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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Feb 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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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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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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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 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审查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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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 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 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并于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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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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