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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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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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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法和 流程,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极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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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

  •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

  •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 一致行动人;

  •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报告义务人的确定及变更应由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确认,并在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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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就相关法律法 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 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以及 在其持续变更进程中,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重要会议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 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重大交易事项

  • 1.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应

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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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1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 2.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 万元;

  •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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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三)关联交易事项

  • 1.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转移

  • 资源或者应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1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存贷款业务;

  •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2.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 在30 万以上的交易;

  •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 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 1.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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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10%以上;

  •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 告无效的诉讼;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4.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 5.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照连续12 个月内发生涉案金额累计计算

  • 的原则,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以上规定。已经按照上述标准履 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五)重大风险事项

  • 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的应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 过总资产的30%;

  • 7.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9.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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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 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六)重大变更事项

  • 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

  • 变更;

  • 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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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 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

  •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 生重大影响;

  • 8.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10.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

  • 公司解聘;

  •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14.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其他重大事项

  •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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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包括大额政府补助,

  •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3.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4.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

  • 通知;

  • 5.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 (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重大信息的有关

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

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做出决议;

  •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

  • 重大事项发生;

  • (四)筹划阶段重大事项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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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规 定的重大事项后的第一时间应以面谈、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的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 递交或传真至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

  •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流程、意见;

  •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 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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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上报, 或发生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薪酬、 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在相关 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重大事项知情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事项、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及重大事项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如果构成内幕信息的重大事项发生泄漏,应及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 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泄露,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 务的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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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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