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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0

Dec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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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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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0-047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岭经贸公司)收到衡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东县法院) 于2020 年12 月13 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 执恢22 号之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概况

1、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有色 金属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东源祥公司)分别于2017 年1 月5 日和2018 年5 月11 日签署了《白钨精矿销售合同》和 《销售合同》。截止2018 年8 月30 日,前述两份销售合同项下 债务人逾期未付债权人货款共计2,698 万元。

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 于2019 年2 月1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并于2019 年2 月25 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1467 号]《公证书》。

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于2019 年4 月支付205 万元本 息后,未以任何形式支付款项,已经严重违约。南岭经贸公司向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湖南省长沙市麓山 公证处于2019 年7 月17 日向南岭经贸公司出具了[(2019)湘 长麓证民字第4824 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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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岭经贸公司向衡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4824 号]公 证债权文书一案,衡东县法院于2019 年8 月1 日受理该案件, 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湘0424 执618 号]。

3、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与董镇涛向衡东县法院提出异议 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不予执行,衡东县法院于2019 年9 月 24 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 执618 号]。驳回 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正 式进入执行。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19 年10 月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 告》(2019-037)。经查实,被执行人无可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 未能得到执行。

4、由于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一直未能按期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南岭经贸公司于2020 年1 月14 日 向衡东县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

二、本次执行的进展情况

衡东县法院于2020 年1 月23 日向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 董明光、董镇涛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 书,并于2020 年1 月15 日起发起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采取相 关执行措施:

(一)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董镇 涛银行账户304,115 元;董明光银行账户4,329 元;衡东源祥公 司账户259 元,共计308,703 元(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已领 取)。

(二)查封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除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 位于杨林镇大源冲村(董明光自建房)101 室(东房权证字第 16000131 号)外,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且有 抵押。查封期限自2020 年3 月5 日起至2023 年3 月4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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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位于杨林镇大源冲村(董 明光自建房)101 室(东房权证字第16000131 号),因该房的土 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申请执行人从经济角度考虑要求暂不予处 置。

(三)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湘D3ZT68 雪佛兰小车 一辆,湘D3L530 江铃牌小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董镇涛名下湘 DB567M 小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 年3 月5 日起至2022 年3 月4 日止。上述车辆均未扣押,暂时不宜处置。

(四)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从经济 角度考虑要求暂不予处置。

(五)对于申请执行人保管的钨矿石的鉴定,鉴定结论为该 批钨精矿的有效成分三氧化钨含量为4.78%,其品位和级别均不 符合标准YS/T231-2015《钨精矿》表1 的要求。故申请执行人 要求暂不予处置。

(六)2020 年9 月10 日,对三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董 明光、董镇涛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上公布。

2020 年11 月9 日,衡东县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约 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并再次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三、执行裁定情况

本案已由衡东县法院于2020 年12 月13 日出具了《执行裁 定书》[(2019)湘0424 执恢22 号之二]。

衡东县法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 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 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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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9 年年初,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欠贸易款2698 万元, 公司已于2019 年4 月累计收回应收账款及利息205 万元。截至 2019 年12 月31 日,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尚欠贸易款账面金 额2493 万元。

公司已于2018 年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34.90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及上述案件的实际 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0 年2 月25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次对被执行人衡东源 祥公司应收账款余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为2358.10 万 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 年2 月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的公告》(2020-005)。

公司于2019 年度已对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应收账款2493 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被执行人相关资 产与账户的查封或冻结将依据原执行措施继续维持。预计本次终 止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后续影响将根 据实际执行到位情况确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及时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清收前述应收货款 及其利息、违约金等相关债权,减少资产减值损失,切实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1、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 执恢 22 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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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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