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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B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26, 2015

52204_rns_2015-06-26_6bbd5c5e-7dd0-4def-9cd3-46645c2dc79b.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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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845 www.feib.com.tw mops.tw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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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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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開會地點: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0號 國軍英雄館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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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會開始

  • 二、主席就位

  • 三、全體肅立

四、唱 國 歌

  • 五、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 六、主席致詞

  • 七、報告事項

  • 八、承認事項

  • 九、討論及選舉事項

  • 十、臨時動議

十一、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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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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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第一案 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第二案 一○三年度財務報告
第三案 監察人查核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
第四案 報告本行一○三年度發行金融債券執行情形
承認事項
第一案 一○三年度決算表冊
第二案 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股東紅利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第二案 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特別股或可轉換金融債券案
第三案 本行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四案 本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案
第五案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案
第六案 廢止本行「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案
第七案 改選第九屆董事案
第八案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臨時動議
附 錄
一、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四、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五、第八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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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111 七、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相關資訊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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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事 項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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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103 年,美國經濟穩健成長,惟歐元區失業率及通縮隱憂,日本調升 消費稅衝擊內需,中國大陸結構調整成長減速,使全球經濟復甦步調趨緩;而 我國內需消費增溫、民間投資及出口成長同步帶動經濟成長。展望 104 年,預 估全球經濟成長將優於 103 年,國內受惠油價下跌及國際景氣可望續呈溫和成 長,銀行業隨著 Bank3.0 數位金融潮流、第三方支付專法實施,將積極迎向行 動與電子商務新藍海商機。

103 年度本行在全體同仁齊心兢業努力之下,延續優質獲利成長動能。 103 年度稅後淨利 36.95 億元,較 102 年度積極成長 20.69% , 103 年度雖發 行 GDR 擴增股本,仍維持每股盈餘 (EPS) 1.31 元之優質獲利表現,亦較 102 年度成長 5.65% ,總資產報酬率 (ROA) 0.73% 連續五年成長,股東權益報酬 率 (ROE) 11.33% ,連續五年均超過 10% ,展現長期穩健成長之經營績效;逾 期放款比率 0.39% ,備抵呆帳覆蓋率 371.93% ,均優於同業符合高優質銀行之 標準。

本行積極擘劃 Bank3.0 轉型藍圖,打造金融網路與行動化創新服務,持續 發展優質利基商品。在財富管理方面蟬聯今周刊財富管理最佳潛力獎;在中小 企業方面放款獲甲等績優銀行之殊榮;在信用卡方面晉升百萬有效卡之列,與 TSM 發行 OTA 手機信用卡跨足行動支付;在消金方面消費分期、汽機車貸款 庶民商品穩居市場第一;在法人金融方面佈建兩岸三地跨境企金服務平台,提 供資本市場及結構型融資企業理財商品,成功籌組多項跨境及國際聯貸案;在 金融市場方面建置可轉債選擇權及外匯保證金網路交易平台,創新交易通路鞏 固利基地位。

本行多年來致力各項公益活動,積極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營造企業永續未 來。長期贊助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累計刷卡回饋及捐款超過六千五百萬元;捐 贈中小學原住民棒球隊一萬五千顆棒球,以實際行動支持基層棒運發展;贊助 Cavalia 夢幻舞馬劇團首度亞洲巡演,推廣國際級表演藝術;發行 104 年「禮 讚山海,歡慶豐年」月曆,展現原住民山海智慧之人文素養;通過英國標準協 會個資管理系統國際認證,善盡保護客戶資料責任;厚植人才資本成效卓著, 榮獲勞動部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評核銅牌獎,並連續 12 年獲勞動部職訓局補助 肯定。

展望未來,本行將延續優質創新動能,多元發展 E 化及 M 化商業模式, 打造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 O2O 、線上申辦平台,開創藍海商機;充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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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 Data 發掘行銷商機,透過合售與交叉銷售深化客戶關係;結合遠智證券提 供私人銀行高端理財服務,深耕高資產客群;積極擴展大中華金流平台,籌設 大陸融資租賃公司,尋求東協市場商機,提升海外獲利比重達 40% 以上。未 來將進一步整合遠鑫電子票證、 Happy Go 紅利點數、遠傳電子錢包,積極佈 局集團電子支付發展藍圖,締造新獲利契機。面對未來數位金融浪潮之挑戰及 機會,全體同仁將秉持誠、勤、樸、慎、創新之經營理念,為客戶、股東、員 工創造最大價值!

謹將本行 103 年度營運結果及 104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報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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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

( 一 ) 個人金融業務

103 年財富管理業務持續穩健成長,年底信託資產餘額為 610 億元, 。 較 102 年底成長 9.52% 103 年度財富管理收入較 102 年度成長 。 10.5%

( 二 ) 消金及信用卡業務

1. 消費金融業務

103 年消費金融追求優資產成長策略,年底授信餘額達 1,824 億 。 元,較 102 年底成長 3.33 % ,整體淨利息收入成長 5.73%

  1. 信用卡業務

  2. 103 年底信用卡流通卡數達 148.8 萬卡,較 102 年底成長 4.99% ; 信用卡總簽帳金額為 639 億元。

( 三 ) 法人金融業務

103 年厲行優資產之授信成長策略,年底授信餘額合計達 1,437 億元,較 102 年底成長 12.88% ;加強吸收存款,存款餘額成長 19.85% ;積極佈局大中華區,中港區整體營業利益成長 30.91% , 淨利息收入成長 29.13% ,淨手續費收入成長 35.37% ;法金整體營 。 業利益成長達 14.35%

( 四 ) 金融市場業務

103 年受惠於低利環境、市場波動度提高,整體部門稅前盈餘較 102 年度成長 28.59% 。利率相關交易獲利較前一年度成長 254.47% ;貨 幣市場外幣部分獲利成長 96.20% ;行銷部門 TMU 稅前盈餘較前一 年度成長近 59.48% ;外匯保證金交易因網路交易發揮成效,獲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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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 長 16.94%

二、營業損益概況

( 一 ) 預算執行情形

本行 103 年總資產 5,213 億元,預算達成率 101.05% ,存款餘額 ( 含 同業存款 )4,241 億元,預算達成率 100.11% ,放款餘額 3,239 億元, 。 預算達成率 95.56%

( 二 )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103 年度營業淨收益 105.71 億元,較 102 年度增加 14.21% 。其中 淨利息收入 53.76 億元,較 102 年度增加 10.05% ,利息以外淨收益 。 51.95 億元,較 102 年度增加 18.87%

103 年度稅後淨利 36.95 億元,較 102 年度增加 20.69% , 103 年度 現金增資 40.76 億元,計增加 3.65 億股,每股盈餘 1.31 元,仍較 。 102 年度增加 5.65%

三、信用評等結果

在信用評等方面,經惠譽國際信評公司 (Fitch Ratings) 評等,本行評 等為國內評等分別為長期評等 A(twn) 、短期評等 F1(twn) ,國際外幣評等 之長期評等 BBB- 、短期評等 F3 ,屬投資等級穩健之金融機構。

四、研究發展狀況

因應行動通訊、社群媒體、大數據、雲端科技等資通訊技術之發展趨 勢,本行打造金融網路 / 行動化之全新服務,積極發展 FE Direct 、 E & M 虛擬通路服務, 103 年針對電子金流服務平台進行多項提升計劃,領先同 業推出外匯保證金及可轉債選擇權網路下單交易平台,獲准開辦跨境第三 方支付,結合 TSM 開發 OTA 手機信用卡,外匯保證金交易新增交易貨幣 類別擴大業務規模。未來將持續推出多項創新服務,如行動支付、境內第 三方支付、線上申辦服務平台、金融交易行動裝置下單、新一代網路服務 系統平台、 OTP 非約定轉帳及開放中小企業客戶使用全功能網路銀行等 多項便利服務,以持續發展 E 化與 M 化服務,俾利提升本行營運效率與 市場競爭力,並提供更優質的商品滿足客戶需求。

五、組織變化情形

  • ( 一 ) 為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之修訂,將原隸屬行政支援群之「法務處」更名為「法令遵循 處」,下設「法遵組」及「法務組」,同時提升組織位階直接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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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總經理,以利全行法令遵循制度之推動。

  • ( 二 ) 為打造創新型態之複合式旗艦金融服務中心,本行於 103 年度新設 立新竹巨城分行及板橋中本分行,成為與百貨購物中心融合的複合 式精品分行,落實理財與生活融合的概念,提供客戶全方位商品與 貼心服務。

六、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金管會全面啟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 3.0 」計畫,開放線上申辦業 務項目及制定相關規範,將有助於本行順利推動線上申辦服務平台。立法 院三讀通過重大金融法案,如訂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加速第三方支 付發展動能;銀行法放寬轉投資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礎,擴增銀 行投資規模;銀行法調降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至 15% 以下,將影響銀行 循環利息收入。

103 年不動產成交動能衰退衝擊房貸市場,信貸市場目標客群往受雇 族群移動,壓縮消金市場成長與獲利空間。預期 104 年不動產交易動能恐 持續低迷;惟國際油價下跌、日幣大幅貶值及適逢國內換車潮,對車貸業 務影響相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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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期營業目標

本行 104 年度重要營業目標如下:

  • ( 一 ) 總 資 產: 5,510 億元。

  • ( 二 ) 存款總額: 4,429 億元。

  • ( 三 ) 放款總額: 3,654 億元。

二、經營方針與重要經營政策

( 一 ) 個人金融業務

財富管理業務持續深耕併購慶豐銀行擴增分行通路,專注經營高資 產客群;持續發展 FE Direct 、 E 化與 M 化創新通路,並將提供 OTP 非約定轉帳、定期定額換匯、主動帳戶訊息通知及開放中小企業客 戶使用全功能網路銀行等多項便利服務;本行已獲准辦理跨境第三 方支付,同時將積極發展境內第三方支付,掌握藍海商機;中小企 業服務將持續擴編與培育業務團隊,提供中小企業融資與理財之多 元需求;臺灣存託憑證 (TDR) 存託業務維持市佔率第一,積極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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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新種信託商品及提升手續費收入。

  • ( 二 ) 消金及信用卡業務

  • 消費金融方面

加速發展 E 化及 M 化商業模式,透過新通路及產品拓展新商機 與獲利來源;以 Big Data 為基礎,延續 Cross Sales 與 Bundle Sales 策略,提供整體資金需求與理財服務,深化與客戶關係;持 續強化高端資產客層之經營,追求資產、品質與獲利同步成長; 因應市場高度競爭及相關法令調整,將持續優化流程,提升服務 效率,以穩固利基產品及市場領先地位。

  1. 信用卡方面

整合多元化之集團企業服務,發揮跨業商品綜效。深耕遠銀 HAPPY GO 大紅利的價值,多元應用 HAPPY GO 點數,強化客戶忠誠 度;持續經營 Cest Moi 我的卡,並與 SOGO 百貨合作,提升百貨 簽帳消費佔比;結合台塑聯名卡、 eTag 聯名卡,擴大交通消費族 群;整合 HAPPY GO 點數及 eTag 儲值功能,並新增悠遊卡及遠 鑫 happycash 發行四卡合一信用卡,提升客戶黏著度及切入小額 支付市場;規劃以旅遊消費優惠為主的信用卡,拓展旅遊市場; 跨足行動支付產業推出手機信用卡及虛擬卡,建置 E 化與 M 化通 路積極經營網路客群;透過資料倉儲系統深化客戶經營,優化風 管技術及差別訂價,提升產品競爭力與擴增收入。

  • ( 三 ) 法人金融業務

聚焦目標市場,掌握產業價值鏈之成長態勢與金流需求,持續開發 新客戶及新市場;深耕優質客戶,掌握客戶營運規劃資訊,尋找新 業務商機;建立風險性資產收益門檻,提高資本報酬及資金運用效率; 強化客戶往來深度,採多元產品行銷,推廣 E-commerce 、發展無 風險結構型存款產品,以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開辦財務顧問業務, 深化 Corporate Finance 業務;籌設大陸融資租賃公司,持續開發大 中華區商機;開發兩岸三地以外市場,擴展海外市場佈局,提升海 外獲利。

( 四 ) 金融市場業務

提供客戶高度專業化之金融商品與服務,並專注經營利基產品。鞏 固外匯保證金交易、可轉債資產交換核心商品之品牌與領導地位; 深耕現有客戶關係、持續開發新客群;強化 TMU 金融服務,研發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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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性金融商品,提供企業客戶深度服務;建構穩健財務結構,強化 資產負債管理;嚴控風險,優化資產品質,獲利與風險管理兼顧, 充分發揮高度競爭優勢之金融交易商品;積極研發創新服務,規劃 建置外匯保證金交易、可轉債選擇權行動下單系統,以提供客戶更 便捷之創新交易方式。

董事長: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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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洪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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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陳雲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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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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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 ) 本行一○三年及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併資產負債表

  • ( 二 ) 本行一○三年及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併綜合損益表

  • ( 三 ) 本行一○三年及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併權益變動表

  • ( 四 ) 本行一○三年及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併現金流量表

  • ( 五 ) 本行一○三年及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個體資產負債表

  • ( 六 ) 本行一○三年及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個體綜合損益表

  • ( 七 ) 本行一○三年及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個體權益變動表

  • ( 八 ) 本行一○三年及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個體現金流量表

  • 附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

  • (完整財務報告內容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查詢下 載,網址: http://mops.twse.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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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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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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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31�





