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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1
Feb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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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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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1-006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 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终1807 号]。现将有关南 岭经贸公司诉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 等被告涉及的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19 年2 月11 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 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9)湘01 民初438 号]。 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4,799.031957 万元货款 的支付义务,并按合同违约条款有关违约金之约定支付合同违约 金,请求其他被告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 5,0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承兑所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 年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2019-001)。]
2、2020 年5 月20 日,长沙市中院对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 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9)湘01 民初438 号]。判决被告康赛普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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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支付货款47,990,319.57 元,并以该货款为 基数支付违约金;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湖南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0,000,000 元额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黄少华在 50,000,000 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南岭经贸 公司在50,000,000 元内对黄少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 告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17,600,000 元内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在17,600,000 元内对岳 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湖南 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在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支付未能承 兑的汇票金额50,000,000 元以及利息;驳回原告南岭经贸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 年6 月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2020-028)。]
3、上诉人黄少华不服长沙市中院[(2019)湘01 民初438 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0 年12 月25 日,湖南省高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黄 少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3,907 元,由黄少 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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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项,已累计计提坏 账准备2399.27 万元(未审计),其中2020 年度计提坏账准备 1436.67 万元(未审计),将使公司2020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减 少1436.67 万元。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且本次判决尚未执行, 最终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 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省高院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执行情况,依法追索货款及违 约金等相关款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终1807 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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