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EXPLOSIVE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07

Aug 30, 2007

54154_rns_2007-08-30_73a48501-7ec3-4a9d-a7ee-a3da578a902f.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279 号金源大酒店天麟楼9 层 电话:86-731-5540103 传真:86-731-5164950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7 年7 月28 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刊登在2007 年8 月15 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0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7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 开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7 年8 月13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湖 南省南岭化工厂提出《关于同意陈光正董事长兼任湖南省神斧民爆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要求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2007 年8 月15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上述两个临时提 案,并决定将上述两个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 年8 月29 日在湖南永州市南华大酒店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大股东湖南省南岭化工厂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4392268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58755600 股的74.7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 票方式逐项表决,其中,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袁爱平

(盖章) 律 师:朱志怡

邹 棒

2007 年8 月2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