$ 8,084,621
2
$ 4,348,619
1
78,125,478
15
88,876,281
18
25,944,211
5
18,795,444
4
40,439
-
111,034
-
14,385,710
3
23,006,325
5
19,664,258
4
20,671,269
4
26,785
-
1,003
-
319,176,466
61
292,517,032
59
30,518,170
6
21,735,693
4
3,991,084
1
3,105,972
1
1,592,014
-
2,365,826
-
6,971,873
1
8,477,868
2
7,839,735
1
2,748,522
1
2,785,884
1
2,814,164
1
1,801,534
-
1,830,904
-
826,343
-
579,514
-
165,375

-

206,250

-
$ 521,939,980
100
$ 492,191,720
100
經理人:洪信德
102�12�31� 102�12�31�
11000
11500
12000
12300
12500
13000
13200
13500
14000
14500
15000
15513
15597
18500
19000
19300
19500
10000



1
18
4
-
5
4
-
5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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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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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單位:新臺幣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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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96,870
2
11,055,294
2
5,204
-
4,391,451
1
5,596,002
1
243,366
-
423,242,417
81
25,479,749
5
2,874,070
1
762,276
-
530,549

-
485,677,248
93
28,618,263
6
462,400

-
3,382,816
-
304,122
-
3,697,426
1
7,384,364
1
67,264
-

269,559
)

-

202,295
)

-
36,262,732
7
$ 521,939,980
100
102�12�31� 102�12�31�

$ 11,496,870
11,055,294
5,204
4,391,451
5,596,002
243,366
423,242,417
25,479,749
2,874,070
762,276
530,549
485,677,248
28,618,263
462,400
3,382,816
304,122
3,697,426
7,384,364
67,264

269,559
)

202,295
)
36,262,732
$ 521,939,980

$ 13,782,129
7,288,065
12,631
1,299,471
13,502,992
10,870
398,305,940
27,103,885
761,020
754,125
417,508
463,238,636
23,621,182
34,923
2,511,684
179,722
2,903,770
5,595,176
16,264

314,461
)

298,197
)
28,953,084
$ 492,191,720
21000
22000
22300
22500
23000
23200
23500
24000
25500
25600
29500
20000

31100
31501
32001
32003
32011
32000
32521
32523
32500
30000








(
(









(
(

3
1
-
-
3
-
81
6
-
-

-
94
5

-
-
-
1
1
-

-

-
6
100

會計主管:陳雲儀

==> picture [35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惟每 股盈餘為新臺幣元

��

41000����

51000����

49010�����

�������

49100
������

49200
�����������
����������
49300
�����������
���
49600
����

47000
�����������
������
57005
�����������

49821
����������

49899
���������

49020
���������
4xxxx� � �

58200�������������
������
103�� 103�� 102�� 102�� 102��

���
���



$ 12,253,408

6,873,872

5,379,536


2,914,137
1,591,928
99,085

566,581
64,618
(
78,587 )

195,326

144,324

5,497,412
10,876,948

70,318
112

63

49
27
15
1
5
1
(
1 )
2

1

51
100

-






(
$ 11,263,921
6,379,554

4,884,367

2,971,308
1,097,798
47,402
199,908
61,148
-
217,824
58,307

4,653,695

9,538,062


18,171
)
118

67

51

31

12

-

2

1

-

2

1

49
100

-
9
8
10
(
2 )
45
109
183
6
-
(
10 )
148
18
14
487

(接次頁)

14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承前頁)

103��
��



����

58500
������
$ 3,817,680
35
59000
�������

213,380
2
59500
���������

2,479,436

23
58400
������

6,510,496

60
61001����

4,296,134
40
61003�����

601,611

6
64000����

3,694,523

34
������

65001
�����������
������
51,000
1
65011
�����������
��������
34,939
-
65041
�����������
�����������
���

10,883

-
65000
��������

96,822

1
66000��������
$ 3,791,345

35
������

67101
�����
$ 3,694,523

34
67111
�����
$ -

-
����������

67301
�����
$ 3,791,345

35
67311
�����
$ -

-
����

67501
��
$ 1.31
67701
��
$ 1.13
103�� 103�� 103�� 102�� 102��

���
���



$ 3,817,680

213,380
2,479,436
6,510,496

4,296,134
601,611
3,694,523
51,000
34,939
10,883
96,822
$ 3,791,345
$ 3,694,523
$ -
$ 3,791,345
$ -
$ 1.31
$ 1.13
35
2

23

60
40

6

34
1
-

-

1

35

34

-

35

-
$ 3,544,628
230,519

2,217,979


5,993,126

3,563,107

501,837


3,061,270

7,133
(
125,353 )
(
14,628
)
(
132,848
)
$ 2,928,422

$ 3,061,270

$ -

$ 2,928,422

$ -

$ 1.24

$ 1.14

37

3

23

63

37

5

32

-
(
1 )

-
(
1
)

31

32

-

31

-
8
(
7 )
12
9
21
20
21
615
128
174
173
29
21
-
29
-

董事長:侯金英 經理人:洪信德

==> picture [4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主管:陳雲儀

==> picture [35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A1
102�1�1���

101���������

B1
������

B3
������

B5
�������0.230�

B9
�������0.493�

C7
�������������

D1
102����

D3
102��������

D5
102����������

N1
�������

Z1
102�12�31���

E1
����

102���������

B1
������

B3
������

B5
�������0.250�

B9
�������0.449�

D1
103����

D3
103��������

D5
103��������

N1
�������

Z1
103�12�31���

$ 22,422,596
-
-
-
1,105,434
1,105,434
-
-
-
-
93,152
23,621,182
3,650,000
-
-
-
1,224,476
1,224,476
-
-
-
122,605
$ 28,618,263



$ 22,348
-
-
-
-
-
-
-
-
-
12,575
34,923
425,761
-
-
-
-
-
-
-
-
1,716
$ 462,400





$ 1,742,672
769,012
-
-
-
769,012
-
-
-
-
-
2,511,684
-
871,132
-
-
-
871,132
-
-
-
-
$ 3,382,816

































































董事長:侯金英 經理人:洪信德

==> picture [4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單位:新臺幣仟元













�������
($ 173,800
)
-
-
-

-

-

-
-
(
140,661
)
(
140,661
)

-
(
314,461
)

-
-
-
-

-

-
-

44,902

44,902

-
($ 269,559
)







$ 2,405,786

769,012 )

173,800 )

515,720 )

1,105,434
)

2,563,966
)
-
3,061,270
680
3,061,950
-
2,903,770
-

871,132 )

124,400 )

681,779 )

1,224,476
)

2,901,787
)
3,694,523
920
3,695,443
-
$ 3,697,426

���������
��������
$ 9,131
-
-
-

-

-

-
-

7,133

7,133

-

16,264

-
-
-
-

-

-
-

51,000

51,000

-
$ 67,264





$ 4,554
-
173,800
-
-
173,800
1,368
-
-
-
-
179,722
-
-
124,400
-
-
124,400
-
-
-
-
$ 304,122















(
(
(
(
(






(
(
(
(
(

















(



(
(

(






(

(

(

(




(

(



$ 26,433,287
-
-

515,720 )
-

515,720
)
1,368
3,061,270

132,848
)
2,928,422
105,727
28,953,084
4,075,761
-
-

681,779 )
-

681,779
)
3,694,523
96,822
3,791,345
124,321
$ 36,262,732

會計主管:陳雲儀

==> picture [35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7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
A00010
����
A20000
����
A20100
����
A20200
����
A20300
�������������
������
A20400
�������������
�����������
A20900
����
A21200
����
A21300
����
A22300
�������������
����
A23200
������������
A29900
�������
A29900
������
A40000
�������������
���
A41110
�����������
������
A41120
�����������
�������
A41150
������
A41160
�������
A41170
����������
A41180
�����������

A41190
�����������
���
A42110
�����������
����
A42120
�����������
�������
103 ��
$ 4,296,134

180,813
32,567
70,318

28,463
6,873,872
(
12,253,408 )
(
69,177 )
(
64,618 )
78,587
917,883
(
29,889 )
(
4,000,746 )
(
7,177,230 )
1,112,414
(
27,959,190 )
(
8,792,969 )
(
660,120 )
1,506,018
(
2,285,259 )
3,741,584
102 ��
$ 3,563,107
189,220
41,299
(
18,171 )
927,647
6,379,554
(
11,263,921 )
(
75,482 )
(
61,148 )
-
1,330,422
(
29,325 )

1,635,931
(
3,612,256 )
107,630
(
13,392,924 )
(
10,047,589 )
(
894,829 )
2,236,740

2,107,171
3,108,608

(接次頁)

18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承前頁)



A42150
����������
A42160
�������
A33000
���������
A33100
�����
A33200
�����
A33300
�����
A33500
������
AAAA
�������������
���������
B01200
������������
B01900
������������
B02600
���������
B02700
��������
B02800
����������
B06500
������������
B06700
����������
B07600
��������
BBBB
�������������
���������
C01200
�����������
C01400
������
C01500
������
C02000
������������
C04200
������������
C04300
����������
C04500
������
C04700
����
CCCC
����������
DDDD���������������
EEEE
����������������
E00100�����������
E00200�����������
103 ��
( $ 7,775,660 )

24,936,477

(
27,293,136 )
12,177,178
69,177
(
6,742,592 )
(
623,118
)
(
22,412,491
)
(
74,850 )
721,070
23,465
(
151,491 )
105
(
4,755,792 )
14,213


49,656

(
4,173,624
)
-
1,100,000
(
3,000,000 )
3,091,980
2,113,050

113,180

(
681,779 )

4,075,761


6,812,192


137,761

(
19,636,162 )
101,027,363

$ 81,391,201
102 ��
$ 8,367,347

6,372,674
(
3,028,295 )
11,265,053
75,482
(
6,482,692 )
(
233,167
)

1,596,381

-
-
18,140
(
123,497 )
80

92,578
(
2,473 )

50,611

35,439
4,481,250
4,000,000
(
4,000,500 )
1,299,471
(
1,147,050 )
(
14,151 )
(
515,720 )

-

4,103,300
(
25,115
)

5,710,005

95,317,358
$ 101,027,363

(接次頁)

19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承前頁)

合併現金流量表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與合併資產負債表之相關項目調節 如下:



E00210�����������������
E00220���������7 �������
���������������
E00230���������7 �������
��������������
E00200�����������
103�12�31�
$ 8,084,621

58,920,870
14,385,710

$ 81,391,201
102�12�31�




$ 4,348,619
73,672,419
23,006,325
$ 101,027,363

董事長:侯金英 經理人:洪信德 會計主管:陳雲儀

==> picture [35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 picture [418 x 59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1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
���������
�������
�������
����
����
103�12�31� 103�12�31� 102�12�31� 102�12�31�

11000
11500
12000
12300
12500
13000
13200
13500
14000
14500
15000
15513
15597
18500
19000
19300
19500
10000
$ 8,018,266
78,125,478
25,430,620
40,439
14,385,710
18,738,407
25,651
319,176,466
30,518,170
3,991,084
2,609,533
6,971,873
7,752,695
2,781,602
1,801,534
822,423

154,888
$ 521,344,839
2
15
5
-
3
4
-
61
6
1
-
1
1
1
-
-

-

100















$ 4,301,045
88,876,281
18,795,444
111,034
23,006,325
20,465,440
-
292,517,032
21,735,693
3,105,972
2,661,857
8,477,868
2,661,695
2,809,277
1,830,904
576,972

172,847
$ 492,105,686
1
18
4
-
5
4
-
59
4
1
1
2
-
1
-
-

-
100

董事長:侯金英 經理人:洪信德

==> picture [4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2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單位:新臺幣仟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12�31� 103�12�31� 102�12�31� 102�12�31�

21000
22000
22300
22500
23000
23200
23500
24000
25500
25600
29500
20000

31101
31501
32001
32003
32011
32000
32521
32523
32500
30000
$11,496,870
11,055,294
5,204
4,391,451
5,537,456
225,465
423,765,479
25,479,749
1,844,152
762,276

518,711
485,082,107
28,618,263

462,400
3,382,816
304,122
3,697,426
7,384,364
67,264
(
269,559
)
(
202,295
)
36,262,732
$ 521,344,839
2
2
-
1
1
-
81
5
1
-

-

93


6


-

-
-

1


1

-

-


-


7

100












$13,782,129
7,288,065
12,631
1,299,471
13,443,426
5,277
398,665,473
27,103,885
396,054
754,125

402,066
463,152,602
23,621,182

34,923
2,511,684
179,722
2,903,770
5,595,176
16,264
(
314,461
)
(
298,197
)
28,953,084
$ 492,105,686
3
1
-
-
3
-
81
6
-
-

-
94

5

-
-
-

1

1
-

-

-

6
100

會計主管:陳雲儀

==> picture [35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3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惟每 股盈餘為新臺幣元

