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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09
Apr 2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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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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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A 座17 层 Tel:86-731-2953777 Fax:86-731-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 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9 年3 月26 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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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公 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18 日在湖南长沙蓉园宾馆如期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654569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88133400 股的74.2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 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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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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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袁爱平
(盖章) 律 师: 陈金山
朱志怡
2009 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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