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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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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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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对比表
| 序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1 |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 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 业制度,保障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 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 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 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 章程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 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具有约束力。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 度,保障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 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章 程。本章程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 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
| 2 |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湖南南 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HuNan NanLing Industry Explosive Material Co.,LTD |
第四条公司中文注册名称:易普力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EXPLOSIVE Co.,LTD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128.70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044.077 万元。 |
| 4 | 第十一条 ......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决策,以 上会议不得混开、套开。 |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常 委)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 决策,以上会议不得混开、套开。 |
| 5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和总工程 师。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等。 |
|---|---|---|
| 6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是: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 材(生产、销售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和范 围从事经营);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品和监控化学品); 包装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机电 器材、工程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的研究、 开发、生产、销售和相关的技术服务;高 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货物、设备及技术进 出口业务;煤炭及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 金属及金属矿的批发;农业机械、初级农 产品的批发。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 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 造,新型膜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 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 售;五金产品研发、制造与批发;机械 设备研发与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货物、技术进出口;煤炭及制品、 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矿石销售;农业 机械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最终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
| 7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登 记机构”)集中托管。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 款规定。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 前款规定。 |
| 8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128.7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没 有发行其他种类股票。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4044.077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没有发行其他种类股票。 |
| 9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 的其他方式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 |
|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增加注 册资本后,公司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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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的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11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本条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 12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删除,此条是对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 司的规定,对主板上市公司无此要求。 |
| 13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适时更 新,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一)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 持股份数;(三)各股东股权账号。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
| 14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本章程,审定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交易标的(如 股权)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的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的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的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 持股计划 ; (二十一)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提供单笔或 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事项; (二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 的事项; (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交易事项是指: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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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16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六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计算本项所称持 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计算本项所称 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本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 算。); ...... |
| 17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或便于多数股 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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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 |
| 19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 20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 式,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 21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 |
| 22 | 第七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30 年或永 久。 |
|---|---|---|
| 23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24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可 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股权激励计划;......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 25 | 第八十一条 ......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 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 26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 式: (一)公司上届董事会提名;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 东提名;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选举遵守以下原则: (1)董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 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数。根据累积投票制,每一股拥有与将选 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 其全部股份的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别选举数人,但该股东所累计投出的 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 (2)本公司选举董事时,应对独立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或监 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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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3)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董 事得票多少决定当选,但候选人获得票数 不得少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表决 权的1/2; (4)在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如 果待选董事得票数相同且根据章程规定 不能全部当选时,则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 当选。 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 式: (一)公司上届监事会提名;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提名。 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本条中所指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不 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及监事候选人。 |
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 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 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 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 事的人数多于1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 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 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 位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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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本条中所指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不 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及监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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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第九十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委”)。 |
第九十九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 设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9 名,含书记1 名、副书记1-2 名。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公司党 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 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同时,公司 按规定可以设立纪委。公司纪委组成及 职责,按照党章、条例等有关规定,以 及上级党委批复意见执行。 |
| 28 |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由7 人组成,设 书记1 名,副书记不超过2 名,每届任期 5 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 公司党委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 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公司纪委组成及职责,按省委、省纪 委监委及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规定执 行。 |
| 29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 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 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 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 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伍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 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 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 组织。 |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委研究讨 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 置程序。公司党委依据《党章》等党内 法规履行如下职责: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 再按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 理层作出决定;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 和把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对董 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 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 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 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 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 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 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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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委要坚持和 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 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 集中。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时, |
删除原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七 条,在议事规则中明确,后续条款序数 自然调整。 |
| 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党委委员应审阅会 议记录并签名。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在收到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请事前研究的重大 议题后10 日内,须召开党委会予以研究 并出具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迟。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生 产经营进行监督,重点对权力集中、资金 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 岗位的予以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 机制,监督公司合法运营,监督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党委委员和高中层管理人 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 资采购、工程招标、企业重组改制、产权 变更与交易等方面的行权履职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合理设置党务 工作机构, 公司党务专职人员的总量应 为职工总数的1-2%,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按实际需要配备。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公司 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比例纳入年度 财务预算。 公司党委履行职责时所发生的有关 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各部门有义务 协助公司党委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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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公司董事会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 股东保护、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包括一名会计方 面的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包括一名 会计方面的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删除各专门委职责,在各专门 委议事规则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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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 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常委) 会的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
|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债务融资、年度贷款、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明确规定 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党群类制度除外);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设立和组成人员;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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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交易: ...... 上述额度以下的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超过上述额度的交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于(一)至(七)规定。已按照前 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畴。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遵循的审批程 序及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为: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进行审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将符合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对其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债务融资、年度贷款、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交易: ...... 上述额度以下的交易由董事长专题 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其职责权限进行 决策,超过上述额度的交易在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于(一)至(六)规定。已按照 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畴。 (删除本条中交易事项的范围,放 在第四十二条中表述) ......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遵循的审批程 序及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为: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将符合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对其 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总会 计师(财务总监)审核,并报董事会秘 书备案; 3.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 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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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财务 负责人审核,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3、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 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秘书对外公告担保事宜; ...... |
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对外公告担保事 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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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副董事长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35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四) 审查决定总标的额在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下的关联交易;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五)审查决定总标的额在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下的关联交 易; (六)组织制定董事会相关制度, 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七)听取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所投资企业负责人的汇 报; ...... |
| 3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建立董事长专 题会制度。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长专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 授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长专题会, 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
| 37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采用专人送达或邮 件送达或传真送达方式在会议召开前十 日送达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 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采用专人送达或邮 件送达或传真送达方式在会议召开前3 日送达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 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 38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邮寄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邮寄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39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30 年或永久。 |
| 40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和营销总监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理 助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41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一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零 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42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和其他公司员工;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和其他公司员工;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 经理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
|---|---|---|
| 43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总经理 办公会议事制度。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 理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公司制 订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
| 44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 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过失 性辞退)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事项的方案或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 45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
| 46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根据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分工履行 职务,对总经理负责。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总经理工作,根据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分 工履行职务,对总经理负责。 |
|---|---|---|
| 47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 连任,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48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零 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 49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九)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50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 年。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管期限为30 年或永久。 |
|---|---|---|
| 51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三)现金分红 ......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 在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根据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同时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章程 和公司有关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公司发展所 处阶段、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利润 分配的建议方案。 (2)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公司经营层 所提出的公司利润分配建议方案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 ......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在 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在遵守 本章程的前提下,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比例可以高于本条款的规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根据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同时保 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 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 公司有关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公司发展 所处阶段、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公 司利润分配的建议方案。 |
|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制订公司的年度或半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的年度或半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 予以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同时,公司应当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等,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意见。 ...... |
2.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公司经营层所 提出的公司利润分配建议方案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资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订公司的年 度或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的年度或半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 可予以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 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等, 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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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53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54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 55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一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 56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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