��

41000����

51000����

49010�����

�������

49100
������

49200
�����������
����������
49300
�����������
���
49600
����

47003
�����������
����������
49821
����������

49899
���������

49020���������

4xxxx� � �

58200�������������
������
103�� 103�� 103�� 102�� 102�� 102��

���
���













$ 12,251,873
6,876,102
5,375,771

2,445,971
1,592,197
99,085

566,086
166,763

187,343
137,536
5,194,981
10,570,752
70,361
116

65

51
23
15
1
5
2
2

1

49
100

1






(
$ 11,263,165
6,378,340

4,884,825

2,536,530
1,097,798
47,402
201,117
231,254
202,457
53,821

4,370,379

9,255,204


18,093
)
122

69

53

27

12

1

2

2

2

1

47
100

-
9
8
10
(
4 )
45
109
181
(
28 )
(
7 )
156
19
14
489

(接次頁)

24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承前頁)

��

����

58500
�������

59000
�������

59500
���������

58400
������

61001����

61003�����

64000����

������

65001
�����������
������
65011
�����������
��������
65043
�����������
����������
��������
65000
��������

66000��������

����

67501
��

67701
��
103�� 103�� 103�� 102�� 102��

���
���

















$ 3,638,611

210,259
2,391,923
6,240,793

4,259,598
565,075
3,694,523
51,000
34,939
10,883
96,822
$ 3,791,345
$ 1.31
$ 1.13
34
2

23

59
40

5

35
1
-

-

1

36
$ 3,373,247
226,311

2,147,178


5,746,736

3,526,561

465,291


3,061,270

7,133
(
125,353 )
(
14,628
)
(
132,848
)
$ 2,928,422

$ 1.24

$ 1.14

37

2

23

62

38

5

33

-
(
1 )

-
(
1
)

32
8
(
7 )
11
9
21
21
21
615
128
174
29

董事長:侯金英 經理人:洪信德

==> picture [4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主管:陳雲儀

==> picture [35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5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權益變動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A1
102�1�1���
$ 22,422,596
101���������
B1
������
-
B3
������
-
B5
�������0.230�
-
B9
�������0.493�

1,105,434

1,105,434
C7
�������������

-
D1
102����
-
D3
102��������

-
D5
102��������

-
N1
�������

93,152
Z1
102�12�31���

23,621,182
E1
����

3,650,000
102���������
B1
������
-
B3
������
-
B5
�������0.250�
-
B9
�������0.449�

1,224,476

1,224,476
D1
103����
-
D3
103��������

-
D5
103��������

-
N1
�������

122,605
Z1
103�12�31���
$ 28,618,263
董事長:侯金英




������
$ 22,348
$ 1,742,672
-
769,012
-
-
-
-
-

-
-

769,012
-

-
-
-
-

-
-

-
12,575

-
34,923

2,511,684
425,761

-
-
871,132
-
-
-
-
-

-
-

871,132
-
-
-

-
-

-
1,716

-
$ 462,400
$ 3,382,816
經理人:洪信德














26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單位:新臺幣仟元

��������� �����
���
��� ����� ������
$ 4,554 $ 2,405,786 $ 9,131 ( $ 173,800
) $ 26,433,287
- ( 769,012 ) - - -
173,800 ( 173,800 ) - - -
- ( 515,720 ) - - ( 515,720 )
- ( 1,105,434
) - - -
173,800 ( 2,563,966
) - - ( 515,720
)
1,368 - - - 1,368
- 3,061,270 - - 3,061,270
- 680 7,133 ( 140,661
) ( 132,848
)
- 3,061,950 7,133 ( 140,661
) 2,928,422
- - - - 105,727
179,722 2,903,770 16,264 ( 314,461
) 28,953,084
- - - - 4,075,761
- ( 871,132 ) - - -
124,400 ( 124,400 ) - - -
- ( 681,779 ) - - ( 681,779 )
- ( 1,224,476
) - - -
124,400 ( 2,901,787
) - - ( 681,779
)
- 3,694,523 - - 3,694,523
- 920 51,000 44,902 96,822
- 3,695,443 51,000 44,902 3,791,345
- - - - 124,321
$ 304,122 $ 3,697,426 $ 67,264 ( $ 269,559
) $ 36,262,732

會計主管:陳雲儀

==> picture [35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7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
A00010
����
A20000
����
A20100
����
A20200
����
A20300
���������������
����
A20400
���������������
���������
A20900
����
A21200
����
A21300
����
A22400
���������������
������
A29900
�������
A29900
������
A40000
���������������

A41110
�������������
����
A41120
�������������
�����
A41150
����������
A41160
�������
A41170
����������
A41180
������������
A41190
�������������

A42110
�������������
��
A42120
�������������
�����
A42150
����������
A42160
�������
A33000
���������
A33100
�����
A33200
�����
A33300
�����
A33500
������
AAAA
�������������
103 ��
$ 4,259,598

179,375
30,884
70,361

27,808
6,876,102
(
12,251,873 )
(
69,177 )
(
166,763 )
917,883
(
29,889 )
(
4,000,746 )
(
6,662,984 )
1,832,444

(
27,959,190 )
(
8,792,969 )
(
660,120 )
1,506,018
(
2,285,259 )
3,741,584
(
7,774,248 )

25,100,006

(
26,111,155 )
12,175,592
69,177
(
6,745,214 )
(
598,598
)
(
21,210,198
)
102 ��
$ 3,526,561
186,327
39,984
(
18,093 )
927,647
6,378,340
(
11,263,165 )
(
75,482 )
(
231,254 )
1,330,422
(
29,325 )

1,635,931
(
3,612,256 )
(
507,850 )
(
13,392,924 )
(
10,047,589 )
(
895,829 )
2,236,740

2,107,171
3,108,608

8,371,354

6,223,612
(
4,001,070 )
11,264,063
75,482
(
6,481,031 )
(
163,320
)

694,124

(接次頁)

28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承前頁)

前頁)


���������
B01200
������������
B02700
��������
B02800
����������
B06500
������������
B06700
������
B07600
������������
BBBB
�������������
���������
C01200
�����������
C01400
������
C01500
������
C02000
������������
C04200
������������
C04300
������
C04500
������
C04700
����
CCCC
����������
DDDD���������������
EEEE
����������������
E00100�����������
E00200�����������
103 ��
( $ 74,850 )
(
150,660 )
105
(
4,755,579 )
16,445

229,970

(
4,734,569
)
-
1,100,000
(
3,000,000 )
3,091,980
1,448,098

118,003
(
681,779 )

4,075,761


6,152,063


137,761

(
19,654,943 )

100,979,789

$ 81,324,846
102 ��
$ -
(
122,802 )
80

93,431
1,191

352,898

324,798
4,481,250
4,000,000
(
4,000,500 )
1,299,471
(
511,951 )
2,784
(
515,720 )

-

4,755,334
(
25,115
)

5,749,141

95,230,648
$ 100,979,789

個體現金流量表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與個體資產負債表之相關項目調節 如下:



E00210�����������������
E00220���������7���������
�������������
E00230���������7���������
������������
E00200�����������
103�12�31�
$ 8,018,266

58,920,870
14,385,710

$ 81,324,846
102�12�31�




$ 4,301,045
73,672,419
23,006,325
$ 100,979,789

董事長:侯金英 經理人:洪信德

==> picture [4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主管:陳雲儀

==> picture [35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9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8 x 59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0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

監察人查核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銀行民國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 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其中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委任勤業 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俊宏、楊承修會計師查核完竣, 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經本監察 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十九條之 規定繕具報告,敬請 鑒核。

此致

本銀行一○四年股東常會

==> picture [154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2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54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35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54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38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353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1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 ( 一 ) 依據公司法第 246 條規定辦理。

( 二 ) 完成本行 103 年度次順位金融債券募集,說明如下:

==> picture [382 x 3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次 別 103 年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
董事會 103.3.4 第 8 屆董事會第 11 次會議決議通過
通過日期 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新臺幣 40 億元
發行日期 103.12.23~110.12.23
金額 新臺幣 11 億元
年息 固定利率 2.05%
1. 提升資本適足率,強化資本結構,增加各項業務發展空

募集原因
2. 取得中長期穩定營運資金,改善資產負債結構,降低營
運風險
償還方法 到期一次償還本金
擔保方法 無擔保
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日期 103.4.23
文號 金管銀國字第 10300105790 號函




----- End of picture text -----

  • ( 三 ) 本案業經 104 年 3 月 20 日第八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32

承 認 事 項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一案

提案單位:董事會

案由︰本行一○三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行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包含營業報告書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陳俊宏、楊承修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參閱第 5 ∼ 30 頁)業經本行監察人查核完畢,認為尚無不合,並出具書面查 核報告在案。

二、敬請 承認。

決議︰

33

提案單位:董事會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二案

案由:本行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行 103 年度盈餘分配如下:(單位:新臺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本年度淨利
提法定盈餘公積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可分配盈餘
盈餘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
期末未分配盈餘
1,984,534
3,694,522,560
(1,108,356,768)
920,087
95,902,763
2,684,973,176
2,681,531,270
3,441,906

依章程應分配之員工紅利 174,882,474 元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58,294,158 元已自本年度淨利中減除。

二、股東紅利之分配方式如下:(單位:新臺幣元)

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
合 計
每股 總 金 額
0.400
0.537
1,144,730,530
1,536,800,740
0.937 2,681,531,270

每位股東之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畸零金額合計數 計入本行其他收入。

三、股利分派俟本( 104 )年股東常會通過後,另訂除息(權)基準日 分配之。前項每股股利係以本行 103 年 12 月 31 日流通在外股數 2,861,826,329 股計算,請授權董事會於嗣後若受可轉換金融債券 實際轉換情形及實施庫藏股等影響,致除息 ( 權 ) 基準日實際流通 在外股數與預計股數不同時,依股利總額調整配息 ( 股 ) 比率。 四、敬請 承認。

決議︰

34

討論及選舉事項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一案 提案單位:董事會

案由:本行一○三年度股東紅利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敬請 公決。 說明:一、股東紅利轉增資:

  • ( 一 ) 增資目的及資金來源:為配合業務發展需要,充實營運資金, 改善資本結構,擬自 103 年度盈餘分配數提撥股東紅利新臺 幣(以下同) 1,536,800,740 元,發行新股 153,680,074 股, 每股面額 10 元。

  • ( 二 ) 配股方式:本次股東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 153,680,074 股, 按配股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之,每仟股配發 53.7 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二 人以上股東在規定期間內互為併湊為整數歸併其中一人;逾 期未併湊或併湊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數,按面額折發現金 (至元為止),畸零股累積後由本行員工持股信託專戶按面 額認購。

  • ( 三 ) 前項每仟股分配股數係依本行 103 年 12 月 31 日流通在外 股數 2,861,826,329 股計算,請授權董事會於嗣後若受可轉 換金融債券實際轉換情形及實施庫藏股等影響致除權基準日 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與預計股數不同時,依股利總額調整配股 比率。

二、員工紅利轉增資:

  • 以 103 年度員工紅利 174,882,474 元轉增資發行新股,發行股數 以股東會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息影響計算,不足一股之員工紅 利以現金發放。

  • 三、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 四、本次增資案俟本( 104 )年股東常會通過後,另訂除權基準日。

  • 五、敬請 公決。

決議: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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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提案單位:董事會

  • 案由: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特別股、可轉換金融債券或上述有價證券之 組合,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100 億元或等值外幣,敬請 公決。

  • 說明:一、本行前於 103 年 6 月 24 日股東常會通過授權董事會以總金額不超 過新臺幣 100 億元或等值外幣辦理私募案,為延長時效,擬再次提 案。

  • 二、為尋求國內外策略性聯盟機會,強化財務結構並提升資本適足率, 以利本行長期發展。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特別股、可轉換金 融債券或上述有價證券之組合,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100 億元或等值外幣。特別股之發行條件依章程第四條之一辦理。

  •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之事項如下:

    • ( 一 )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 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 (1) 訂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2) 訂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

      2. 私募特別股、可轉換金融債券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 格之八成。理論價格指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 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 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

      3. 訂價日、參考價格、理論價格及發行價格,依據上述規定, 視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發行 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而使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 公司營運狀況,辦理減資或以盈餘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4. 私募價格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考上述參考價格或理論 價格,並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三年轉讓限制而訂定, 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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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 ( 二 ) 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 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之資格條件,且能協助本行拓展產品銷售通路、擴 大市場佔有率、提昇服務品質、降低營運成本等效益之策 略性投資人為限。

    2. 必要性:為因應 Basel III 之實施,提高本行資本適足性以 強化風險承擔能力,以利本行長遠之發展。

    3. 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提昇本行競爭優勢及獲利 能力。

  • ( 三 )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發行成 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受限於三年內 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 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公開募集方式辦理。

    2. 得私募額度:在不超過新臺幣 100 億元或等值外幣額度內, 自股東會決議日起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一年內一次 或分二次辦理。

    3.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一次或分次私募之 資金將用於擴大本行營運規模及尋求國內外策略聯盟機 會,預計將強化本行競爭力,提高獲利及資本適足率,對 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 四、本次私募之重要內容,包括募集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 特定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劃、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 與本次私募有關之未盡事宜,請授權董事會決定。未來如因法令變 更、主管機關指示或因市場狀況變化、客觀環境影響而須變更或修 正時,亦請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五、敬請 公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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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提案單位:董事會

案由:擬修正本行「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

  • 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1 號令,本行應自第 9 屆 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制度,負責執行法令規定監 察人之職權,爰擬修正本行「公司章程」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對照表詳列如附件一。

