未改善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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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公司對該股票之持股不得再增加。
- 二、本公司合併計算該創業投資事業對該股票之持股不得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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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公司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半數或已 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已訂定設置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 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並定期追蹤其執行情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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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至少每年向本公司提供其稽核報告或自行評估報 告,並確認被投資公司同意於其專案稽核、年度稽核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 失及異常事項等時,應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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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本公司於投資期間內得對其進行實地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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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資後於被投資對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損益為負數或有累積虧損時, 應於被投資對象財務報告完成編製之日起二個月內,將投資改善計畫提報 董事會通過,並由稽核部門每季向董事會提出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稽 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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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內部稽核部門應追蹤第二款被投資公司提出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 項之改善情形,並應至少每半年對被投資對象進行實地查核作業,相關追 蹤及查核事項應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範圍;若發現有不法或 重大舞弊等情事,應即通知被投資對象,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查核報告 及追蹤報告應於完成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
六、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處理準則所定對子公司應符合之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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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應建立監督及稽核管理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前六款內容外,並提報董事 會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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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五款查核及追蹤報告,應經本公司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 管簽署;查核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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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投資對象之營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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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投資對象之每季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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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投資對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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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投資對象股東會決議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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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投資對象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缺失及異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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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投資對象是否有重大舞弊或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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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 說明文件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 稽核報告及同項第五款所列對被投資對象之完整查核報告,並於提報董事會後十 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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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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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資計畫及目的(含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效益 分析、股東或有限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結構及經營團隊)。但被投資對象為第 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並檢附合格會計師出具投資案件財務評估 允當之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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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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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投資績效分析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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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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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投資對象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者,其有限合夥契約草 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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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會會議決議或其授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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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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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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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 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仍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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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現金 增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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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 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與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五 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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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投資對象非屬前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 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二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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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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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前項投資,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 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被投資對象為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理投 資。但仍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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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下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 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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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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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
