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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M&A Activity 2020
Mar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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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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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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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0731 8295 3778 传真:0731 8295 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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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 ” “ ” “ ” 下简称 湘科集团 、 申请人 或 收购人 )的委托,担任其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 让湖南新天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集团”)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从而通过新天地集团间接取得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岭民爆”)64.92%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 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收购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 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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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保荐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 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 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 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 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收购人、政 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 断。
(四)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无偿划转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 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 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 些数据、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 本所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 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 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本次收购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 部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 本所同意收购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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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 湘科集团/申请人/收购人 | 指 | 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新天地集团 | 指 | 湖南新天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南岭民爆 | 指 |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无偿划转 | 指 | 湘科集团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新天地集团 100%股权 |
| 本次收购 | 指 | 湘科集团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新天地集团 100%股权,从而通过新天地集团间接取得南岭 民爆64.92%股份 |
| 《收购报告书》 | 指 |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 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收购报告书(摘要)》 | 指 |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摘要》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无偿划转协议》 | 指 | 《湖南新天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 划转协议》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湖南省国资委 | 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本所 | 指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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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MA4QK1JK45 的《营业执照》,收购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MA4QK1JK45 |
| 住所 | 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319号金谷大厦1101 |
| 法定代表人 | 金银国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自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军工产品、军民两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能源的开发研究与其科技、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及证券、 金融、期货);对下属企业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成立日期 | 2019年6月19日 |
| 营业期限 | 2019年6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股权结构 | 湖南省国资委持股90%、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shixin.csrc.gov.cn)、信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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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 形;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依据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国资委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湖南省兵器工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新天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湘 国资产权[2019]172号),同意将湖南省国资委持有的新天地集团100%股权无 偿划转至湘科集团。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湘科集团将持有新天地集团100%的 股权。
2020年1月3日,湖南省国资委与湘科集团签订完成《无偿划转协议》,约定 湖南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新天地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湘科集团。(注:根据 湖南省国资委与湘科集团共同确认的《关于<湖南新天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 转协议>签署日期的说明》,湖南省国资委与湘科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正文中记载的 签署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实际情况为湘科集团于2019年12月23日将《无偿划转协议》签 署后提交给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国资委走完合同审批流程后于2020年1月3日签署协议,本 协议实际签署时间为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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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新天地集团通过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 湖南神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合计持有南岭民爆241,038,812股股票,合计控制 南岭民爆64.92%的股权,为南岭民爆的间接控股股东,湖南省国资委为南岭民爆 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后,湘科集团将持有新天地集团100%股权, 新天地集团仍为南岭民爆的间接控股股东,湘科控股通过新天地集团间接取得南 岭民爆64.92%股份,湖南省国资委仍为南岭民爆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湘科集团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本次收购系湘科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新天地集团 100%股权从而 通过新天地集团间接取得南岭民爆64.92%股份,属于因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湘科集团间接持有的南岭民爆的股份比例超 过 30%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国资委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湖南省兵器工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新天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 (湘国资产权[2019]172号),同意将湖南省国资委持有的新天地集团100%股 权无偿划转至湘科集团。
2、2019年12月6日,湘科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接收从湖南省国资委无 偿划出的新天地集团100%股权。
3、2020年1月3日,湖南省国资委与湘科集团签订完成《无偿划转协议》, 约定湖南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新天地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湘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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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一)关于收购人未能按照2020年3月20日修正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相关事项
1、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且查询证明也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必备文件。
湘科集团与湖南省国资委于2020年1月3日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南岭民爆 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后,及时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查询内幕知情人的申请, 因查询过程存在反复等原因,导致收购人2020年1月16日才收到查询证明原件, 收购人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材料。由于对申请文件的准备 没有做好统筹规划,对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查询工作流程估计不足,导致收购人未 能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在签订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 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申报时间存在一定延误。
鉴于本次无偿划转,收购人及时履行了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对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前述瑕疵事项不构成 本次收购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湘科集 团不存在影响本次收购合法性、合规性、独立性的其他交易、协议或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天地集团的100%股权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 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 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股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本次划转涉及的新天地集 团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241,038,812股股份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 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 的情形,股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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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在本次收购中因为规范运作意识导致相关程序 不规范,但是目前收购人已经采取了相应规范完善措施,收购人及时履行了相 关报告、公告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会造成实 质性不利影响,前述瑕疵事项不构成本次收购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收购实 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南岭民爆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岭民爆就本次收 购发布了《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 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的有关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摘要)》,委托财 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通知南岭民爆公告《收 购报告书(摘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 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格式和内容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记录文件显示,在上市公司《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提示 性公告》发布日前六个月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示之日止,收购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所述,关于收购人未能 按照2020年3月20日修正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相关事项,收购人已经采取了相应规范完善措施,收购人及 时履行了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 会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前述瑕疵事项不构成本次收购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瑕疵外,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 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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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
2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
-
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生要约;
-
3 、本次收购相关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
4 、本次收购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
5 、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6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交收购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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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 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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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朱志怡
经办律师:
彭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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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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