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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 Made Micro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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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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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1

公告编号:2017-002

证券简称:富满电子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26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 (A 股)2,535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558.85 万元,发行费用总 额为 3285.2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7273.6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63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 司(作为“甲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 行(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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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9100078801500000020 专户余额:人民币12,000 万元

资金用途:LED 控制及电源管理集成电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

  • 账户名称: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11800001122

专户余额:人民币1,273.61 万元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 3、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71869148416 专户余额:人民币4,000 万元 资金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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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志群、杨会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签署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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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ZI10633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7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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