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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tia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an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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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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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2014 年05 月28 日证监会发布的[2014]19 号公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修订《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进一步满足规范公司运作的要求。
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1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
| 2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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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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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5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股东身份的确认依有关规定处 理。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方式召开会议的,按照 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 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 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以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股东 身份的确认依有关规定处理。 |
| 5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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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 |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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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7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公司未设监事会 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 8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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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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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0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通讯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 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11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 单,候选人名单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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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人,候选人名单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不得超过 拟选举或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人 数。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 (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人提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被 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做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 行董事、监事职责。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 名的董事人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提交 董事会审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后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会对被提名的监事 人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监事候选 人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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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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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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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14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 划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 置; (十五) 决定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的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 (十六)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 人;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 划方案; (十四)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五) 决定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的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 (十六)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 人;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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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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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下列交易事项,同时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的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董事会审议 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此 之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一)对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 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 (不含提供对外担保)等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200 万元以 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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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或绝对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 上述1至5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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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17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选; (六)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 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选; (六)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 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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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审慎 授权原则,授权董事长审批如下交 易(如相关交易同时达到本章程规 定的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标 准,则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才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3%以上,或绝对金额在500 万 元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或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 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 以上,或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上述1至5项交易,系指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 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 许可协议 (不含提供对外担保)等,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 额不足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不 足1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0.5%的关联交易;如董事长与该关 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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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8、合同金额为500 万元以上的 日常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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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 19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不足 3%,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不足3%,且绝对金额低于5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 足3%,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不足3%,且绝对金额 低于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不足3%,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1至5项交易,系指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 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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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 许可协议 (不含提供对外担保)等,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6、合同金额不足500万元的日 常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事项,由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决定。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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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等事宜。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
| 21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即1 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1 人,不设监事会副主席。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为1/3(即1 人)。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 22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存10年。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应保存10 年。 |
| 23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以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 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以证券时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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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信息的媒体。 | 披露信息的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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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25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 26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27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28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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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的股东。 | ||
|---|---|---|
| 29 | 无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30 |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 起施行。 |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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