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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 Made Micro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Jun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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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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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电子 公告编号:2020-029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8 号)核准,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765,765 股, 发行价格为 22.20 元/股,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262,713.70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4,737,269.3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444 号《验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情况如下:
| 情况如下: | ||||
|---|---|---|---|---|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 资金用途 |
|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 79190078801700001153 | 244,999,983.00 | 功率半导体器件、LED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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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 资金用途 |
|---|---|---|---|---|
| 限公司 | 滨海支行 | 及驱动类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 | ||
|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田支行 | 44250100011800002520 | 10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肥市富满电子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78257227216 | 0.00 | 功率半导体器件、LED 控制及驱动类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 |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 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79190078801700001153,截止 2020 年 06 月 04 日,专户余额为 24499.9983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功率半导体器件、LED 控制及驱动类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子林、宋怡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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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件、传真或邮寄 等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 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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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11800002520,截止 2020 年 06 月 04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子林、宋怡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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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子公司合肥市富满电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 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8257227216,截止 2020 年 06 月 04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功率半导体器件、LED 控制及驱动类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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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子林、宋怡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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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 8 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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