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EXPLOSIVE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Sep 24, 2021

54154_rns_2021-09-24_a9323a7d-97ae-4810-8dc8-fe4dae9f85c4.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25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594 x 18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零二一年九月

致: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1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公告了《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等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3:00 在新天地大 厦 24 楼会议室(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 319 号新天地大厦 24 楼)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41,038,812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198%。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 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共计持有公司 200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 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 的提案》

3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039,01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039,01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039,01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039,01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朱 龙 2021 年 9 月 24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