二、敬請 公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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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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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本銀行發行之甲種記名式特 本銀行發行之甲種記名式特 本行依法令規定,
別股,其權利義務及其他重 別股,其權利義務及其他重 將自第九屆董事改
要條件列示如下: 要條件列示如下: 選時,設置審計委
一、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 一、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 員會替代監察人制
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 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 度,爰刪除本條第
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 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 一項第五款有關監
損,如尚有餘額,應依 損,如尚有餘額,應依 察人相關文字,並
法令或章程之相關規 法令或章程之相關規 酌作文字修正。
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及特別盈餘公積,再就 及特別盈餘公積,再就
其餘數連同上年度累積 其餘數連同上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優先發放甲 未分配盈餘優先發放甲
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 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
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 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
派之股息。 派之股息。
二、甲種特別股股息以中華 二、甲種特別股股息以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
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 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
碼,加碼數以年率 4% 碼,加碼數以年率 4%
為上限,依實際發行價 為上限,依實際發行價
格計算,每年股東常會 格計算,每年股東常會
承認決算書表後,由董 承認決算書表後,由董
事會另訂基準日支付應 事會另訂基準日支付應
發放之股息。 發放之股息。
發行年度甲種特別股股 發行年度甲種特別股股
息之發放,自發行日 息之發放,自發行日
起,按當年度實際發行 起,按當年度實際發行
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 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
例計算。發行日定義為 例計算。發行日定義為
增資基準日。收回年度 增資基準日。收回年度
股息之發放,則按當年 股息之發放,則按當年
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 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
度日數之比例計算。 度日數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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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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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三、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 三、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
盈餘不足全數分派該年 盈餘不足全數分派該年
度應發放之甲種特別股 度應發放之甲種特別股
股息,或因甲種特別股 股息,或因甲種特別股
股息之分派將使本銀行 股息之分派將使本銀行
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 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
主管機關所訂最低要求 主管機關所訂最低要求
而須暫停分派股息時, 而須暫停分派股息時,
應累積該等不足部分股 應累積該等不足部份股
息,於以後有盈餘年度 息,於以後有盈餘年度
優先補足。 優先補足。
四、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本 四、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本
銀行剩餘財產之順序優 銀行剩餘財產之順序優
先於普通股股東,但以 先於普通股股東,但以
不超過發行金額及積欠 不超過發行金額及積欠
之股息為限。 之股息為限。
五、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 五、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
會無表決權及無選舉 會無表決權及無選舉
權;但有被選舉為董事 權;但有被選舉為董事
之權利。 及監察人之權利。
六、甲種特別股股東除領取 六、甲種特別股股東除領取
本項第二款所述之股息 本項第二款所述之股息
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 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
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 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
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七、本銀行以現金增資發行 七、本銀行以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 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
東得享有與普通股股東 東得享有與普通股股東
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購 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購
權。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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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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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八、甲種特別股自發行日起 八、甲種特別股自發行日起
算滿三年之次日起,除 算滿三年之次日起,除
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 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
甲種特別股股東得隨時 甲種特別股股東得隨時
申請將其持有之部分或 申請將其持有之部份或
全部甲種特別股以一股 全部甲種特別股以一股
甲種特別股轉換為本銀 甲種特別股轉換為本銀
行一股普通股,轉換後 行一股普通股,轉換後
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與原普通股完全相同。 與原普通股完全相同。
九、甲種特別股於各年度分 九、甲種特別股於各年度分
派股息除權 ( 息 ) 基準 派股息除權 ( 息 ) 基準
日前轉換成普通股者, 日前轉換成普通股者,
不得參與分派當年度及 不得參與分派當年度及
其後發放之特別股股 其後發放之特別股股
息,但如有以前年度累 息,但如有以前年度累
積未分派之甲種特別股 積未分派之甲種特別股
股息,應繼續於當年度 股息,應繼續於當年度
及以後年度優先分派。 及以後年度優先分派。
十、甲種特別股屬於永續特 十、甲種特別股屬於永續特
別股,無到期日。自發 別股,無到期日。自發
行日起算屆滿五年之次 行日起算屆滿五年之次
日起,在法令及主管機 日起,在法令及主管機
關許可下,本銀行得隨 關許可下,本銀行得隨
時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 時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
全部或一部仍發行在外 全部或一部仍發行在外
之甲種特別股。甲種特 之甲種特別股。甲種特
別股若自發行日起算屆 別股若自發行日起算屆
滿五年仍未經本銀行收 滿五年仍未經本銀行收
回,則其股息應自發行 回,則其股息應自發行
日起算屆滿五年之翌日 日起算屆滿五年之翌日
提高年利率一個百分 提高年利率一個百分
點。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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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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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甲種特別股之股息率,授權 甲種特別股之股息率,授權
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時,視發 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時,視發
行當時資金市場狀況在前項 行當時資金市場狀況在前項
第二款所訂股息率範圍內訂 第二款所訂股息率範圍內訂
定。 定。
股東會之職權如後︰ 股東會之職權如後︰ 因應本行設置審計
( 一 ) 章程之釐定及修正事 ( 一 ) 章程之釐定及修正事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項。 項。 制度,爰刪除監察
( 二 ) 董事之選舉事項。 ( 二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人相關文字,並酌
事項。 作文字修正。
( 三 ) 審核董事會所造具之 ( 三 ) 審核董事會所造具之
表冊及審計委員會報 表冊及監察人報告。
告。
( 四 ) 增減資本之核議事項。 ( 四 ) 增減資本之核議事項。
( 五 ) 盈餘之分配或虧損之 ( 五 ) 盈餘之分配或虧損之
彌補事項。 彌補事項。
( 六 ) 其他重要事項及公司 ( 六 ) 其他重要事項及公司
法所規定事項之決議。 法所規定事項之決議。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 酌作文字修正。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
定,委託代理人代理出席, 定,委託代理人代理出席,
並行使其權利。代理人不以 並行使其權利。代理人不以
本銀行股東為限。 本公司股東為限。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
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公 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公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五章 董事及經理人 第五章 董事 監察 人及經理 因應本行設置審計
人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制度,修正有關獨
本銀行設董事九至十五人, 本銀行設董事九至十五人,
立董事人數之規定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監察人三至五人,由股東會 且刪除監察人相關
選任之。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文字,並將第五章
章節名稱「董事監
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 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
察人及經理人」修
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正為「董事及經理
次五分之一。 次五分之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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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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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
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 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
選任之,有關提名及其他事 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提
項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名及其他事項依公司法第
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其他相
理。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銀行由全體獨立董事依證 本銀行由全體獨立董事依證
券交易法規定組成審計委員 券交易法規定組成審計委員
會。審計委員會成員、職權 會。審計委員會成員、職權
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 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
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 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
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 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
另訂之。 另訂之。
全體董事所持有本銀行記名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
股票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 銀行記名股票之股份總數悉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
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 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
之標準訂定之。 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 董事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 因應本行設置審計
連任。 期滿後得連選連任。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制度,爰刪除監察
人相關文字,並酌
作文字修正。
董事互選三至五人為常務董 董事互選三至五人為常務董 因應本行設置審計
事,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 事,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 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 制度,爰刪除監察
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人相關文字。
常務董事互選董事長及副董 常務董事互選董事長及副董
事長,董事及常務董事分別 事長,董事及常務董事分別
組織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組織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常務董事會於董事會休會期 常務董事會於董事會休會期
間行使董事會職權。 間行使董事會職權。監察人
互選一人為常駐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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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董事得互選一至二人為執行 董事得互選一至二人為執行 董事,執行董事得列席常務 董事,執行董事得列席常務 董事會。 董事會。 本銀行定期性董事會至少每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至少每 因應本行設置審計 季召開一次。常務董事會隨 季召開一次,並通知監察人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時召開。另董事會之召集, 列席。常務董事會隨時召 制度,爰刪除監察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開。另董事會之召集,除法 人相關文字,並酌 長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 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 作文字修正。 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 集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 以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 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以專 件寄送或郵寄方式通知各董 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寄 事;如遇有緊急情事而隨時 送或郵寄方式通知各董事及 召集時,亦得以前揭方式通 監察人;如遇有緊急情事而 知。董事會之會議資料得以 隨時召集時,亦得以前揭方 電子方式於召集通知時一併 式通知。董事會之會議資料 提供。 得以電子方式於召集通知時 一併提供。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 得依法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得依法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之。 之。 董事會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 董事會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 監察人之職權如後︰ 因應本行設置審計 一 對本銀行營運參與及貢獻之 ( ) 營業及財產狀況之調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程度暨同業通常水準議定 查審核 制度,爰刪除原第 之。 ( 二 ) 帳目簿冊文件及決算 二十一條監察人職 。 報告之審核 權相關規定,文字 ( 三 ) 庫存之檢查。 及條次酌作調整。 ( 四 ) 職員執行業務之監察 以下條次隨文調 與違法失職情事之檢 整。 。 舉 ( 五 ) 其他依照法令賦與之 。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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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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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本銀行經理人包括總經理、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 文字及條次酌作調
副總經理、事業群主管、協 事會依其對本銀行營運參與 整。
理、單位主管(處長、部主 及貢獻之程度暨同業通常水
管)、分行主管。 準議定之。
本銀行設總經理一人,秉承
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方針,綜
理全行業務,並設各級經理
人若干人佐理之。另設總稽
核一人綜理全行稽核事宜。
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任免之。
本銀行會計年度,自元月一 本銀行經理人包括總經理、 條次酌作調整。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副總經理、事業群主管、協
以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 理、單位主管(處長、部主
度名稱,每年度分上、下兩 管)、分行主管。
期辦理結算,以六月三十 本銀行設總經理一人,秉承
日為上期結算日,十二月 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方針,綜
三十一日為下期結算日,年 理全行業務,並設各級經理
度終了時,並應辦理年度決 人若干人佐理之,另設總稽
算。 核一人綜理全行稽核事宜;
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任免之。
本銀行決算,由董事會依法 本銀行會計年度,自元月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

造具各項表冊 於股東常會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四之五條第三
開會三十日前,送交審計委 以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 項:「公司設置審
員會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 度名稱,每年度分上、下兩 計委員會者,不適
請求承認。 期辦理結算,以六月三十 用第三十六條第一

前項表冊應依公司法 證券 日為上期結算日,十二月 項財務報告應經監

交易法 銀行法及其他有關 三十一日為下期結算日,年 察人承認之規定」

法令規定申報主管機關 並 度終了時,並應辦理年度決 規定,爰刪除監察

依規定公告 算。 人相關文字;文字
及條次酌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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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本銀行每年決算如有盈餘, 本銀行決算,由董事會依法 因應本行設置審計

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 造具 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虧損後,應先提法定盈餘公 表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 制度,爰刪除監察

積百分之三十,並依法令規 議案等書表 於股東常會開 人相關文字;文字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就 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 及條次酌作調整。

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 核 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
配盈餘,應優先分派特別股 常會請求承認。
之股息,再視業務狀況酌於 前項書表及監察人報告應於

保留一部分後,按下列百分 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 備置

比分配之: 於本銀行供股東查閱 並於
( 一 ) 股東紅利:百分之 經股東常會承認後十五日

九十二,按全部股份 內 分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平均分派,但遇增加 及中央銀行備查
資本時,其當年度新
增股份應分派之紅
利,依照股東會之決
議辦理。
( 二 ) 董事酬勞金之成數:
百分之二,其分配辦
法,由董事會決定之。
( 三 ) 員工紅利:百分之六。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
總額前,本銀行最高現金盈
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
之百分之十五。
第一項盈餘之分派由董事會
按當時環境、未來發展計劃
擬訂股利發放之條件,其現
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
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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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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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本銀行組織規程及其他章則 本銀行每年決算如有盈餘, 條次酌作調整。
均由董事會另訂之。 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
虧損後,應先提法定盈餘公
積百分之三十,並依法令規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就
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
配盈餘,應優先分派特別股
之股息,再視業務狀況酌於
保留一部份後,按下列百分
比分配之:
( 一 ) 股東紅利:百分之
九十二,按全部股份
平均分派,但遇增加
資本時,其當年度新
增股份應分派之紅
利,依照股東會之決
議辦理。
( 二 ) 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
之成數:百分之二,
其分配辦法,由董事
會決定之。
( 三 ) 員工紅利:百分之六。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
總額前,本銀行最高現金盈
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
之百分之十五。
第一項盈餘之分派由董事會
按當時環境、未來發展計劃
擬訂股利發放之條件,其現
金股利部份不低於當年度股
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本銀行章程未規定事項,依 本銀行組織規程及其他章則 條次酌作調整。
照銀行法、公司法及有關金 均由董事會另訂之。
融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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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 本銀行章程未規定事項,依 一、本條第一項增
五月十四日訂立,自呈奉主 照銀行法、公司法及有關金 訂本章程第
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施行, 融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十五次修正

時間。
略 二、刪除原第二項

有關設置審計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委員會之過渡
第二十二次修正,民國一○ 條款。
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三次 三、條次酌作調
修正,民國一○三年六月 整。
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

民國 ○四年六月十六日第
二十五次修正,修正時經股
東會通過後生效。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 本條刪除。
五月十四日訂立,自呈奉主
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施行,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民國一○
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三次
修正,民國一○三年六月
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
修正時經股東會通過後生
效。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四之規定 本章程關於審計

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規定 自
本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
並進行董事及監察 人 改選
, 。
時 始適用之 審計委員會
成立之日,同時廢除監察人
以及本章程關於監察人之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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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四案

