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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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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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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网站、内部报纸等的信息披露管理另行制定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开展工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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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 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 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除此以外的报告 为临时报告。
第九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草拟,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定期报告草案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并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 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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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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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
4、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 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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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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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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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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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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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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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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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 状况可能产生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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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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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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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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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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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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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人数,公司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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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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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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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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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 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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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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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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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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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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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全年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
1、净利润为负值;
-
2、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
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 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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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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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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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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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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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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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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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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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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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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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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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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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签定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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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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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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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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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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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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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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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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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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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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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 本条第6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 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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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或接受劳务;
-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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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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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
-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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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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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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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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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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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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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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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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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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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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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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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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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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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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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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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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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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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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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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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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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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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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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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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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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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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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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发
行新股、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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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
公司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 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原材料采
购、产品销售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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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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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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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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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29、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如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可随时向上 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 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 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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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公司控制 的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 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 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 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 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 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 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生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 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 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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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 司,应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外签 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1、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 的财务数据均以财务资产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企 业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以人力资源部提供的 数据为准。
2、要确保信息格式统一:各部门在向证券部提供信息、数 据全部用 WORD 文件编报,其中涉及的表格数据也均采用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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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和填列,纸型为A4、方向为纵向、采用宋体5 号字,最小 行距为0.02。
3、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公司内部公布 和向外提供前,均先要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 字批准后,再由证券部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4、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 提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 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 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 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5、公司应当坚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 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 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提供与收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遇有其 知晓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生产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 息,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 卖、赠与、租赁、筹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对外 投资情况及相关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
2、重大经营情况、购销合同、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市场 营销部提供;
3、公司生产、安全、产品质量情况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科 技质量部提供;
4、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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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5、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资本运作项目情况由公司 证券部提供;公司发展战略情况由企业管理部提供;
6、新产品设计开发项目情况、技术创新情况由技术中心提 供;
7、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公司办 公室提供。
8、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 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股东有义务在第一时间 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 变化达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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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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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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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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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发生的某一事项不 能确定是否需披露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 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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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 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证券部;
2、证券部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 的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资产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 全面复核;
3、财务资产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 其中财务数据的准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 认后交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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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部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
-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 义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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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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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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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
-
4、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 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 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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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四十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经董事 长或董事会明确授权的人有权接受各种新闻媒体的来访、采访, 其他任何人员无权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接待各媒体的采访。 上述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的来访、采访之前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 事先听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员工遇到媒体来访,应态度友好的表明公司有关规 定,并第一时间联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工作人员,做好妥善安 排。不得采取生硬、粗暴的态度对媒体的要求直接予以回绝。严 禁公司员工直接或间接接受媒体的采访、发表相关言论、提供相 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上述相关人员主体在接待投资、证券分析师时, 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 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 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 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 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 体记者立即更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 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 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 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 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 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上述相关人员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 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公开一般 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过公司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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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 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 予评价”回应,并在该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及有关市场传 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 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市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登报纸为《证券时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 书、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除登载于述报纸外,还刊登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登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 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其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 上市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及子公司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 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定保密 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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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信息等,证券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董事、 监事、 高管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 告,由后者代表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其报告和 申报事项参照前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文件,董事会秘书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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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以文件传阅的方式向所有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通报。
第五十五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 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 、关注函、 问询函 件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 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 妥善保管。其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必须由证券部报经 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必要时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方可查阅。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生产厂、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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