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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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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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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宏)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人力”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按时出席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独立、客观和公正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 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李宏,1961 年3 月出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英国语言文学专业。曾任中国文化部外联
局美洲大洋洲处、西亚北非处副主任科员,北京市外国企 业服务总公司人事部、公关部经理助理,奥美亚太集团香 港公司顾问,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 理,福莱希乐国际传播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总裁,现任北京华碳元芯集成电路研究院理事和顾问,软 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 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所有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了 独立董事职责,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 的审批程序。本人在报告期内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 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
|---|---|---|---|---|
| 会议总 次数 |
实际出席 次数 |
会议总 次数 |
实际出席 次数 |
|
| 李宏 | 7 | 7 | 2 | 2 |
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
意票,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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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共计出席7 次审 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存在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本 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募 集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充分发挥审计委员 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共计主持召 开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期间不存在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 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聘任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提出建议,并进行审查。 (3)战略与ESG 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战略与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共计 主持召开2 次战略与ESG 委员会会议,期间不存在委托他 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修订《公司章 程》、调整内部组织架构、公司ESG 工作建设情况等事项 提出建议,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决策的质量。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共计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期间不存在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认真评估公司内部重组整合事项是否构成对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业绩承诺的变更,积极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行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未行使《独董办法》赋予的特 别职权。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未出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 度探讨和交流。
在生产经营上,本人重点了解公司业务状况,就公司 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 入交流和探讨,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在发表意见时,本人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 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上市公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上市公司履职天数为19 天,其中包 括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议, 参加公司组织的调研活动以及发展讨论会,深入了解公司 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高度关注经营状况、管理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 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 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监管机构关于公司治理方面 的有关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条件,保证 了履职所需要的知情权及有效的沟通渠道。为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能够积极协助本人有效履行职 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和《独董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 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积极履行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各项承诺事项,严格执行相关承诺,未发生变更、 违反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内 部重组整合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 前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本次实施内部重组整合是 否影响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外企”)业绩承诺指标的计算进行深入了解,确认后续北 京外企业绩承诺专项报告仍将按照本次内部重组整合调整 前北京外企的合并口径进行模拟计算,北京外企业绩承诺 专项报告将与内部重组整合前北京外企大合并口径一致, 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业绩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 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 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 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 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公司于2024 年11 月22 日和2024 年12 月13 日先后召 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 年。
本人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 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评议,本人认为立信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本次会 计师事务所变更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 表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4 年4 月10 日召开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 聘任曾兆武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4 年8 月28 日召开第十届第十二次董事会, 聘任丁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针对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事项,本人与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就其影响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曾兆武先生和丁峰 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 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工作中重点 关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对被提名人的履历、教 育背景、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查,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提名和选聘程序。
公司于2024 年4 月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 过,同意聘任曾兆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公司于2024 年8 月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聘请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和《关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公 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曾 兆武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丁峰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4 年10 月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拟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推 选曾兆武先生和李彦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4 年12 月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 任宋菲菲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提名及聘任流程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选举 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自任职至本报告 期末,公司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未参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讨论。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履职期间,本人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 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履 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职能,秉持对所有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坚持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促进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高效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宏 2025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