提案單位:董事會

案由:擬修正本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 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1 號令,本行應自第 9 屆 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制度,負責執行法令規定監 察人之職權,爰擬修正本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 並將選舉辦法名稱修正為「董事選舉辦法」,對照表詳列如附件二。 二、敬請 公決。

決議: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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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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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鑒於本行設置審計委員
事選舉辦法 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會後,有關監察人之規
定將停止適用,爰修正
本辦法名稱,以符實
務。
一、本銀行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 一、本銀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因應本行設置審計委員
辦理之。 依本辦法辦理之。 會替代監察人制度,爰
二、本銀行董事之選舉,採累積投 二、本銀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刪除第一條至第三條有
票法。選舉人之記名以在選舉 採累積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 關監察人相關規定並依
票上所印之出席證號碼代之。 以在選舉票上所印之出席證號 「○○股份有限公司董
選舉票由董事會製備,按出席 碼代之。選舉票由董事會製 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證號碼編號,並加註其選舉權 備,按出席證號碼編號,並加 參考範例第九條內容,
數。 註其選舉權數。 酌作文字修正。
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及監察
人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三、本銀行董事之選舉,均依公司 三、本銀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 依應選出人數,以得選舉權數
候選人提名制度,獨立董事及 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
非獨立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及 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董事會通過之名額,一併進行 如有二人以上得選舉權數相同
選舉,分別計算選舉權,由所 而超過應選出人數時,由得選
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 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
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 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本銀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 均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
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 一 規定採候選 人 提名制度,
籤。 且獨立董事之資格、獨立性條
獨立董事之資格、獨立性條件 件及其他事宜,應符合公開發
及其他事宜,應符合公開發行 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事項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定。
定。
八、投票櫃由本銀行備製之,於投 八、董事及監察人選舉票,各設投 因應投票實際作業,修
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票櫃一個,並分為兩組進行開 正第八條文字。

票 因應本行設置審計委員
十三、當選董事由董事會分別發給 十三、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由董事會 會替代監察人制度,爰
當選通知書。 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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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五案

提案單位:董事會

案由:擬修正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 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1 號令,本行應自第 9 屆 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制度,負責執行法令規定監 察人之職權,爰擬修正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監察 人之相關規定,對照表詳列如附件三。

二、敬請公決。

決議: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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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部分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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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資產範圍 資產範圍 酌作文字修正。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九、本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 九、本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
權所取得或處分之前項資 所取得或處分之前項資
產,另依本銀行「承受及 產,另依本行「承受及處
處分擔保品準則」規定之 分擔保品準則」規定之處
處理程序辦理,不適用本 理程序辦理,不適用本處
處理準則。 理準則。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酌作文字修正。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八、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 八、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
係指本銀行於取得或處分 係指本行於取得或處分資
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 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 表。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第三條所稱 本行取得或處分第三條所稱之 配合本行設置審計
之資產,除依本銀行分層負責 資產,除依本行分層負責授權 委員會及依「公開
授權額度表、證券投資政策及 額度表、證券投資政策及本行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本銀行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財 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財政部核 分資產處理準則」
政部核准投資於其他企業等規 准投資於其他企業等規定處理 ( 以下稱「準則」 )
定處理外,若依本處理準則或 外,若依本處理準則或其他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
其他法律規定應提董事會通過 律規定應提董事會通過者,如 三十三條之一第一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項規定,爰修正第
錄或書面聲明,本銀行應將董 面聲明,行方應將董事異議資 一項監察人為審計

事異議資料提報審計委員會 料送各監察人。另本行依規定 委員會,並酌作文
另本銀行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 字修正。
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事會議事錄載明。所稱全體董
載明。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 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有
在任者計算之。有下列情形之 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依照辦
一者,並應依照辦理: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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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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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一、處理資產如有公司法第 一、處理資產如有公司法第
一八五條情事者,應依該 一八五條情事者,應依該
規定提報股東會同意後行 規定提報股東會同意後行
之。 之。
二、本銀行得購置有價證券之 二、本行得購置有價證券之總
總額及投資個別有價證券 額及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
之限額,悉依本銀行證券 限額,悉依本行證券投資
投資政策之規定。 政策之規定。
三、本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 三、本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
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 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
得超過於投資該項不動產 得超過於投資該項不動產
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 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
庫,不得超過於投資該項 庫,不得超過於投資該項
倉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 倉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
五。 五。
四、本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 四、本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
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 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限:
一 一
( ) 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 ( ) 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
要部分為自用者。 要部分為自用者。
( 二 ) 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 ( 二 ) 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
預購者。 預購者。
( 三 ) 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 ( 三 ) 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
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本銀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 本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
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 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
得超過銀行淨值之百分之 超過銀行淨值之百分之
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 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
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本銀行於投資該項不動產 本行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
時之淨值。 之淨值。
五、本 銀 行各子公司其個別 五、本行各子公司其個別長、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總 短期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以
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最近期 不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
財務報表中股東權益之百 報表中股東權益之百分
分之一百二十為限,且投 之一百二十為限,且投
資個別長、短期有價證 資個別長、短期有價證
券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公 券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股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股
東權益之百分之六十; 東權益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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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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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
其他固定資產帳面價值總 其他固定資產帳面價值總
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最近期 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中資產總額之百 財務報表中資產總額之百
分之五十為限。本銀行與 分之五十為限。本行與子
子公司長、短期之股權投 公司長、短期之股權投資
資合計總額不得超過本銀 合計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行最近期財務報表中股東 最近期財務報表中股東權
權益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益之百分之一百五十,有
有關本項比率之計算,依 關本項比率之計算,依台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公司 ( 以下簡稱證交所 ) 司 ( 以下簡稱證交所 ) 營
營業細則及相關法令之規 業細則及相關法令之規
定。 定。
本銀行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本行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酌作文字修正。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 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
人。 人。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
理程序 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
及設備,悉依本銀行相關 設備,悉依本行相關規定 酌作文字修正。
規定辦理。 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
定程序 定程序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 二 )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 ( 二 )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
以詢價、比價、議價 以詢價、比價、議價
或招標方式擇一為 或招標方式擇一為
之,並依本銀行分層 之,並依本行分層負
負責授權額度表規定 責授權額度表規定逐
逐級核准;額度超過 級核准;額度超過總
總經理權限者,提經 經理權限者,提經董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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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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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三、執行單位 三、執行單位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或設備時,應由秘書處負 設備時,應由秘書處負責
責執行。 執行。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 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 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 五 ) 本銀行係經法院拍賣 ( 五 ) 本行係經法院拍賣程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
序 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銀行長、短期有價證券 本行長、短期有價證券之 酌作文字修正。
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銀 購買與出售,悉依本行內
行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部控制制度辦理。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三、執行單位 三、執行單位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本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券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 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
呈核後,由權責單位負責 核後,由權責單位負責執
執行。 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四、取得專家意見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本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 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
參考: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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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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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 二 ) 本銀行若係經法院拍賣 ( 二 ) 本行若係經法院拍賣程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
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
或會計師意見。 計師意見。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
本銀行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一、本行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一、配合本行設置
分資產,除依本處理準則 資產,除依本處理準則規 審計委員會及
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 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 依準則第十四
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 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條、第三十三
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 條之一第一項
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 規定,爰修正
應依本處理準則規定取得 依本處理準則規定取得專 第二項提交資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料予監察人承
告或會計師意見。判斷交 或會計師意見。判斷交易 認之程序規定
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 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 並酌作文字修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 正。
應考慮實質關係。 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銀行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
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 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 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項: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前述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前述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項資料提交程序準用第
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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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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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 一
( ) 本銀行向關係人取得 (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
不動產,應按下列方 動產,應按下列方法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 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
理性: 性: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
加計必要資金利息 加計必要資金利息
及買方依法應負擔 及買方依法應負擔
之成本。所稱必要 之成本。所稱必要
資金利息成本,以 資金利息成本,以
本銀行購入資產年 本行購入資產年度
度所借款項之加權 所借款項之加權平
平均利率為準設算 均利率為準設算
之,惟其不得高於 之,惟其不得高於
財政部公布之非金 財政部公布之非金
融業最高借款利 融業最高借款利
率。 率。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 三 ) 本銀行向關係人取得 ( 三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
不動產,依本條第 動產,依本條第三項
三項第 ( 一 ) 款及第 第 ( 一 ) 款及第 ( 二 )
( 二 ) 款規定評估不 款規定評估不動產
動產成本,並應洽請 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
體意見。 見。
( 四 ) 本銀行向關係人取得 ( 四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
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 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第 ( 一 ) 、 ( 二 ) 款規 ( 一 ) 、 ( 二 ) 款規定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價格為低時,應依本 格為低時,應依本條
條第三項第 ( 五 ) 款 第三項第 ( 五 ) 款規
規定辦理。但如因下 定辦理。但如因下列
列情形,並提出客觀 情形,並提出客觀證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 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
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 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
具體合理性意見者, 體合理性意見者,不
不在此限: 在此限: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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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2. 本銀行舉證向關係 2. 本行舉證向關係人
人購入之不動產, 購入之不動產,其
其交易條件與鄰近 交易條件與鄰近地
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關係人成交案例相
相當且面積相近 當且面積相近者。
者。前述所稱鄰近 前述所稱鄰近地區
地區成交案例,以 成交案例,以同一
同一或相鄰街廓且 或相鄰街廓且距離
距離交易標的物方 交易標的物方圓未
圓未逾五百公尺或 逾五百公尺或其公
其公告現值相近者 告現值相近者為原
為原則;所稱面積 則;所稱面積相
相近,則以其他非 近,則以其他非關
關係人成交案例之 係人成交案例之面
面積不低於交易標 積不低於交易標的
的物面積百分之 物面積百分之五十
五十為原則;前述 為原則;前述所稱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
次取得不動產事實 得不動產事實發生
發生之日為基準, 之日為基準,往前
往前追溯推算一 追溯推算一年。
年。 ( 五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
( 五 ) 本銀行向關係人取得 動產,如經按本條第
不動產,如經按本條 三項第 ( 一 ) 、 ( 二 )
第三項第 ( 一 ) 、 ( 二 )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 辦理下列事項。且本
辦理下列事項。且本 行及對本行之投資採
銀行及對本銀行之投 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
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 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
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 列特別盈餘公積者,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者,應俟高價購入之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
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 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
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 復原狀,或有其他證
或恢復原狀,或有其 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者,並經金融監督管 員會同意後,始得動
理委員會同意後,始 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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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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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1. 本銀行應就不動產 1. 本行應就不動產交
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易價格與評估成本
本間之差額,依本 間之差額,依本法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餘公積,不得予以 公積,不得予以分
分派或轉增資配 派或轉增資配股。
股。對本銀行之投 對本行之投資採權
資採權益法評價之 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投資者如為公開發 如為公開發行公
行公司,亦應就該 司,亦應就該提列
提列數額按持股比 數額按持股比例依
例依本法第四十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
特別盈餘公積。 盈餘公積。
2.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 2.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 二、配合本行設置
董事成員應依公司 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審計委員會及
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辦理。 依準則第十七
定辦理。 條第一項第二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款、第三十三
( 六 ) 本銀行向關係人取得 ( 六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 條之一第二項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 動產,有下列情形之 規定,爰修正
之一者,應依本條第 一者,應依本條第一 監察人為審計
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 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 委員會之獨立
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 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董事成員。
理即可,不適用本 即可,不適用本條第
條第三項第 ( 一 ) 、 三項第 ( 一 ) 、 ( 二 ) 、
( 二 ) 、 ( 三 ) 款有關 ( 三 ) 款有關交易成
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 本合理性之評估規
估規定: 定: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 七 ) 本銀行向關係人取得 ( 七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
不動產,若有其他證 動產,若有其他證據
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 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
業常規之情事者,亦 常規之情事者,亦應
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依本條第三項第 ( 五 )
( 五 ) 款規定辦理。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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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四、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及執 四、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及執
行單位 行單位
本銀行與子公司間,取得 本行與子公司間,取得或
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前,應由秘書處檢呈相關 前,應由秘書處檢呈相關
資料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執 資料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執
行之。但金額未達新臺幣 行之。但金額未達新臺幣
三億元者授權董事長先行 三億元者授權董事長先行
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之董事會追認。 之董事會追認。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酌作文字修正。
之處理程序 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本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或無形資產,悉依本銀行 無形資產,悉依本行相關
相關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三、執行單位 三、執行單位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本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或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 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
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權 決權限呈核決後,由權責
責單位負責執行。 單位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
估意見報告 估意見報告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本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 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 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二十號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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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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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
項及第十條交易金額之計算, 項及第十條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處理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 本處理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部分免再計入。 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九條第二項交易金額之計 第九條第二項交易金額之計
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配合本行設置審計
( 五 ) 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五 ) 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委員會及依準則第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十四條、第三十三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條之一第一項規
年,已依本處理準則第九條第 年,已依本處理準則規定提交 定,爰修正第二項
二項程序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 規定。