(二)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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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下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 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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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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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財務條件、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符合下列條件者:1.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及最近二年度之自有資本與風 險資本比率平均值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2.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通過。3.已設置獨立董事及已設置審計委員會。4.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 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5.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 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二)該投資案件符合保險業同業公會依其所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標 準與投資案件主辦機關保證或風險分擔及爭議處理機制之條件,且符 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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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2. 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前項依促參法辦理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係指本公司依投資契約約定,應支付權 利金、興建成本及租金之全部總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之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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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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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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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合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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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對本公司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公司負責人或辦理授 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 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本公司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 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之規定。本公司最近 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者,辦理配合政府政策之專案運 用放款,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一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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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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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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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額度及層級:依本公司「投資政策之投資決策授權層級」之規定 依簽核程序提報董事長核准後,彙報董事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
(二)選案及初步評估由管理部進行作業,將被投資公司初步之基本資料彙 整,並依上述個案選擇標準研究後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須 包含投資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效益分析、 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獲利狀況及經營前景。 -
(三)管理部擬妥簽呈、評估報告及相關書面資料,依簽核程序提報董事長 核准後,彙報董事會審核。 -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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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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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由董事會核准之交易方式與金額,由管理部進行後續之交易程序。 -
(二)為確保投資獲利、風險控管或加強雙方策略合作關係,得依據公司需 要簽訂「投資協議書」。 -
三、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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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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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控管:檢視投資案源之相關風險是否符合本處理程序之規範。 -
(二)作業程序控管:1.是否符合本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投資比例限制。2.評估內容是否符合本處理程序之評估及作業程序。3.擬投資之投資案是否依程序簽准,並通過董事會審核。4.相關書件是否完備,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5.擬投資之投資案如因需要簽訂之「投資協議書」,是否完成必要之程序。 -
(三)定期評估及績效分析:管理部應定期評估分析所投資案源之績效並依 簽核程序送呈。 -
四、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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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稽核架構:董事會下設稽核室,由稽核室負責查核,並將查核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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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總稽核後,再轉呈董事會。
( 二 ) 查核頻率 :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作成稽核報告。
( 三 ) 查核範圍 : 遵循本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查核。 ( 四 ) 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依本公司內部稽核制度辦理。 五、管理部主管除隨時督導與控制外,應定期評估績效並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 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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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 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 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保險業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 德規範,與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 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 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民國 108 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 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 示意見。
