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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Apr 1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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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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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861 证券名称 北京城乡 编号:临 2005—001 号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4 暨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第十 2005 4 1 次董事会议通知于 年 月 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 4 11 10 出,会议于 月 日在公司九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人,李未副董事长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委托周和平董事 长代为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由周和平董事长主持,监事长董铁军、副监事长谢承文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
1 2004、审议公司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9 0 0 -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
2 2004、审议公司 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9 0 0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
3 2004、审议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9 0 0 -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
4 2004、审议公司 年度报告及摘要 -
9 0 0 -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5 2004、审议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1
2004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38,495,607.82 元。按实现净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849,560.78 元;按实现净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公益金 3,849,560.78 元;按实现净利润的 6.22%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2,394,760.04 元;扣除以上三项后, 2004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 28,401,726.22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88,108,438.76 元, 扣除年内已实施 2003 年度派送红利 28,401,726.22 元,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88,108,438.76 元; 拟按 200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05,738,946 股为基数每 10 0.70 股派发现金红利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28,401,726.22 元。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 59,706,712.54 元结 转下一年度分配。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 0 0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6 、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9 0 0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
7、审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www.sse.com.cn -
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9 0 0 -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
8、审议公司关于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议案
2005 根据公司经营现状和 年的工作安排,目前对公司自有资金短 期内没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金投向和资金安排。为了公司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并防范公司对外投资的风险,考虑到进行短期国债、金融 债、中央银行票据等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低且在公司主营业务需要资 金时,可以随时根据资金需求将其变现,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进行上述 项目投资,力求取得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的投资收益。以上 投资项目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收益稳定。为此,特提请股东大会授
2
3.5 权董事会对在 亿元的额度内分批进行金融产品投资事宜作出决 定。
9 0 0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9 、审议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议案
2008 为充分发挥公司在资金存量方面的优势,抓住 年奥运会前北 京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商机 , 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拟与北京燕兴城商贸 2000 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其中 1800 公司出资 万元。
9 0 0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10 、审议关于授权签订农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2005 根据公司 年度经营状况及增加营运资金的需要,拟由公 司法人代表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伍亿元授信额度,用于人民币贷 款。该额度授信期限为壹年。
9 0 0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11 、关于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2004 公司 年度聘任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该所 2005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度公司董事会拟继续聘任该 65 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聘期壹年,审计费用 万元。
9 0 0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1 2 3 4 5 6 8 9 10 11 以上第 、 、 、 、 、 、 、 、 、 项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12 2004 、审议公司关于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9 0 0 表决结果: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2004 年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2005 5 16 2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星期一)下午 : 30 23 时,在本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号)九层第一会议室召 2OO4 开 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内容
1 2004 、审议公司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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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4、审议公司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2004、审议公司 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
4 2004、审议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2004、审议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议案 -
6 2004、审议公司 年度报告及摘要 -
7、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应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 -
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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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公司关于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议案 -
9、审议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房地产公司的议案 -
10、审议公司关于授权签订农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
11、关于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
二、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
1 2005 4 29、截止到 年 月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登记的本公司股东。
-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五、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凡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法人股东 2005 持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证明),于 — 5 9 9 00 11 30 1 00---5 00 年 月 日上午 : : 时,下午 : : 时,在北京 23 4 4011 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 号) 楼 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授权代表必须 持有授权人亲笔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股 东帐户卡,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
1、会期半天; -
2、出席会议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4
3 010 68222622 、电话:( ) 4 010 68216933 、传真:( )
5 100036 、邮编: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北京城乡贸易中 2004 心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 4 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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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 2004 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年修订本)及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40 第 条
原内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 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 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62 第 条
原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现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方式进行,并应向 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63 第 条
原内容为为: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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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特殊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殊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由参加 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 申请。
66 66 67 增加一条为第 条,原第 条改为 条,其后条目顺延。 66 第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通过: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 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 20% 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后,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9 第 条(顺延后条目) 原内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召开或现场召开和网络召开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通 过特殊决议必须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并应在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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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按相关实施办法办理。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 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93 第 条(顺延后条目) 原内容为: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现修改为: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00 第 条 (顺延后条目)原内容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
现修改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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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102 第 条(顺延后条目)原内容为: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现修改为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103 第 条 (顺延后条目) 原内容为: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下特别职权:
300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 5%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了解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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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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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现修改为 : 独立董事与其它董事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经全 体独立董事二分一以上同意,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30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万元以 0.5% 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126 第 条(顺延后条目)原内容为: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现修改为: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27 第 条 (顺延后条目)原内容为: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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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 -
年以上的自然人;
-
(二)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
-
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本所颁发的合
-
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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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第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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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
( 一 )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二 )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三 )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 四 ) 本公司现任监事;
( 五 )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28 第 条(顺延后条目)原内容为: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 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 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五)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应担负 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上 交所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 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办理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上交所要求其履行的其它职责。
现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 一 )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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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二 )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 三 )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 四 )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 会议文件和资料;
( 五 )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 六 )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 七 )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 八 )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 九 )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 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 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 十 ) 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增加第十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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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完整性依法单独或连带地承担责任。
三、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因增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管理关系”一章,原公司章程中第十 章至第十二章顺序相应调整为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 增加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以上修改条款请各位董事予以审议,如获通过,则提交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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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 2004 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年修订本)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以下修改、补充 和完善。
一、第二章第四十七条
原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现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方式进行,并应 向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二、第二章第四十九条
原内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投票表决。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召开或现场召开和网络召 开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通过特殊决议必须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 大会。并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 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按相关实施办法办理。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 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 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三、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原内容为: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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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特殊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殊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由参加表 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 请。
四、第八章增加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通过: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 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 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 20% 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 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后,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原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其后条目顺延。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董事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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