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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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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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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内容:
(一)选举监事会主席、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审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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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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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2 次定期会议,每6 个月至少召开1 次定期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 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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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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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 办公室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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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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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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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 议后3 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10 日和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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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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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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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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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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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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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召开,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视频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反馈至监事会办公室,并将签字后的原件及时送达监 事会办公室。监事书面意见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四章 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 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 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 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四)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会议议题;
(六)监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监事会办公室应根 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 与会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监事未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监事会办公室 可以在会议结束后3 日内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
并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 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在3 日内将会议记录和 决议送交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 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由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原《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