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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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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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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 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 内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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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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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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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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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 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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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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