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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Sep 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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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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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 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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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或者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 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 益关系等。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 方式、途径及程序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容及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2、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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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二)非经常性关联交易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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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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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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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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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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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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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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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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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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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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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定价的原则和定价方法
-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若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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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 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 行业定价执行;若既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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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执行;若国家定价、行业定价和市场定价均没有,则按实际 成本另加税金及合理利润执行;若以上四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 用,则按照协议价格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 数量计算交易价款,以转账或现款方式结算;商品销售等经常性 关联交易在90 日内结清,一次性关联交易价款在关联交易实施 完毕后的次月30 日内结清;或者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的 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 结清价款;
(三)对产品或原材料关联交易,采购及销售部门(或公司) 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并通报。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如下 程序进行审议及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 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 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1、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在协议签署前将相关资 料报送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有关意见。公司在签署 协议后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2、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在协议签定前将相 关资料报送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有关意见,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必须在 作出决议后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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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二)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的, 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 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 总金额达到前款第1 项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 到前款第2 项标准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提 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上述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 过程中其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予执行第一款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 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 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发 生重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 总金额,并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如 下程序进行审议及披露:
(一)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总额在300 万元以内(不含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交易协议,确定交易的数量、价格、总 金额、结算方式等,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但需在执行后 10 天内向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公司应 当在协议签定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认可,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有关意见。公司在董事会 决议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 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三)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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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公司应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提交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有关意见,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必须在 作出决议后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本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公司出资额达到第 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 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 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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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
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
-
制权的,该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的回避和 董事会决策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
-
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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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说明其关联关系, 但不得参与表决。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需将 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于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详细说明关联董事的姓名及其关联关系,并公布非 关联董事在该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
(六)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 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九条 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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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
法人单位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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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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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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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回避获得书面答复。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关联事项有关联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三)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提出 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 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以书 面的形式,并注明申请某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 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核查。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方式做出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公告 中做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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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 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 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表达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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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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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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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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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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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或有实际控制权的非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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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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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特别限制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要求公司代为其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 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
-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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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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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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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负责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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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及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该在报 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被告提起 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在 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拟被提起诉讼的控 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办法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 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 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包括社会公众股东在内的公司股东因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 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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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应经公司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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