茲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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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報未決之賠款準備估計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報未決之賠款準備,係由精算人員按險別 依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符合精算原理方法計算。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保 險負債中之賠款準備之帳面金額為 2,491,233 仟元,其中自留未報未決之賠款 準備金額為 680,803 仟元,由於其涉及精算與估計,若假設更動或實際結果與 估計不符時,可能會產生重大損益變動,因此列為本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對於賠款準備之會計政策及所採用之方法請參閱財務報表附註四 ( 十二 ) 及附註五,其相關金額及變動情形參閱財務報表附註三六 ( 三 ) 。
本會計師執行控制測試瞭解未報未決賠款準備負債估計之流程及相關控 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情形。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各險別之直接 及自留實際損失三角形資料,核對資料之完整性。另由本事務所精算專家協 助評估未報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存方法及假設是否遵循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 建置精算模型驗證未報未決賠款準備負債估列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 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 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 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 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 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 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 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
26
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 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 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 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 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 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 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 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 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 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 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 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27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民國 108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 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 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 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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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黃 海 悅 會 計 師 廖 婉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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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31587 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81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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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本公司 108 年度財務報告
-
一、資產負債表
-
二、綜合損益表
-
三、權益變動表
-
四、現金流量表
29
單位:新台幣仟元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
| 代 碼 11000 12100 12200 12500 14110 14145 14180 14190 14200 15000 16000 16700 17300 17800 18300 18700 1XXXX 代 碼 21200 21400 21500 21600 21700 23800 24000 27100 28000 25300 25900 2XXXX 31000 33100 33200 33300 33000 34000 3XXXX |
資 產 現金(附註四及六)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四及十二) 應收保費-淨額(附註四、十二及三十) 其他應收款(附註四及十二)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及七)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九及十) 其他金融資產(附註四、六及十一)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八及十)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四及十三) 再保險合約資產(附註四、十四及三六) 不動產及設備(附註四及十五) 使用權資產(附註四及十六) 無形資產(附註四及十七)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六) 存出保證金(附註八及十八) 其他資產-其他(附註十九) 資 產 總 計 負 債 及 權 益 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附註四及三六) 應付佣金(附註四及三六) 應付再保往來款項(附註四及三六)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十)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 租賃負債(附註四及十六) 保險負債(附註四、五、二一及三六)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附註四及二二)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六) 存入保證金 其他負債-其他(附註二三) 負債總計 股本(附註二四) 保留盈餘(附註二四)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總計 其他權益(附註二四)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08年12月31日 | % 12 1 2 - 10 10 17 20 6 14 4 - - - 4 - 100 - 1 3 1 - - 50 1 1 - - 57 19 8 11 2 21 3 43 100 |
107年12月31日 | |||
|---|---|---|---|---|---|---|---|
| 金 | 額 $ 1,860,014 139,251 278,527 45,607 1,645,093 1,529,333 2,663,153 3,185,743 943,248 2,269,819 620,038 4,320 7,203 52,582 562,858 50,025 $ 15,856,814 $ - 110,162 436,418 178,688 49,329 4,139 7,911,750 170,179 92,934 15,114 76,840 9,045,553 3,011,638 1,246,749 1,740,117 405,734 3,392,600 407,023 6,811,261 $ 15,856,814 |
金 | 額 $ 1,626,898 163,155 395,446 169,702 3,667,879 1,337,877 2,574,677 707,590 950,186 2,907,356 624,243 - 10,955 50,799 519,158 21,551 $ 15,727,472 $ 4,445 107,181 487,821 169,883 22,026 - 8,587,098 177,884 95,196 15,114 91,914 9,758,562 3,011,638 1,156,391 1,530,505 243,074 2,929,970 27,302 5,968,910 $ 15,727,472 |
% | |||
| 10 1 3 1 23 9 16 5 6 19 4 - - - 3 - 100 - 1 3 1 - - 55 1 1 - - 62 19 7 10 2 19 - 38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呂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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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蕭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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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108年度 代 碼 金 額 營業收入(附註四) 41110 簽單保費收入(附註三十及 三六) $ 6,875,054 41120 再保費收入(附註三六) 404,585 41100 保費收入 7,279,639 51100 減:再保費支出(附註三六)( 1,925,618 ) 51310 減: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 8,615) 41130 自留滿期保費收入(附註三 六) 5,345,406 41300 再保佣金收入(附註三六) 287,665 41400 手續費收入 24,477 淨投資損益 41510 利息收入 95,210 4152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損益 168,034 4152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已實現損益(附註 八(一)) 92,357 41550 兌換(損)益(附註二 五) ( 16,063 ) 41570 投資性不動產損益(附 註二五) 55,980 41585 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 失及迴轉利益(附註 二九) ( 4,835) 41500 淨投資損益合計 390,683 其他營業收入 41890 其他營業收入-其他 966 41000 營業收入合計 6,049,197 營業成本 自留保險賠款與給付(附註 三十及三六) 51200 保險賠款與給付 4,387,778 41200 減:攤回再保賠款與給 付 ( 1,319,005) 51260 自留保險賠款與給 付合計 3,068,773 |
