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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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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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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北京人力
公告编号:临2025-031 号
证券代码:600861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9 月17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职权。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 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
| 表人。 | ||
|---|---|---|
| -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 所认购的本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本公司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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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者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
|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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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 ~~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 告;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
| 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第三十四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 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 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
|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
| - |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
|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 |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
| 司利益。 |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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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删除)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 - |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
|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和年度融资计划;~~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 定~~的重大~~ 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 定的担保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 定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
|
|---|---|---|
| 第四十二条 本条所称“交易”~~指下列~~ 事项: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 ~~除~~ ~~“~~ ~~委托理财~~ ~~”~~ ~~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 ~~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 |
第四十七条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
| 定。 |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提供担保” 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属于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可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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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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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 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三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如 有)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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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 ~~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
|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 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非自然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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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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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 | |
| 第六十六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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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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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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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主持。 |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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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
| 第八十二条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
第八十六条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 避表决。 |
|
| ~~。~~ | ||
| 第八十四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在30%以上~~,且~~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 ~~事或者监事时~~ ~~,~~应当按照《北京国际人 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实施细则》实施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八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应当按照《北 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 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第八十五条 ~~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发起人提~~ ~~出,并提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 ~~首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 ~~2.~~ ~~在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时,或者在股~~ ~~东代表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 ~~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
- |
|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事会提出选任~~ ~~股东代表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4.~~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按照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程序的要求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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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八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 产党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委)。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 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 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国际人力资 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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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 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 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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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为五人,设党 |
| 的职数按上级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 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 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
委书记一名、副书记两名。公司党委和 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或 者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 书记和纪委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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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 ~~由~~一人担 任,符合条件的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配备一名~~主~~ 抓党建工作的~~专职~~ ~~副~~书记。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 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 合条件的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公司 党委配备一名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 书记。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 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 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董事~~会和~~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领~~ ~~导、~~ 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推动~~全~~ ~~面从严治党~~ ~~向~~基层延伸;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 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支持和监督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加 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文化融 入公司治理,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向基层 延伸;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 |
| 他重要事项。 | ||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党委会~~ ~~议事规则,明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厘~~ ~~清党委会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 ~~主体的权责,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
- | |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按照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重大事项清单,属于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且需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由党~~ ~~委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后履行董事~~ ~~会、经营层审议决策程序;属于股东会~~ ~~决策事项,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提出~~ ~~意见建议后履行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 ~~决策程序。~~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 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 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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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 ~~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 ~~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 ~~执纪~~ ~~“~~ ~~四种形态~~ ~~”~~ ~~,~~ ~~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 |
- |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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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
|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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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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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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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董事离任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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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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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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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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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现金管理计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内的融资~~ ~~项目~~ ; (四)~~制订~~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年度融资计划~~ ; ~~(八)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 ~~重大事项;~~ (十一~~)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 ~~战略与~~ ~~ES~~ ~~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及现金管 理计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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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超过股东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超过股东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
| 议。 | 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 授予总经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国 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 规执行。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 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行政法规、 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微信 或者邮寄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5 日。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微信 或者邮寄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五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董事如已出席会议的,应 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成员。 -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 略与ESG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 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名。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 名。战略与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治理架 构、ESG 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 影响的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 层对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 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 相 关报告; (七)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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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
| 人员。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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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监事会(全部删除)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 2.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进行利润分配的 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
| 会批准。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订。~~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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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删除)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应当于 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 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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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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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
| ~~内部审计监督。~~ |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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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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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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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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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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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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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邮寄等~~ ~~方式进行。~~ |
- | |
|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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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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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
|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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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新增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
|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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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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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二百零五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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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 | 第二百零八条 |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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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本次修订统一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 “股东会”,将“审计委员会”表述修改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章节及条文序号因 内容调整作出相应调整,公司还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标点、表述、简称及内容顺序 进行调整,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章程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章程 全文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特此公告。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