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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 Made Micro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Sep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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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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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于筱涵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星 期五)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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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17年8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深圳市富满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7年9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布《关于深圳市富 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 《股东大会通知》“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中存在的错误予以了更正。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 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402富满电子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 日15:00至2017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60,183,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8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94,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6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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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60,182,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主体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182,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182,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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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182,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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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敬前 张韵雯
于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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