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EXPLOSIVE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1

Apr 25, 2011

54154_rns_2011-04-25_28f03769-74bb-4757-9385-311b01896e4d.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59 天国际新城A 座17 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 1、刊登在2011 年3 月31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

  • 2、刊登在2011 年3 月31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上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3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于2011 年4 月22 日(星期五)上午9:00 在长沙市普瑞温泉酒店(长沙市望 城县星城大道8 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9205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 132200100 股的 69.6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方 式逐项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荣 (盖章) 律 师: 林莎 丁少波

2011 年4 月22 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