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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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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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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国际人力 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公司发展目 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 理有限公司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定期会议不少于两

  •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五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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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 通知时限为:临时会议召开前5 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如已出席会议的,应视作其已 收到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五)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 (六)董事应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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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召开与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关系”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

  •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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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 (三)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 (五)委托人认为应在委托书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该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 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或以总经理办 公会议决议或纪要的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 决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 发送会议通知、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文件准备等相关工作,董事 会秘书应当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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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 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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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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