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araday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16, 2015

52268_rns_2015-03-16_6c4a881b-cad4-4f6e-b50d-a4496532b681.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35 智原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4/03/16 發言時間 17:45:04
發言人 顏昌盛 發言人職稱 市場暨投資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57878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4/03/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16
2.預計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整,採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總額上限為普通股3,000仟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列各既得期限仍在職,並
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一年: 40%
任職屆滿二年: 30%
任職屆滿三年: 30%
(2)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3)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3-1)員工自被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時,就其被給予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
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2)自給與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死亡、轉調關係企業者,其
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因本
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3-3)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包括但不限於育嬰、傷病及服兵役)者,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
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留職停薪期間超過一年者,視為自
願離職,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
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授予員工及其所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
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民國104年
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3,000仟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
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21,950仟元(以民
國104年2月26日收盤價新臺幣40.65元擬制估算)。如以民國104年9月初發行計算,
暫估民國104年~107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6,422.5仟元、63,007.5仟元、
24,390仟元及8,130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即414,250,522股)計算,暫估民國104年~107年費用化後
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064元、0.152元、0.059元及0.020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若考慮現金減資案完成後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現金減資後已發行股數(即
248,550,313股) 計算,暫估民國104年~107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
臺幣0.074元、0.253元、0.098元及0.03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
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未達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
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
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
格,本公司有權得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調整相關內容,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