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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Nov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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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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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171 号文》”)和《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 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原拟定为121 人。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中的谢雪柳和何澜不符合本次授予的相关资格条件;艾志 国、肖峰由于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子公司正职高管;左致远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 权激励。综上,上述5 名原激励对象不再参与本次股权激励。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使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 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8,891,200 股限制性股票。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