並提董事會通過 或由全體董 免再計入。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部分免
再計入。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債權之處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債權之處
理程序 理程序
一、本 銀 行取得金融機構債 一、本行取得金融機構債權, 酌作文字修正。
權,除以下情形,應依 除以下情形,應依「授信
「授信業務授權準則」等 業務授權準則」等相關規
相關規定,經授信報核程 定,經授信報核程序提
序提報所屬授權層級核准 報所屬授權層級核准後辦
後辦理: 理:
一 一
( ) 交易對象為本銀行關 ( ) 交易對象為本行關係
係人,應依授信報核 人,應依授信報核程
程序提報常董會核轉 序提報常董會核轉董
董事會決議。 事會決議。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二、處分本銀行債權之提案, 二、處分本行債權之提案,應
應載明承購人資格、債權 載明承購人資格、債權轉
轉讓方式及價格等交易條 讓方式及價格等交易條
件,經「授信業務授權 件,經「授信業務授權準
準則」一級權限核准後辦 則」一級權限核准後辦
理,但不良債權應依主管 理,但不良債權應依主管
機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 機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
債權應注意事項」及本銀 債權應注意事項」及本行
行相關規定提報董事會決 相關規定提報董事會決
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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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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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程序 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 一
( ) 本銀行得從事交易之 ( ) 本行得從事交易之衍
衍生性商品種類以主 生性商品種類以主管
管機關開放辦理並經 機關開放辦理並經本
本銀行常董會核准者 行常董會核准者為
為限。 限。
( 二 ) 本 銀 行得從事經紀 ( 二 ) 本行得從事經紀性、
性、避險性及投資性 避險性及投資性之衍
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生性商品交易。
( 三 ) 本銀行辦理衍生性商 ( 三 ) 本行辦理衍生性商品
品交易之權責劃分、 交易之權責劃分、績
績效評估及得從事衍 效評估及得從事衍生
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 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
總額,以及全部與個 額,以及全部與個別
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等節應於相關業務辦 節應於相關業務辦法
法中明訂並提報常董 中明訂並提報常董會
會核准。 核准。
二、風險管理措施 二、風險管理措施
本銀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本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 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
施: 施:
一 一
( ) 風險管理範圍,應包 ( ) 風險管理範圍,應包
含信用、市場價格、 含信用、市場價格、
流動性、現金流量、 流動性、現金流量、
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 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
理。 理。
( 二 ) 本銀行辦理衍生性商 ( 二 ) 本行辦理衍生性商品
品交易之授權額度、 交易之授權額度、風
風險管理措施、作業 險管理措施、作業流
流程及作業分工等節 程及作業分工等節應
應於相關作業準則及 於相關作業準則及作
作業手冊中明訂並提 業手冊中明訂並提報
報常董會核准。 常董會核准。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 五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五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 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
實監督管理: 實監督管理: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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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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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 一、配合準則第八
性商品交易之績效 性商品交易之績效 條第三項規
是否符合既定之經 是否符合既定之經 定,增訂本行
營策略及承擔之風 營策略及承擔之風 重大之資產或
險是否在本銀行容 險是否在本行容許 衍生性商品交
許承受之範圍。 承受之範圍。 易,應經審計
( 六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 六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委員會同意,
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 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 並提董事會決
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議之規定並酌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 作文字修正。
之風險管理措施是 之風險管理措施是 二、依據金管會
否適當並確實依 否適當並確實依 103.6.25 以
「公開發行公司取 「公開發行公司取
金管證發字第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1030023428
準則」及本處理準 準則」及本處理準
號函釋疑銀行
則辦理。 則辦理。
業有關衍生性
2. 交易及損益情形, 2. 交易及損益情形,
金融商品之稽
發現有異常情事 發現有異常情事
核作業準則,
時,應採取必要之 時,應採取必要之
於其他相關法
因應措施,並立即 因應措施,並立即
令已有規範,
向董事會報告,董 向董事會報告,董
銀行業得無須
事會應有獨立董事 事會應有獨立董事
再依準則第
出席並表示意見。 出席並表示意見。
二十一條第二
本銀行重大之資產或衍生
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 項規定辦理,
故刪除第五項
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通
過。 相關規定。
三、配合本行設置
三、本銀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三、本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審計委員會
易,依本處理準則規定授 易,依本處理準則規定授
及依準則第
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 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
二十一條第二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項、第三十三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條之一第一項
五、內部稽核制度 五、內部稽核制度
規定,爰修正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及不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及不
第五項監察人
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如發 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 為審計委員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提報 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 會。
審計委員會。 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之遵循情形 作成稽核報
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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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處理程序 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酌作文字修正。
一 一
( ) 本銀行辦理合併、分 ( ) 本行辦理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時應於召開董事會決 時應於召開董事會決
議前,委請會計師、 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
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 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
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提報董事會 示意見,提報董事會
討論通過。 討論通過。
( 二 ) 本銀行應將合併、分 ( 二 ) 本行應將合併、分割
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 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
容及相關事項,於股 及相關事項,於股東
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 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
東之公開文件,併本 之公開文件,併本條
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 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
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 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
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 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
股東,以作為是否同 東,以作為是否同意
意該合併、分割或收 該合併、分割或收購
購案之參考。(但依 案之參考。(但依其
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 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
開股東會決議合併、 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分割或收購事項者, 割或收購事項者,不
不在此限。另外,參 在此限。另外,參與
與合併、分割或收購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
之公司,任一方之股 公司,任一方之股東
東會,因出席人數、 會,因出席人數、表
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 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
律限制,致無法召 限制,致無法召開、
開、決議,或議案遭 決議,或議案遭股東
股東會否決,參與合 會否決,參與合併、
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
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 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
明發生原因、後續處 生原因、後續處理作
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 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
東會之日期。) 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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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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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一
( ) 董事會及股東會日 ( ) 董事會及股東會日
期: 期: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 六 ) 參與合併、分割、收 ( 六 ) 參與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 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
者,本銀行應與其簽 者,本行應與其簽訂
訂協議,並依本條第 協議,並依本條第二
二項第 ( 一 ) 款召開 項第 ( 一 ) 款召開董
董事會日期、第 ( 二 ) 事會日期、第 ( 二 )
款事前保密承諾、第 款事前保密承諾、第
( 五 ) 款參與合併、 ( 五 ) 款參與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家數異動之 讓之公司家數異動之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
報標準 報標準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酌作文字修正。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資產,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具
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 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
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 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
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 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
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
理公告申報。 公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 一
( ) 本銀行應將相關資訊 ( ) 本行應將相關資訊於
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申報。 報。
( 二 ) 本銀行應按月將本銀 ( 二 ) 本行應按月將本行及
行及其非屬國內本銀 其非屬國內本行之子
行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情形依規定格式,於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 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
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之資訊申報網站。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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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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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 三 ) 本銀行依規定應公告 ( 三 ) 本行依規定應公告項
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 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
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時,應將全部項目重 時,應將全部項目重
行公告申報。 行公告申報。
( 四 ) 本銀行取得或處分資 ( 四 )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
產,應將相關契約、 產,應將相關契約、
議事錄、備查簿、估 議事錄、備查簿、估
價報告、會計師、律 價報告、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
見書備置於本銀行, 見書備置於本行,除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者外,至少保存五 外,至少保存五年。
年。
( 五 ) 本銀行依本處理準則 ( 五 ) 本行依本處理準則規
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 定公告申報之交易
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 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 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理公告申報:
( 其餘略 ) ( 其餘略 )
四、公告格式 四、公告格式
本銀行依本處理準則應公 本行依本處理準則應公告
告事項與內容,其公告格 事項與內容,其公告格式
式詳如「公開發行公司取 詳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附
附件。 件。
本銀行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 本行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 酌作文字修正。
辦理: 理:
一、
本銀行應督促子公司依本 一、本行應督促子公司依本處
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 理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序。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 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
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
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本銀 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本行
行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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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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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
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 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
百分之十」係以本銀行之 百分之十」係以本行之實
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 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準。
罰則 罰則
本銀行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 本行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
產違反本處理準則規定者,將 違反本處理準則規定者,將視 酌作文字修正。
視情節輕重依本銀行員工獎懲 情節輕重依本行員工獎懲處理
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罰。 準則之規定處罰。
實施與修訂 實施與修訂 配合本行設置審計
本處理準則之修正,應經審計 本處理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 委員會及依準則第
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 送各監察 人 並提報股東會同 六條、第三十三條
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意,修正時亦同。 之一規定,增列本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處理準則應經審計
書面聲明者,本銀行並應將董 書面聲明者,本行並應將董事 委員會同意及董事
事異議資料提報審計委員會。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本行 異議資料須提報審
一 「
第 項 如 未經審計委員會同 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 準 計委員會並酌作文
意,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字修正。
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任者計算之。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本處 理 準則 提報董事會討論 計算之。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附則 附則 酌作文字修正。
本處理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 本處理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主管機關有關法令規定或本 依主管機關有關法令規定或本
銀行內部規定辦理。 行內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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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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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案 提案單位:董事會

案由:擬廢止本行「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敬請 公決。

  • 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1 號令,本行應自第 9 屆 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制度,負責執行法令規定監 察人之職權。

  • 二、鑒於本行設置審計委員會後,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將停止適用,爰擬 廢止本行「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如附件四。

  • 三、敬請公決。

決議:

68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件四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股東常會通過訂定

  • 第 條:為確保本公司業務能正常運作,建立有效且周延嚴謹之監督機制, 發揮監察人之監督職能,以強化本公司內部之自我監督能力,並健 全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制度,以盡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之責任, 爰參考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章規定制定本規則,以資遵 循。

  • 第 二 條: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責任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配合辦理事務等事 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 三 條:監察人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 及審慎之態度確實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以維護公司及股東 之權益。

  •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監察職務,致公司受有損 害者,依法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四 條:監察人應熟悉有關法律規定,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及 各部門之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並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 時陳述意見,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 常駐監察人得列席常務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監察人分別行使其監察權時,基於公司及股東權益之整體考量,認 有交換意見之必要者,得以集會方式交換意見,但不得妨害各監察 人獨立行使職權。

  • 第 五 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查核簿冊文件,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以瞭解其盡職情況, 並關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及執行情形,俾降低公司財務危 機及經營風險。

  • 第 六 條:公司召開董事會時,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通知各 監察人,並將開會通知及充分之會議資料寄送監察人。

  • 第 七 條:監察人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議案如涉有監察人本身利害關係致損 及公司利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

69

==> picture [30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 八 條: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 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第 九 條: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 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應詳盡查核並出具報告書, 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第 十 條: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 查核所需之簿冊文件。

  • 監察人查核公司財務、業務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 之,惟公司應告知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 董事會或經理人應依監察人之請求提交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 礙、規避或拒絕監察人之檢查行為。

  • 監察人履行職責時,公司應依其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其所需之合 理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 第十一條: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作 成紀錄。

  • 公司應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以利監 察人執行監察職務。

  • 監察人發現弊端時,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時 並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發。

  • 上市上櫃公司之獨立董事、總經理及財務、會計、研發及內部稽核 部門主管人員或簽證會計師如有請辭或更換時,監察人應深入了解 其原因,並為必要之建議或處置。

  • 第十二條:公司宜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於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 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監察人因 錯誤或疏忽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權益重大損害之風險。

  • 第十三條:監察人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 修推行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 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

  • 第十四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70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七案 提案單位:董事會

案由:擬改選本行第 9 屆董事案,敬請 公決。

  • 說明:一、本行第 8 屆董事及監察人係由 101 年度股東常會選任,任期將屆, 依法應於本 (104) 年度股東常會辦理改選。

  • 二、依本行公司章程第 15 條及第 16 條之規定,本行設董事 9 至 15 人, 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

  • 三、本 (104) 年股東會擬選任第 9 屆董事 11 人 ( 含獨立董事 3 名 ) , 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制度 ( 由 3 名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 員 ) ,任期自 104 年 6 月 16 日起至 107 年 6 月 15 日止,為期 3 年, 期滿後得連選連任。

  • 四、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 項辦法」之相關規定,及本行 104 年 5 月 5 日第 8 屆第 17 次董事 會審核通過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如附件五。