108年度 | % 113 7 120 32 ) - 88 5 - 2 3 1 - 1 - 7 - 100 73 22) 51 |
107年度 | % 115 6 121 33 ) 1 89 5 - 2 3 - - 1 - 6 - 100 70 20) 50 |
變 動 百分比 (%) |
變 動 百分比 (%) |
||
|---|---|---|---|---|---|---|---|---|
| 金 額 $ 7,014,733 383,845 7,398,578 ( 2,006,642 ) 60,368 5,452,304 299,240 24,466 107,383 148,054 16,486 18,852 56,000 5,126 351,901 1,478 6,129,389 4,274,824 ( 1,227,024) 3,047,8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5 2 ) 4 ) 114 ) 2 ) 4 ) - 11 ) 13 460 185 ) - 194 ) 11 35 ) 1 ) 3 7 1 |
(接次頁)
31
(承前頁)
| 108年度 代 碼 金 額 其他負債淨變動(附註三六) 51320 賠款準備淨變動 ( $ 113,104 ) 51340 特別準備淨變動 ( 6,035 ) 51350 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 ( 5,756) 51300 其他負債淨變動合 計 ( 124,895) 51510 佣金支出(附註三六) 946,137 51600 手續費支出(附註三六) 139,269 其他營業成本 51810 安定基金支出(附註三 六) 13,758 51830 利息支出 41 51850 兌換損失-非投資(附 註二五) 2,017 51890 其他營業成本-其他 - 51800 其他營業成本合計 15,816 51000 營業成本合計 4,045,100 60000 營業毛利 2,004,097 營業費用(附註二五及三十) 58100 業務費用 1,234,408 58200 管理費用 101,880 58300 員工訓練費用 3,619 58000 營業費用合計 1,339,907 61000 營業利益 664,19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59100 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損益 ( 476 ) 59990 雜項支出(附註十六) ( 89) 59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565) 62000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純益 663,625 63000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六) 82,657 66000 本期淨利 580,968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二四) 8310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0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 數(附註四及二二) ( 1,799 ) |
108年度 | % 2 ) - - 2) 16 2 - - - - - 67 33 20 2 - 22 11 - - - 11 2 9 - |
107年度 | % 2 1 ) - 1 15 2 - - - 1 1 69 31 20 2 - 22 9 - - - 9 1 8 - |
變 動 百分比 (%) |
||
|---|---|---|---|---|---|---|---|
| 金 額 $ 156,514 ( 74,902 ) 7,237 88,849 929,630 145,802 14,038 9 507 24,594 39,148 4,251,229 1,878,160 1,218,036 92,911 3,398 1,314,345 563,815 ( 647 ) - ( 647) 563,168 71,859 491,309 8,275 |
|||||||
| ( ( |
( ( ( |
( | ( 172 ) ( 92 ) ( 180 ) ( 241 ) 2 ( 4 ) ( 2 ) 356 298 ( 100 ) ( 60 ) ( 5 ) 7 1 10 7 2 18 ( 26 ) - ( 13 ) 18 15 18 ( 122 ) |
(接次頁)
32
(承前頁)
| 108年度 代 碼 金 額 83180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 之所得稅(附註二六)$ 360 8319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 具評價損益 387,894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 項目合計 386,455 8320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目 8329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 具損益 22,498 830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 後淨額) 408,953 850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989,921 每股盈餘(附註二七) 97500 基 本 $ 1.93 98500 稀 釋 $ 1.93 |
108年度 | % - 7 7 - 7 16 |
107年度 | % - 1) 1) - 1) 7 |
變 動 百分比 (%) |
變 動 百分比 (%) |
||
|---|---|---|---|---|---|---|---|---|
| 金 額 $ 226 ( 39,850) ( 31,349) ( 2,287) ( 33,636) $ 457,673 $ 1.63 $ 1.63 |
||||||||
| ( ( ( ( |
( ( ( |
59 1,073 1,333 1,084 1,316 116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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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呂秋敏 會計主管:蕭斐芬
33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權 益 總 額 |
$ 5,698,478 | ( 6,543 ) |
( 6,543 ) |
5,691,935 | - | - | ( 180,698 ) |
491,309 | ( 33,636 ) |
( 33,636 ) |
457,673 | - | 5,968,910 | - | - | ( 147,570 ) |
580,968 | 408,953 | 989,921 | - | $ 6,811,261 | |||||||||||||||||
|---|---|---|---|---|---|---|---|---|---|---|---|---|---|---|---|---|---|---|---|---|---|---|---|---|---|---|---|---|---|---|---|---|---|---|---|---|---|---|---|
| 其 他 權 益 ( 附 註 二 四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 按公允價值衡量 | 四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之 金 融 資 產 |
配 盈 餘 未 實 現 損 益 未 實 現 損 益 |
275,827 $ 26,163 $ - |
16,182 ( 26,163 ) 3,438 |
292,009 - 3,438 |
91,323 ) - - |
210,723 ) - - |
180,698 ) - - |
491,309 - - |
8,501 - ( 42,137 ) |
499,810 - ( 42,137 ) |
66,001 ) - 66,001 |
243,074 - 27,302 |
90,358 ) - - |
209,612 ) - - |
147,570 ) - - |
580,968 - - |
1,439 ) - 410,392 |
579,529 - 410,392 |
30,671 - ( 30,671 ) |
405,734 $ - $ 407,023 |
會計主管:蕭斐芬 | |||||||||||||||
| 二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權益變動表 | 民國108 年及107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保 留 盈 餘 ( 附 註 |
股本(附註二四)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 |
$ 3,011,638 $ 1,065,068 $ 1,319,782 |
- - - |
3,011,638 1,065,068 1,319,782 |
- 91,323 - |
- - 210,723 |
- - - |
- - - |
- - - |
- - - |
- - - |
3,011,638 1,156,391 1,530,505 |
- 90,358 - |
- - 209,6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11,638 $ 1,246,749 $ 1,740,117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經理人:呂秋敏 | ||||||||||||||
| 代碼 | A1 107年1月1日餘額 |
A3 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
A5 107年1月1日調整後餘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B1 法定盈餘公積 |
B3 特別盈餘公積 |
B5 股東現金股利 |
D1 107年度淨利 |
D3 107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D5 107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Q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附 |
註八(一)) | Z1 107年12月31日餘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B1 法定盈餘公積 |
B3 特別盈餘公積 |
B5 股東現金股利 |
D1 108年度淨利 |
D3 108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D5 108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Q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附 |
註八(一)) | Z1 108年12月31日餘額 |
董事長:李正漢 |
34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 碼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本期稅前淨利 A20000 調整項目: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A20200 各項攤提 A20900 利息費用 A21200 利息收入 A21300 股利收入 A21400 各項準備本期淨變動 A21830 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迴轉利益) A22500 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損失 A50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 變動數 A51110 應收票據 A51120 應收保費 A51130 其他應收款 A5114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A51141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A5114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 工具投資 A51160 其他金融資產 A51170 再保險合約資產 A51190 存出保證金 A51990 其他資產 A52120 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 A52140 應付佣金 A52150 應付再保往來款項 A52160 其他應付款 |
