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FESCO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r 3, 2010
57064_rns_2010-03-03_20261de1-cc93-407d-b2a5-8923f857eb1e.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电话 : (8610) 8809-2188; 传真 : (8610)8809-2150.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100032)
关于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朝晖律师、李伟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9 年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 股东大会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对参加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 -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做出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定后,在 2010 年 2 月 9 日于《中国证券报》发布《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9 年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 告中已经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议案内容。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与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已经由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3 月 3 日下午 14:3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告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和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与主持人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及《签名册》,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且其各自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 2 -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上述股东的名称与 持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一致,据此,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6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 106,475,39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16,804,949 股的 33.61%。
-
(二)5 名公司董事、3 名公司监事出席了会议。
-
(三)公司聘任的律师二名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的下列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
1、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 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
2、 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 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
3、 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业务工作报告》,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占 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
3 -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 0%。
-
4、 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财务预算报告》,赞成 股份 106,475,39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 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5、 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占 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
-
6、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议案》,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7、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授权签订农行授信额度的议案》,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8、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 议案》,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9、 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占出 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4 -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项的议案》,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占 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
-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结果如下:
-
(1) 选举傅宏锦女士为公司董事,106,475,3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 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长及部分监事变更的议案》,结果如下:
-
(1) 选举王建文先生为公司监事,106,475,3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 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2) 选举汪蓓女士为公司监事,106,475,3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13、 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 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均获得通过。其中关于第 10 项经营范围增项的议案,因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已 按特别决议程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 5 -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因此,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吴朝晖 李伟
2010 年 3 月 3 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