  • 五、敬請選舉。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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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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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姓名 學歷 主要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銀行學系主任及教授、
裕鼎實業 ( 股 ) 美國范德堡大學經濟學碩士、
財稅系教授、
董事 公司代表人: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及研究
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
侯金英 所畢業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監察人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名譽博
士、
董事 徐旭東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董事長
美國聖母大學企管碩士、
哥倫比亞大學經濟碩士
遠東新世紀 ( 股 )
國立中興大學工商管理系畢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董事、
董事 公司代表人:
業 首席資深副總經理
王孝一
遠東新世紀 ( 股 ) 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
董事 公司代表人: 所碩士、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副總經理
鄭澄宇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亞洲水泥 ( 股 )
董事 公司代表人: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鍾聰明
亞洲水泥 ( 股 )
美國密西根大學企業管理博 國立臺灣大學首任管理學院院長、
董事 公司代表人:
士 高雄銀行董事長
許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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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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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股數 所代表之政府 其他相
現任職務
( 單位 : 股 ) 或法人名稱 關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董事長、
8,822,877 裕鼎實業 ( 股 ) 公司 無
南台科技大學董事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董事長、
亞洲水泥 ( 股 ) 公司董事長、
遠東百貨 ( 股 ) 公司董事長、
遠傳電信 ( 股 ) 公司董事長、 5,504,185 無 無
裕民航運 ( 股 ) 公司董事長、
東聯化學 ( 股 ) 公司董事長、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副董事長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董事/公益事業執行長、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執行董事、
遠銀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董事、 75,712,265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 無
元智大學董事、
亞洲水泥 ( 股 ) 公司監察人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總經理、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董事長、
東聯化學 ( 股 ) 公司董事、
75,712,265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 無
鼎鼎聯合行銷 ( 股 ) 公司董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常駐監察人、
遠銀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監察人
順達科技 ( 股 ) 公司董事長、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執行董事、
台灣大哥大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68,044,753 亞洲水泥 ( 股 ) 公司 無
致茂電子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東貝光電科技 ( 股 ) 公司董事、
建國工程 ( 股 ) 公司監察人
昱晶能源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雅茗天地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智原科技 ( 股 ) 公司董事、
68,044,753 亞洲水泥 ( 股 ) 公司 無
遠通電收 ( 股 ) 公司董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監察人、
逢甲大學人言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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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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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姓名 學歷 主要經歷
國立中興大學經濟系畢業、
大聚化學纖維 ( 股 )
美國維吉尼亞大學企管學院 美商花旗銀行副總裁、
董事 公司代表人:
進修、 台北區中小企銀副總經理
洪信德
美國哈佛大學管理學院進修
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主任、
裕民航運 ( 股 )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經濟博 靜宜大學校長、
董事 公司代表人:
士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俞明德
亞洲開發銀行顧問
國立政治大學/輔仁大學兼任講師、
獨立 國立政治大學統計研究所畢 和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張忠本
董事 業 和通國際 ( 股 ) 公司總經理、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副總經理
美商摩根士丹利公司副總經理、
獨立 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企管碩 摩根士丹利公司執行董事、
沈平
董事 士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副總經理、
開發國際投資 ( 股 ) 公司總經理
臺灣銀行董事長、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國立臺灣大學國際經濟研究 中華民國財政部常務次長、
獨立
張秀蓮 所碩士、 國庫署署長、
董事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畢業 金融局副局長、
金融司副司長、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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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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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股數 所代表之政府 其他相
現任職務
( 單位 : 股 ) 或法人名稱 關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董事/總經理、
遠銀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董事、
20,172,349 [大聚化學纖維] [(][ 股] [)][ 公] 無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董事、 司
遠傳電信 ( 股 ) 公司監察人
智微科技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董事、 67,995,784 裕民航運 ( 股 ) 公司 無
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和碩聯合科技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瑞鼎科技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辛耘企業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0 無 無
聚鼎科技 ( 股 ) 公司董事、
順達科技 ( 股 ) 公司監察人、
晶碩投資 ( 股 ) 公司監察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遠東新世紀 ( 股 ) 公司獨立董事、
0 無 無
中鼎工程 ( 股 ) 公司董事兼董事會公司治理委員
會召集人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公司董事長、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顧問、 0 無 無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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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案 提案單位:董事會

案由:擬解除公司法第 209 條有關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敬請 公決。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第一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之規定辦理。

  • 二、因本行新任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行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 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爰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擬提 請股東會許可解除本行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敬請公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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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時 動 議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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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錄一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銀行以配合政府金融國際化及自由化之政策,促進國內經濟及 工商事業之發展為宗旨,並依照銀行法及公司法之規定以股份有 限公司之組織設立之,定名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銀行之英文名稱為 FAR EASTERN INTERNATIONAL BANK

  • 第 二 條︰本銀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並得視業務之需要,於國內外 適當地點設立分支行處。

第二章 業 務

  • 第 三 條:本銀行經營之業務為 H101021 商業銀行業。

第三條之一:本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後︰

  • ( 一 ) 收受支票存款。

  • ( 二 ) 收受活期存款。

( 三 ) 收受定期存款。

( 四 ) 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 五 ) 辦理票據貼現。

  • ( 六 )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 ( 七 ) 辦理國內外匯兌。

( 八 )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 ( 九 ) 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 ( 十 )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 ( 十一 ) 代理收付款項。

  • ( 十二 ) 承銷及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 ( 十三 ) 辦理信用卡業務。

  • ( 十四 ) 辦理保管及倉庫業務。

  • ( 十五 )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 ( 十六 )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 ( 十七 ) 辦理出口外匯、進口外匯、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外匯 存款、外幣貸款及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 十八 ) 辦理外幣間保證金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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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九 ) 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 務。

  • ( 二十 ) 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 ( 廿一 ) 發行金融債券。

  • ( 廿二 )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 ( 廿三 ) 辦理依信託業法核定辦理之業務。

  • ( 廿四 ) 證券業務: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 ( 廿五 ) 代售金塊、金幣、銀幣。

  • ( 廿六 ) 辦理與前項各款業務有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代理 服務業務。

  • ( 廿七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第三章 股 份

  • 第 四 條:本銀行額定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億元整,分為肆拾伍億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未發行部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前項股份總額內得發行特別股。

  • 第四條之一:本銀行發行之甲種記名式特別股,其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條件列 示如下:

  • 一、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 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令或章程之相關規定,提列 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數連同上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優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 累積未分派之股息。

  • 二、甲種特別股股息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加碼,加碼數以年率 4% 為上限,依實際發行價格計 算,每年股東常會承認決算書表後,由董事會另訂基準日支 付應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之發放,自發行 日起,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發 行日定義為增資基準日。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則按當年度 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

  • 三、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全數分派該年度應發放之甲 種特別股股息,或因甲種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銀行資本 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訂最低要求而須暫停分派股息 時,應累積該等不足部份股息,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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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 四、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本銀行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 東,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及積欠之股息為限。

  • 五、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無選舉權;但有被選舉 為董事及監察人之權利。

  • 六、甲種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二款所述之股息外,不得參加 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 七、本銀行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得享有與普 通股股東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購權。

  • 八、甲種特別股自發行日起算滿三年之次日起,除依法暫停過戶 期間外,甲種特別股股東得隨時申請將其持有之部份或全部 甲種特別股以一股甲種特別股轉換為本銀行一股普通股,轉 換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普通股完全相同。

  • 九、甲種特別股於各年度分派股息除權 ( 息 ) 基準日前轉換成普 通股者,不得參與分派當年度及其後發放之特別股股息,但 如有以前年度累積未分派之甲種特別股股息,應繼續於當年 度及以後年度優先分派。

  • 十、甲種特別股屬於永續特別股,無到期日。自發行日起算屆滿 五年之次日起,在法令及主管機關許可下,本銀行得隨時按 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仍發行在外之甲種特別股。甲 種特別股若自發行日起算屆滿五年仍未經本銀行收回,則其 股息應自發行日起算屆滿五年之翌日提高年利率一個百分 點。

  • 甲種特別股之股息率,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時,視發行當時資 金市場狀況在前項第二款所訂股息率範圍內訂定。

  • 第 五 條:本銀行股票應編號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 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銀行發行之股份,得 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本銀行發行新 股時,亦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機構保管。本銀行得依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換發 大面額股票。本銀行得發行特別股股票。本銀行與他公司合併時, 就合併有關事項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

  • 第 六 條:本銀行股務事宜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其他 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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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七 條: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本銀行決定分 派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及股東名 簿記載之變更。

第四章 股東會

  • 第 八 條: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董事會依 法召集之。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臨時會於 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 九 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 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公告 之。

  • 第 十 條︰股東會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 第 十一 條︰股東會之職權如後︰

  • ( 一 ) 章程之釐定及修正事項。

  • ( 二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事項。

  • ( 三 ) 審核董事會所造具之表冊及監察人報告。

  • ( 四 ) 增減資本之核議事項。

  • ( 五 ) 盈餘之分配或虧損之彌補事項。

  • ( 六 ) 其他重要事項及公司法所規定事項之決議。

  • 第 十二 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委託 代理人代理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代理人不以本公司股東為限。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 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 第 十三 條: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銀行股東 會議事規則辦理。

  • 第 十四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第 十五 條:本銀行設董事九至十五人,監察人三至五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選任之。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提名及其他事項依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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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銀行由全體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組成審計委員會。審計 委員會成員、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 章之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另訂之。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銀行記名股票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 訂定之。

第 十六 條︰董事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後得連選連任。

第 十七 條︰董事互選三至五人為常務董事,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 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常務董事互選董事 長及副董事長,董事及常務董事分別組織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常務董事會於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監察人互選一人 為常駐監察人。董事得互選一至二人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得列 席常務董事會。

  • 第 十八 條︰董事長對外代表本銀行,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之 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就常務董事 中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 第 十九 條: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通知監察人列席。常 務董事會隨時召開。另董事會之召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 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以專人 送達、傳真、電子郵件寄送或郵寄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 遇有緊急情事而隨時召集時,亦得以前揭方式通知。董事會之會 議資料得以電子方式於召集通知時一併提供。董事不能親自出席 會議時,得依法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董事會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 二十 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後︰

  • ( 一 ) 各種章則之審定。

  • ( 二 ) 業務計劃之審定。

  • ( 三 ) 資本增減之擬定。

  • ( 四 ) 分行處設置撤銷或變更之決定。

  • ( 五 ) 各種重要契約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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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 ) 預決算之編造。

  • ( 七 ) 不動產買賣之決定。

  • ( 八 ) 盈餘分配之擬定。

  • ( 九 ) 重要授信案件及業務之核定。

  • ( 十 ) 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內部稽核主管及經理 人任免之審定。

  • ( 十一 ) 各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主管職位派免之審定。

  • ( 十二 ) 董事長交議及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定。

  • ( 十三 ) 股東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 ( 十四 ) 其他依照法令賦與之職權。

第二十一條︰監察人之職權如後︰

  • ( 一 ) 營業及財產狀況之調查審核。

  • ( 二 ) 帳目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審核。

  • ( 三 ) 庫存之檢查。

  • ( 四 ) 職員執行業務之監察與違法失職情事之檢舉。

  • ( 五 ) 其他依照法令賦與之職權。

第二十二條: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銀行營運參與及貢獻之 程度暨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銀行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事業群主管、協理、單位 主管 ( 處長、部主管 ) 、分行主管。

本銀行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方針,綜理全行業務, 並設各級經理人若干人佐理之,另設總稽核一人綜理全行稽核事宜; 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免之。 第六章 會 計

第二十四條︰本銀行會計年度,自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中華民 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每年度分上、下兩期辦理結算,以六 月三十日為上期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下期結算日,年度終 了時,並應辦理年度決算。

第二十五條:本銀行決算,由董事會依法造具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書表,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 察人查核,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前項書表及監 察人報告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銀行供股東查閱, 並於經股東常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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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銀行備查。

  • 第二十六條:本銀行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虧損後, 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三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後,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優先分派特別股 之股息,再視業務狀況酌於保留一部份後,按下列百分比分配之:

  • ( 一 ) 股東紅利:百分之九十二,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但遇增 加資本時,其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紅利,依照股東會 之決議辦理。

  • ( 二 ) 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之成數:百分之二,其分配辦法,由 董事會決定之。

  • ( 三 ) 員工紅利:百分之六。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本銀行最高現金盈餘分配, 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第一項盈餘之分派由董事會按當時環境、未來發展計劃擬訂股利 發放之條件,其現金股利部份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 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銀行組織規程及其他章則均由董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八條︰本銀行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照銀行法、公司法及有關金融法令之 規定辦理。

  •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訂立,自呈奉主管機關核 准之日起施行,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九日第一次修正,民國八十二 年五月廿一日第二次修正,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三次修 正,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廿二日第四次修正,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 一日第五次修正,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第六次修正,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第八 次修正,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第九次修正,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五日第十次修正,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十一次修正,民 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二次修正,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第十三次修正,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第 十六次修正,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第十七次修正,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十日第十八次修正,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十九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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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次修正,民國一○○年六 月十五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二 次修正,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民國一○三 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修正時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本章程關於審計委員會之 設置及其規定,自本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並進行董事及監察 人改選時,始適用之。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同時廢除監察人以 及本章程關於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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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錄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 80 年 12 月 9 日訂定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修正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0 日修正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5 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6 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4 日修正

  • 第 條:本公司股東會議議事依本規則行之。

  •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 ( 或代理 人 ) 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 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 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其 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 修正案或替代案,均視為棄權。

  • 股東 ( 或代理人 ) 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 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股東 ( 或代理人 ) 出席會議時,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 加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配戴識別證或臂章。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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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 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 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 人擔任之。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及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止。

  • 第 三 條: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 或代理人 ) 出席時, 由主席宣布開會。如已逾開會時間尚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布 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 或 代理人 ) 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 ( 或代理人 )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就普通決議事項為假決議。

  • 進行前項假決議後,如出席股東 ( 或代理人 ) 所代表之股數已足法 定數額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第 四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開會悉依照議 程所排之程序進行,非經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 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 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 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前項規定,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會議經決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 會。

  • 第 五 條:股東 ( 或代理人 ) 發言前,須以發言條填明出席證號碼、戶名及發 言要旨,由主席指定其發言先後。

  • 出席股東 ( 或代理人 ) 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 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經確認之發言內容為準。

  • 第 六 條:議案之提出,須以書面行之。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 ( 或代理人 ) 對原議案之修正案、替代案或以臨時動議提出之其他議案,應有其 他股東 ( 或代理人 ) 附議,議程之變更、散會之動議亦同。提案人 連同附議人所代表之股權應達壹拾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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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 第 七 條:提案之說明以五分鐘為限,詢問或答覆之發言,每人以三分鐘為限, 但經主席之許可得延長三分鐘。

