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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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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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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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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 的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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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将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交所网站为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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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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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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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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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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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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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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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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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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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 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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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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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 一尺度,归口由董事会秘书发布。具体工作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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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 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 宣传等),统一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各相关 部门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 公司指定报纸和上交所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须将 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待来访者前,应做好来访记录(详见附件 1 和附件2),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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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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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编号:
| 投资者关系 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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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与单位 名称及人员 |
单位名称: 姓名: 联系电话: |
|
| 日期及时间 | ||
| 地点 | ||
| 接待人员姓名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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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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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会人员名单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会人员名单
日期:
姓名 公司 职务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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