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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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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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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北京人力

公告编号:临2025-031 号

证券代码:600861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9 月17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职权。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
所认购的本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本公司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者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
~~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
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第三十四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
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
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删除)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和年度融资计划;~~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定~~的重大~~
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定的担保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
定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第四十二条
本条所称“交易”~~指下列~~
事项: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除~~
~~“~~
~~委托理财~~
~~”~~
~~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
~~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
第四十七条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提供担保”
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属于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可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三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如
有)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
~~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
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非自然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第六十六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主持。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第八十二条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第八十六条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
避表决。
~~。~~
第八十四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在30%以上~~,且~~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
~~事或者监事时~~
~~,~~应当按照《北京国际人
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实施细则》实施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应当按照《北
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
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五条
~~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发起人提~~
~~出,并提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
~~首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
~~2.~~
~~在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时,或者在股~~
~~东代表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
~~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事会提出选任~~
~~股东代表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4.~~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按照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程序的要求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八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
产党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委)。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
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
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国际人力资
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新增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
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
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为五人,设党
的职数按上级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
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
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委书记一名、副书记两名。公司党委和
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或
者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
书记和纪委书记。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
~~由~~一人担
任,符合条件的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配备一名~~主~~
抓党建工作的~~专职~~
~~副~~书记。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
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
合条件的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公司
党委配备一名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
书记。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
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
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董事~~会和~~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领~~
~~导、~~
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推动~~全~~
~~面从严治党~~
~~向~~基层延伸;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
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支持和监督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加
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文化融
入公司治理,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向基层
延伸;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
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党委会~~
~~议事规则,明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厘~~
~~清党委会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
~~主体的权责,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按照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重大事项清单,属于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且需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由党~~
~~委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后履行董事~~
~~会、经营层审议决策程序;属于股东会~~
~~决策事项,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提出~~
~~意见建议后履行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
~~决策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
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
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
~~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
~~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
~~执纪~~
~~“~~
~~四种形态~~
~~”~~
~~,~~
~~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董事离任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现金管理计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内的融资~~
~~项目~~

(四)~~制订~~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年度融资计划~~

~~(八)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
~~重大事项;~~
(十一~~)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
~~战略与~~
~~ES~~
~~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及现金管
理计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超过股东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超过股东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
授予总经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国
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
规执行。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
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行政法规、
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微信
或者邮寄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5 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微信
或者邮寄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五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董事如已出席会议的,应
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成员。 -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 略与ESG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 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名。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 名。战略与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治理架
构、ESG 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
影响的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
层对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
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 相
关报告;
(七)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全部删除)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
2.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进行利润分配的
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订。~~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订。
第一百六十九条(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应当于
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
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内部审计监督。~~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邮寄等~~
~~方式进行。~~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本次修订统一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 “股东会”,将“审计委员会”表述修改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章节及条文序号因 内容调整作出相应调整,公司还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标点、表述、简称及内容顺序 进行调整,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章程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章程 全文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特此公告。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