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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2
Oct 25, 2002
57064_rns_2002-10-25_b9f2d64b-08bf-4003-bce0-6e7fd886ea52.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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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上市配股、 增发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2、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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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募集资金由财务部在公司开户行开立专门的银行帐户,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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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禁占用、挪用募集资金。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募集资 金用途和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安排使用,未经合法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5、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投资项目 实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 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予以付款。
6、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实施部门要细 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 7、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确因不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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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进度完成时,必 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8、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如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 后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管办备案。
- 9、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10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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