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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 Made Micro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8
Oct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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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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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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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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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80476-00001 号
致: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 年10 月9 日召开。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徐帅律师、陈旭光律师 (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18 年9 月22 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召开本 次会议的公告;
(四)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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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18 年9 月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18 年9 月22 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关于 召开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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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现场会议于2018 年10 月9 日(星期二)下午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园路时代科技 大厦西区18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景裕主持,就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 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会议的出席情况如下: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66,365,21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46.7723%。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66,364,5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7718%。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数 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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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 卡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 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8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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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 与会全体股东 | 66,365,210 | 66,364,510 | 99.9989% | 700 | 0.0011% | 0 | 0.0000% |
|---|---|---|---|---|---|---|---|
| 中小投资者 | 3,101,473 | 3,100,773 | 99.9774% | 700 | 0.0226% | 0 | 0.0000% |
2.表决结果:通过。
(二)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封装工厂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体股东 | 66,365,210 | 66,364,510 | 99.9989% | 700 | 0.0011% | 0 | 0.0000% |
| 中小投资者 | 3,101,473 | 3,100,773 | 99.9774% | 700 | 0.0226% | 0 | 0.0000% |
2.表决结果:通过。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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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承办律师:
徐 帅 承办律师: 陈旭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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