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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0

Jan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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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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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0-002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一六九公司)收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娄星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1302 民初296 号]。有 关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百弘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一六九公司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判决情况如下: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7 年7 月12 日,娄星区法院受理了一六九公司与百 弘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7 湘1302 民 初2331 号)。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 年7 月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 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7-023)。

2、2017 年12 月5 日,百弘房地产公司就该诉讼事项向湖 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娄底市中院”) 提起民事 诉讼。娄底市中院认为两案当事人相同且属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 纠纷,宜由同一法院审理。2018 年1 月24 日,娄底市中院做出 了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7)湘13 民初82 号]), 裁定该案由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诉讼事项的进 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 年1 月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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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 公告》(2018-005)。

3、2018 年6 月13 日,娄星区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民事 裁定书编号为[(2017)湘1302 民初2331 号]),裁定百弘房地 产公司退出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由一六九公司全面接 管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详 见公司于2018 年6 月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 018-031)。

4、2019 年3 月21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新天 地集团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托管主体转移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湘国资发展函[2019]33 号)。该复函原则同意:“一六九棚户 区改造项目的托管主体由一六九公司转移为神斧投资,神斧投资 可以按照法院裁定及与当地政府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合理限额 内继续履行项目所需资金的垫支责任(含一六九公司前期垫支的 资金及相关成本),但需严格控制垫支范围,垫支预算并履行相 应法定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 年3 月26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 棚改项目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16)。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 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娄星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1302 民初29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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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 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 年1 月31 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 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及2014 年8 月26 日签订的《湖 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 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2、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房屋、车位/车库、商业设 施等归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承继;

3、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湖南 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196,677.63 元(含保证金 10,000,000.00 元),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由原告(并 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退还并支付;

4、驳回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647 元(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 936547 元,已缴601227 元;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应缴100 元,已缴100 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4658.8 元,由被告(并案原告)湖 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198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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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 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进展情况说明

公司认为: 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是职工福利项目和民生工 程,不属于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公司对本次判决结果的部分内容 存在异议,将组织委托律师尽快对本案件提起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涉及的是职工棚户区改造项目,并非生产经营事项。根 据湖南省国资委下发的《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新天地集团一六九公 司棚改项目托管主体转移等有关事项的复函》(湘国资发展函 [2019]33 号),一六九公司拟与神斧投资签订《项目移交协议书》。 在有关托管移交协议完成后,一六九棚改项目的受托管理主体将 移交至天地集团下属企业神斧投资。本次公告的内容为一审判决 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 1302 民初296 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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