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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Sep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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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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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以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临 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171号文》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和《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试行办法》和《171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171号文》等 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 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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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团队和业务、技术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 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 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 重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三个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三个财务指标, 分别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 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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