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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aday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ug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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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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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智原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8,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18,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7/12/29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7/12/18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18,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8,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5.02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 服務的意願,及提升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為5.02%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屆滿2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 屆滿3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75%, 屆滿4年後可全數行使,對原股東權益逐年 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 服務的意願,及提升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 第0960073134號規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 體貢獻等,由董事長訂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 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第四條 發行總額: 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8,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之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 股總數為18,0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第六條 權利期間: 存續期間為6年,發行日(認股權憑證交付日)屆滿2年後 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屆滿3年後可行使之認購 權為授予數之75%,屆滿4年後可全數行使。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 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第七條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第八條 離職處置 (一)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憑證,自離職日起則失效。 (二)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30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否則凍結至復職,權利期間依凍結期間遞延,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則凍結, 權利期間依凍結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由繼承人自死 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 死亡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仍依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 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時由繼承人繼承之,並依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權利 期間行使之。 (五)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如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 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第九條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註銷。 第十條 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十一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遇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 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或受讓它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 股款繳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 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 每股股款繳納金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 繳納金額為零。 (3.)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 不予調整。 (4.) 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 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 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有發放普通股 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為準。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 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份)/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第十二條 行使認股權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 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 ,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 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 認股權人於五個營業日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 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要求再恢復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 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 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之日起即 得上市買賣。 第十三條 資本額變更程序: 本公司應於每季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 股本變更登記至少一次。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 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二 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第十四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 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五條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 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 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辦理。 第十六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 ,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七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 (二)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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