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EXPLOSIVE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9
Jul 31, 2019
54154_rns_2019-07-31_e0039d81-781d-429e-b173-df82c156478c.PDF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9-027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 沙中院)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 民初2684 号],有关南岭 经贸公司诉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 等4 名被告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 年6 月25 日,长沙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 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8)湘01 民 初2684 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 4200 万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义务,并根据有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财 务费用,请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 年7 月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8-039)。]
根据法院安排,本案分别于2019 年5 月28 日、2019 年7 月16 日在长沙中院开庭审理。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判决情况
2019 年7 月15 日,长沙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 内容如下: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南岭经贸公司与康 赛普公司在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共签订五份购销合同, 五份合同货款总金额113,835,333 元。中安集团、黄少华、亿凯 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2、2017 年6 月26 日,被告康赛普公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4,200 万元,用于 支付上述合同项下欠付的货款。2017 年11 月14 日,南岭经贸 公司向被告康赛普公司发出《催款函》,康赛普公司于2017 年 11 月14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到期未承兑,康赛普公 司除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向原告支付未承兑金额20%的违约金。 2017 年12 月18 日被告康赛普公司又向原告出具《结算函》,承 诺将于2017 年12 月25 日前将4,200 万元全额承兑,并按6%的 利息结算半年期财务费用252 万元。3、康赛普公司、黄少华、 亿凯丰公司、南岭经贸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事后,康赛普公司未 能如约承兑汇票、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南岭经贸公司能否向康赛普 公司主张要求其支付案涉合同欠付货款,并由中安集团、黄少华、 亿凯丰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问题。南岭经贸公司主张其与康 赛普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卖方,南岭经贸公司的主要合同 义务为交付货物,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南岭经贸公司未能提供任 何直接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交货义务。故,南岭经贸公司在未提 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下,主张康赛普公司就 案涉合同承担支付欠付货款的义务,并由中安集团、黄少华、亿 凯丰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1)驳回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受理费344,620 元,由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
2、本案进展情况说明
公司认为,本判决未对本案的交易流程和模式进行详细论 证,未能理解大宗货物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公司未履行交货 义务为由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此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程 序在时间上存在瑕疵。
根据判决书内容:“被告康赛普公司辩称:答辩人对被答辩 人提出的支付4,799.031957 万元货款本金的请求无异议”。康赛 普公司欠付债务的事实清楚、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充分,公司对判 决书中涉及的事实认定、判决程序和判决结果均存在异议,公司 将组织委托律师等相关人员补充和完善相关证据,尽快对本案件 提起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截至2018 年 末,公司对康赛普公司4,200 万元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 项,已计提坏账准备372.28 万元。本案将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有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 影响仍需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与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故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依法追索货款及违约金等相关 款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01
-
民初2684 号]》;
-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人民法院报》于2019 年4 月11 日披露的关于本案开庭 的公告。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