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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Feb 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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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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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岭民爆 002096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指定财务制定,并确保本办法 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 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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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 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东塘支行 银行帐号:66050154500000086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商业银行签订相关 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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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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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一次或12 个月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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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或者募集资金总额的5%,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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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户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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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接受保荐机构对开户行的专户资金进行查询;
5、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应及时上报并 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履行协议,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机构出具对帐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出情况,公司可以终止 其协议,并取消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开户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 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项目资金的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做申请计划,报 项目负责人审核;
2、审核后的计划交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由总经理审阅,董 事长审批。
3、审批后的项目按照资金拨付的程序落实。
第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算后,进行全面核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编置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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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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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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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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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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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 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 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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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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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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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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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 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2 个交易日内出具相关报 告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 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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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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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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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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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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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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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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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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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
见;
-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 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 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有效控制。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 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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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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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
-
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 3、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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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 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至少 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存在违规的问 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 及处罚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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