  • 股東 ( 或代理人 ) 發言逾時、逾次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 其發言。出席股東 ( 或代理人 ) 發言時,其他股東 ( 或代理人 ) 除 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 ( 或代理人 ) 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 者主席應予制止。

  • 不服主席之制止,第十五條規定準用之。

  • 第 八 條: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

  •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推由一人發 言。

  • 第 九 條:出席股東 ( 或代理人 ) 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得宣告停 止討論。

  • 第 十 條:經宣告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即提付表決。

  • 非為議案,不予討論或表決。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等工作人員,由主席指定並經徵得出席股東 ( 或代理人 ) 同意,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第十一條:議案之表決,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 ( 或代 理人 )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 如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且其他出席股東經 主席徵詢亦無異議,則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 如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應採投票表決,主席得裁示採逐案表決,或 就各項議案 ( 含選舉案 ) 採分次或一次之方式進行投票並分別計票。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 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表決及選舉之結果,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並做成紀錄。

  • 第十二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第十三條:會議進行時,如遇空襲警報,即停止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 後一小時繼續開會。

  • 第十四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 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第十五條:股東(或代理人)應服從主席、糾察員(或保全人員)關於維持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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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之指揮。對於妨害股東會之人,主席或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得 予以排除。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規則經創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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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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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80 年 12 月 9 日訂定 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19 日修正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5 日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6 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修正

  • 一、本銀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二、本銀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累積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以在選舉票上 所印之出席證號碼代之。選舉票由董事會製備,按出席證號碼編號,並加 註其選舉權數。

  • 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三、本銀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應選出人數,以得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 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選舉權數相 同而超過應選出人數時,由得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 代為抽籤。

  • 本銀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均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且獨立董事之資格、獨立性條件及其他事宜,應符合公開發 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四、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記票員各二人,執行各項有關任務,監 票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五、監票員之任務如下:

  • ( 一 ) 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櫃,並加封條。

  • ( 二 ) 糾察秩序暨監察投票有無疏略及違法等情事。

  • ( 三 ) 投票完畢後,啟封取票,並檢查選舉票數目。

  • ( 四 ) 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點交記票員。

  • ( 五 ) 監察記票員記錄各被選舉人所得選舉權數。

  • 六、被選舉人為自然人,其具股東身分,選舉人應於選舉票上填明被選舉人戶 名及股東戶號;其不具股東身分,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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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被選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除應填明戶號外,另應填明該政府或法 人名稱,亦得填明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 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七、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 一 ) 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舉票者。

  • ( 二 ) 同一張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以上者。

  • ( 三 ) 未經選舉人填寫之空白選舉票。

  • ( 四 ) 未依第六條之規定填寫選舉票或夾寫其他文字者。

  • ( 五 )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 六 ) 所填被選舉人資料經核對不符者。

  • 八、董事及監察人選舉票,各設投票櫃一個,並分為兩組進行開票。

  • 九、選舉票全部入櫃後,由監票員及記票員會同拆啟票櫃。

  • 十、記票由監票員在旁監視。

  • 十一、選舉票有疑問時,先請監票員驗明是否作廢,作廢之票應另行放置,於 點明票數及選舉權數後,交由監票員批明作廢並簽名蓋章。

  • 十二、開票結果,由監票員核對有效票及廢票之總和無訛後,就有效票及選舉 權數暨廢票及選舉權數分別填入記錄表,然後由主席宣佈當選人。

  • 十三、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十四、本辦法經創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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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錄四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9 日訂定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修正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7 日修正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0 日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6 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4 日修正

一 第 條:目的

  •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定本處理準則。

  • 第 二 條:法令依據

  • 本處理準則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本 法主管機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 九一 ) 台財證 ( 一 ) 第O九一O OO六一O五號令公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及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金管證一字第O九六OOO一四六三號 令之規定訂定。

第 三 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 售 )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 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 (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營建業之存貨 ) 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 ( 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九、本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所取得或處分之前項資產,另依本行 「承受及處分擔保品準則」規定之處理程序辦理,不適用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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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準則。

  • 十、本處理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計算。

第 四 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 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 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 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 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銷 ) 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 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 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 以下簡稱 股份受讓 ) 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 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為準 ( 以孰前者為準 ) 。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 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之大陸投資。

  • 七、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八、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本行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 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第 五 條:本行取得或處分第三條所稱之資產,除依本行分層負責授權額度表、 證券投資政策及本行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財政部核准投資於其他企 業等規定處理外,若依本處理準則或其他法律規定應提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行方應將董事異議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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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料送各監察人。另本行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 算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依照辦理:

  • 一、處理資產如有公司法第一八五條情事者,應依該規定提報股東 會同意後行之。

  • 二、本行得購置有價證券之總額及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悉依 本行證券投資政策之規定。

  • 三、本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於投資 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於投資該項 倉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

  • 四、本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 ( 二 ) 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 ( 三 ) 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 本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 值之百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本行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 五、本行各子公司其個別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以不超過該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股東權益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且投資 個別長、短期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中股東權益之百分之六十;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他固 定資產帳面價值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資產 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本行與子公司長、短期之股權投資 合計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股東權益之百分之 一百五十,有關本項比率之計算,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簡稱證交所 ) 營業細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 第 六 條:本行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 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 不得為關係人。

  • 第 七 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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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 一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 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並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會核定。

  • ( 二 )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 一為之,並依本行分層負責授權額度表規定逐級核准; 額度超過總經理權限者,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三、執行單位

  •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時,應由秘書處負責執行。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 二 )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 估價者估價。

  • ( 三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 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 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 之十以上。

  • ( 四 )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 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 五 ) 本行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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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 八 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行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行內部控制制度 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 一 ) 上市 ( 櫃 ) 公司股票、國內受益憑證之有價證券買賣應 由權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

    • ( 二 ) 民營企業公司債、金融債券、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受益證券、衍生性商品及資產基礎證 券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權責單位取得相關金融商品或 公司之財務報表或評估資料,考量其風險、獲利能力及 發展潛力等,報請總經理核准後始得為之。

    • ( 三 ) 政府公債、政府保本息公債、公營事業債券之買賣,應 由權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其金額由投資審議 委員會及資金會議核定之。

  • 三、執行單位

    • 本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權 責單位負責執行。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本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 參考:

    • ( 一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二 ) 本行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 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 九 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一、本行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本處理準則規定辦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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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 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本處理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 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 ( 一 )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 二 )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三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 一 ) 款及第 ( 四 )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 四 )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 人之關係等事項。

  • ( 五 )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 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六 )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 ( 七 )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前述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一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之合理性:

  •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 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本行購入資產 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 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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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 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 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 二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 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 三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 一 ) 款及 第 ( 二 ) 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 及表示具體意見。

  • ( 四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 一 ) 、 ( 二 )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 第 ( 五 ) 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 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 者,不在此限:

  •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 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 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 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 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 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 條件相當者。

    •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 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 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本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 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 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 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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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五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 ( 一 ) 、 ( 二 )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 事項。且本行及對本行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 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 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本行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本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 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行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 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 比例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

  •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應將本條第三項第 ( 五 ) 款第 1 點及第 2 點處理情形 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 明書。

  • ( 六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 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 ( 一 ) 、 ( 二 ) 、 ( 三 ) 款有關交易成 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 年。

  •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 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 七 )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 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 五 ) 款規 定辦理。

四、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及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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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本行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前,應由秘書 處檢呈相關資料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執行之。但金額未達新臺幣 三億元者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 第 十 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悉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 一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價,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新臺幣伍佰 萬元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 事會中提會報備;金額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 ( 含 ) 者, 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二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價,建 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經董事會通過 後始得為之。

  • 三、執行單位

    • 本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 決後,由權責單位負責執行。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 本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條之一: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準則規定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九條第二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規 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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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免再計入。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債權之處理程序

  • 一、本行取得金融機構債權,除以下情形,應依「授信業務授權準 則」等相關規定,經授信報核程序提報所屬授權層級核准後辦 理:

  • ( 一 ) 交易對象為本行關係人,應依授信報核程序提報常董會 核轉董事會決議。

  • ( 二 ) 取得不良債權應依「授信業務授權準則」所屬核准層級 向上提高二階,最高由董事會決議。

  • 二、處分本行債權之提案,應載明承購人資格、債權轉讓方式及價 格等交易條件,經「授信業務授權準則」一級權限核准後辦理, 但不良債權應依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 項」及本行相關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 一 ) 本行得從事交易之衍生性商品種類以主管機關開放辦理 並經本行常董會核准者為限。

  • ( 二 ) 本行得從事經紀性、避險性及投資性之衍生性商品交 易。

  • ( 三 ) 本行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權責劃分、績效評估及得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 失上限金額等節應於相關業務辦法中明訂並提報常董會 核准。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本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 ( 一 ) 風險管理範圍,應包含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 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 ( 二 ) 本行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授權額度、風險管理措施、 作業流程及作業分工等節應於相關作業準則及作業手冊 中明訂並提報常董會核准。

  • ( 三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 得互相兼任;其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並應由分 屬不同部門之人員負責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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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 四 )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屬交易性質者應即時或每 日市價評估,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 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 管人員。

  • ( 五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 理:

    1.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 監督與控制。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 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本行容許承受之範圍。

  • ( 六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 品之交易: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 準則辦理。

    2. 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 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 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三、本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處理準則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 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就其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 / 常董 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二項第 ( 四 ) 款、第 ( 五 ) 款第 2 點及 第 ( 六 ) 款第 1 點應審慎評估之事項,留存資料備查。

  • 五、內部稽核制度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及不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 通知各監察人。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一 ) 本行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召開董事 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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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 二 ) 本行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 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 第 ( 一 ) 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 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 ( 但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 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 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董事會及股東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 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1.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 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2.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 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前述之人員基本資料及重要事項日期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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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款規 定辦理。

  • ( 二 ) 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 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 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三 )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 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股東會。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 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

  •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 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 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情事。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 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 增減變動。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 露者。

  • ( 四 ) 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 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 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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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約之處理。

  2.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 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3.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 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4.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5.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6.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 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7. ( 五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 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 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 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 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8. ( 六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 行公司者,本行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 ( 一 ) 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 ( 二 ) 款事前保密承諾、第 ( 五 ) 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 動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 ( 一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 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二 )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三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四 )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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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億元以上。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 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 市場基金。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 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 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 ( 五 ) 前四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 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 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 有價證券之金額。

  • ( 六 ) 前款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入。

  •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 達本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 理公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 ( 一 ) 本行應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

  • ( 二 ) 本行應按月將本行及其非屬國內本行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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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 三 ) 本行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 四 ) 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 本行,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 五 ) 本行依本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四、公告格式

  • 本行依本處理準則應公告事項與內容,其公告格式詳如「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附件。

第十五條:本行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本行應督促子公司依本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

  •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本 行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行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 準。

第十六條:罰則

  • 本行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準則規定者,將視情節輕 重依本行員工獎懲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 本處理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 時亦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行並應將董事異議資 料送各監察人。另本行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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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計算之。

第十八條:附則

本處理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有關法令規定或本行內部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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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第八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一覽表

基準日:10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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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姓名或名稱 代表人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董 事 長裕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侯金英 8,822,877 0.31%

副董事長徐 旭 東 5,504,185 0.19%
獨立董事兼 -
0 0
常務董事 [張 忠 本]
執行董事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王孝一 50,339,676 1.76%
執行董事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鍾聰明 50,339,676 1.76%
董 事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洪信德 20,172,349 0.70%
董 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周添財 68,044,753 2.38%
董 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俞明德 68,044,753 2.38%

獨立董事沈 平 0 0
全體董事實際持股比例合計 152,883,840 5.34%
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持股成數 68,683,831 2.40%
常駐監察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鄭澄宇 75,712,265 2.65%
監 察 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許士軍 75,712,265 2.65%
監 察 人裕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戴立寧 2,533,746 0.09%
全體監察人實際持股比例合計 78,246,011 2.74%
全體監察人法定最低持股成數 6,868,383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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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未加計代表人持有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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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 資報酬率之影響

單位:新臺幣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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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104 年度
項 目 (預估)
期初實收資本額 28,618,263
本 年 度 每股現金股利 ( 元 ) 0.4000
配股配息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股 ) 0.0537
情 形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股 ) 0
營業利益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業增 ( 減 ) 比率
稅後純益
營業績效 不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 ( 減 ) 比率
變化情形
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 ( 減 ) 比率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年平均本益比倒數 )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 擬制每股盈餘 用
配放現金股利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擬 制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轉 擬制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 ( 註 )
增資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及本益比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且 擬制每股盈餘
盈餘轉增資改以現金
股利發放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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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本行並未編製並公告一○四年度財務預測,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 會 89 年 2 月 1 日( 89 )台財證(一)字第 00371 號函規定,無須揭露本 項資訊。

董事長:侯金英 經理人:洪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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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陳雲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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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

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相關資訊

本行 103 年度盈餘分配案,經本行 104 年 3 月 20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有 關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如下:

一、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

  • 員工現金紅利新臺幣(以下同) 0 元,員工股票紅利 174,882,474 元,董 監酬勞 58,294,158 元。

  • 二、若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 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不適用。

  • (註: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59296 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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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7號26.27樓 26.27/F 207 Tun Hwa S.Road,Sec.2,Taipei Tel:(02)2378-6868 Fax:(02)2377-9000 Swift Code : FEINTWTP http://www.feib.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