108年度 $ 663,625 20,928 6,771 130 ( 95,210 ) ( 127,887 ) ( 675,348 ) 4,835 476 23,904 116,919 133,402 2,022,786 ( 2,118,191 ) ( 197,521 ) ( 88,476 ) 637,537 4,251 ( 28,474 ) ( 4,445 ) 2,981 ( 51,403 ) 8,805 |
107年度 |
|---|---|---|
| $ 563,168 17,538 7,223 - ( 107,383 ) ( 109,406 ) 475,706 ( 5,126 ) 647 55,789 ( 69,679 ) ( 133,714 ) ( 745,659 ) 123,573 700,000 159,707 ( 433,773 ) 5,741 ( 6,360 ) ( 15,181 ) ( 9,084 ) 21,198 7,795 |
(接次頁)
35
(承前頁)
| 代 碼 A52200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A52990 其他負債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A33100 收取之利息 A33200 收取之股利 A33300 支付之利息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2700 取得不動產及設備 B04500 取得無形資產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4020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EEEE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E00100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E0020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8年度 ( $ 9,504 ) ( 15,074) 235,817 89,612 127,887 ( 130 ) ( 59,039) 394,147 ( 8,589 ) ( 3,019) ( 11,608) ( 1,853 ) ( 147,570) ( 149,423) 233,116 1,626,898 $ 1,860,014 |
107年度 |
|---|---|---|
| ( $ 19,851 ) 7,989 490,858 122,400 109,406 - ( 57,575) 665,089 ( 9,100 ) ( 5,567) ( 14,667) - ( 180,698) ( 180,698) 469,724 1,157,174 $ 1,626,89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呂秋敏 會計主管:蕭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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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 盈餘分配表 | 盈餘分配表 |
|---|---|
中華民國108年度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累 積損益直接移轉至保留盈餘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加:本期淨利 加:迴轉 105至107年度金融科技發展特別盈餘公積(註三)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註一)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註二)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 (每股現金股利0.96元)期末未分配盈餘 |
$2,986,726(1,439,196)30,671,34032,218,870580,967,8601,843,281(116,193,572)(207,452,719)291,383,720($289,117,233)$2,266,487 |
註一 : 依據保險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
註二 : 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8 、 9 及 10 條規定。 註三 : 依據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32431 號函令規定辦理。
註四 :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配係依流通在外總股數 301,163,784 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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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呂秋敏 會計主管:蕭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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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二項略)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 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 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 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 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 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名於 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 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 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 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 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 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 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 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 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 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 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 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 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 於十日。 (第七項至第八項略) |
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二項略)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變 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 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 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 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 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 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 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 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 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 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第六項至第七項略) |
配合公司法 第 172條第5項、第 172之 1第1項、第 172 之1第 2 項修正及經濟部 107年8月6日經商字第 10702417500號函釋,修正 部分內容及 新增第四項 並調整項 次。 |
||
| 第十一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 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 (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 )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
第十一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 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 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 不得變更之。 |
配合107 年起上市上櫃 公司全面採 行電子投 票,並落實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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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二項至第四項略) |
(第二項至第四項略) | 案票決精 神,修正部分 文字。 |
|---|---|---|
| 第十八條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 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 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 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 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第十八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 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 止討論,提付表決。 |
為免股東會 召集權人過 度限縮股東 投票時間而 影響股東行 使投票權 利,修正部分 文字。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略)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 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 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 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 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 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略)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 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 保存。 |
為落實逐案 票決精神,修 正部分文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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