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FESCO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Sep 6, 2019
57064_rns_2019-09-06_d4a317da-7fe8-40c9-a583-e8c124f3a9d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及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提高投资回报率及资产收益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对外投资事项定义如下:
(一)投资主体
主要指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投 资主体”)。
(二)被投资单位
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单 位”)。
1 / 14
(三)对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即投资主体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投资主 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
1、固定资产投资,如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
-
2、股权投资,如出资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股权收
购、股权置换等;
-
3、金融类产品投资,如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
-
生品投资等。
-
4、北京市国资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投资。 其中重大项目投资包括:
-
1、投资主体承担的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及市级重点投资项
目;
-
2、投资主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金额在
-
7 亿元以上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
3、北京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区
-
域的投资项目。
(四)项目后评价
- 指项目投资完成并正式运行三年后进行的评价。 (五)投资变更
指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
2 / 14
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即投资主体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投资项目需要 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投资主体对 外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 服从战略发展
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 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投资主体年初应当依据整体战略发展 规划制定本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涉及业务重点的须与其战 略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并在相应的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合 理安排项目上报。
第六条 符合预算原则
投资主体应结合投资计划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投资计划资 金安排应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体现,凡不在预算内的投资项目须 重新上报立项并进行相应的追加预算审批。
第七条 发展适度原则
投资主体应结合实际经济实力及外部市场情况量力选择项 目,对于影响主体自身发展、难以有效运营管理或规模过大的
3 / 14
项目不得盲目进行投资。
第八条 投资主体责任原则
所有投资项目的业绩考核、风险控制、项目变更以及后评 价管理的最终责任主体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须接受 公司管理及监督,及时汇报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投 资主体的年度投资计划;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投资主体对外投资事项。
决策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年度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或单笔投资金额在3000 万元以 内的投资项目。
(二)公司董事会 审批股东大会有权审议表决范围以外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投资项目。
(三)对外投资及重大项目投资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根据
《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报 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4 / 14
审计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条 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决策须经过“申请→初审→审核 →审定→备案”五个阶段。
(一)投资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实施单位在充分 调研项目的基础上拟定《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拟投资方式、预计投资金额、预计投资回 报率等。由投资主体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将《投资项目建议书》 报公司战略发展部。
(二)投资项目初审: 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可成立项 目小组。公司战略发展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项目专题会议,对 项目进行初审。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经济可行性、资金筹措、 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结合初审结果,项目申请人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项目审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进行讨论,发表审核意见。对于专项重大的投资 项目可单独聘选专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四)投资项目审定: 按照投资的决策权限,将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核通过的立项项目向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提 案。对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其提请公司 董事会审定。根据投资金额或涉及的资产等情况,需要提交股
5 / 14
东大会的,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投资项目备案 :重大投资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按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的资产需要审计 评估,应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 评估;如涉及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需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核准的,还应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如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 动的,还应符合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建项目小组,制定 详细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 要认真执行公司投资管理、合同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投资过程管理
公司战略发展部是项目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项 目情况进行一定的过程控制,项目小组须依据公司战略发展部 要求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必要时由战略发展部提请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对项目进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专项讨论。
第十四条 投资完成交接
6 / 14
各投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 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按照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和监控。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及职责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投资项目 审核的专门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 审核并提出建议及方案。
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拟定,是投 资主体对外新增投资项目的初步审核、组织上报、投资执行监 督管理的专业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公司各项与新增投资相关的基本制度、管 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二)依据本制度要求初步审核投资主体提交的年度投资 计划及具体项目报告,依照审批流程组织上报立项。
(三)负责将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公司 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 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
投资主体 应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准备项目立项相关文件, 负责组织实施经审议核准的投资项目。
7 / 14
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管理制 度体系。
(二)组织制订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 就相关项目准备上报立项文件。
(三)组织实施审批后的投资项目的落实,接受并配合公 司监督及后评价管理。
公司计划财务部 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投资 主体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核算。
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财务记录,按每 个投资项目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二)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与 报表合并。
(三)负责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财务检查与财务状况分析。
公司运营管理部 负责对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的“运营过程” 进行跟踪及控制。
其主要职责为:
按照公司要求,对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及控制。
公司内控审计部 负责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全面风险管理及 后期评估。
8 / 14
其主要职责为:
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监督,项目完成 后组织实施后评价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 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 投资变更
涉及投资变更的,均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投资变更书面 分析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涉及投资预算调整的,需 履行公司投资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投资变更分析报告提交至公司 战略发展部,由战略发展部在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调 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章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见 附件)。
公司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投资 项目负面清单,并适时对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负面清单内 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不 得进行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需审慎进 行投资,履行决策程序,做到投资风险可估、可控、可降。
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公司战略
9 / 14
发展部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 以下材料:
-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
3、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 5、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实 现对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强化投资事项前期风险评估和 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 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投资项目退出 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八章 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中止、收回与转让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 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 投资主体资产流失。
(一)投资中止事项:如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及相关 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主体认为确实不适于继续投资
10 / 14
-
的,应及时提出中止投资和整改建议书。
-
(二)投资收回事项: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
-
主体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
法实施破产;
-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
(三)投资项目转让事项: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九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及投资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形 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 提高项目成功率及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 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各
11 / 14
自投资项目进行归类和标识以方便查阅,妥善保存相关文档。
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及重大项目投资档案统一由公司战略发 展部负责收集整理并归档保管,包括工商注册资料、可行性研 究报告、相关批复文件等。
第十章 重大项目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投资主体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项目投资的情况,协助做好重大项目投资的 信息披露工作 。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 投资主体就信息披露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项目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均有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范围内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律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12 / 1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鉴于目前公司主业开展于中国境内,待有向中 国境外拓展业务的需求时,另行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13 / 14
附件: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 清单
(一)禁止类
-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
2、在京新增投资列入北京市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的项
目。
-
3、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
4、不符合经北京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
5、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
6、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单位的
投资项目。
-
7、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 年期国债利率的一般竞争性投资项
目。
-
9、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
(二)特别监管类
-
1、非零售业、旅游服务业投资项目。
-
2、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
项目。
14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