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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TEX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l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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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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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票代碼 : 1470
一○七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中 華 民 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榮安路9 號本公司(桃園廠會議室)
議程目錄
壹、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 1 貮、報告事項 ....................................................................... 2 參、承認及討論事項 .......................................................... 28 肆、臨時動議 ..................................................................... 29 伍、散會 ............................................................................. 29 附錄 .................................................................................... 30 (一)公司章程(修訂前) ............................................... 31 (二)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37 (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 38 (四)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表 .................................... 41
壹、大統精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一○七年度股東常會 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上午九時整
-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榮安路9 號
本公司桃園廠會議室
-
一、主席致詞 -
二、報告事項 -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
-
(二)監察人審查一○六年度決算書表報告。
-
(三)一○六年度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情形報
告。
-
(四)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
-
三、承認及討論事項: -
(一)承認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二)承認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
-
(三)本公司擬變更公司名稱及修訂「公司章程」案。
-
四、臨時動議: -
五、散會
1
貮、報告事項
一、一○ 六年度營業報告
( 一 ) 一 ○ 六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本公司染整代工部分之營收為 381,463 仟元,占全公司營收 54% ; 布疋買賣部份之營收為 319,598 仟元,占全公司營收 46% ,合計一 ○ 六 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 701,061 仟元,較一 ○ 五年度增加 15,283 仟元,上 升 2% 。
一 ○ 六年度之營業利益為 39,408 仟元,較一 ○ 五年度減少 12,799 仟元;一 ○ 六年度之稅後淨利為 41,834 仟元,較一 ○ 五年度減少 5,122 仟元,一 ○ 六年度稅後每股盈餘為 0.49 元。
(二)一 ○ 六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 ○ 六年度並無預算編製執行情形。
(三)財務收支
單位:新台幣仟元
(三)財務收支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年度項目 |
一○六年度 |
一○五年度 |
營業收入 |
701,061 | 685,778 |
營業成本 |
550,707 | 531,084 |
營業毛利 |
150,354 | 154,694 |
營業費用 |
112,926 | 106,879 |
其他收益及費損 |
1,980 | 4,392 |
營業淨利 |
39,408 | 52,207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9,693 | 4,325 |
稅前淨利 |
49,101 | 56,532 |
所得稅費用 |
7,267 | 9,576 |
本期稅後淨利 |
41,834 | 46,956 |
每股稅後盈餘(元) |
0.49 | 0.55 |
2
(四)獲利能力分析
(四)獲利能力分析 |
|||
|---|---|---|---|
年度項目 |
一○六年度 |
一○五年度 |
|
資產報酬率(%) |
3.81 | 4.36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4.42 | 4.92 | |
占實收資本比率(%) |
營業利益 |
4.59 | 6.09 |
稅前純益 |
5.72 | 6.59 | |
純益率(%) |
5.97 | 6.85 | |
每股盈餘(元) |
0.49 | 0.55 |
(五)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研究發展包含織造、染色、後加工整理及塗佈加工等,除
提升本公司染整品質層次與適用範圍,以符合客戶多變化的染整需求
外,亦開發各類高機能性布料,應用於戶外運動服飾,有效提升穿著
的舒適性,以滿足現代人對紡織品多樣化的需求。
(六)未來營業計畫
1、經營方針及產銷政策
-
(1)持續更新生產製程與品質監控設備,藉由硬體的提升來更確保 品質的穩定。 -
(2)繼續強化開發團隊,藉由新製程與新產品的研發,提升整體的 營運績效。 -
(3)加深與國際品牌客戶之協同開發,輔以本公司自有織造、染整 加工設備與技術之優勢,提高ODM的比例,爭取更大市場商機。 -
(4)透過薪資、員工福利的提升與工作環境的優化,激勵固有員工 並網羅新進人才,深植與員工共享成果之理念,以提升員工向 心力。 -
(5)除持續更新更節能型機器設備與添購檢測儀器外,同時進行下 列改善項目,以提升公司競爭力:○ 1進行染色配方組合優化以減少使用量,除更環保外亦提升成 本優勢。 -
○2
全面進行庫存檢討,並循序漸進改善,以減少存貨滯銷及庫 存空間壓力。 -
○3 積極
分享桃園廠太陽能系統建置與營運經驗,成為桃園市之示範廠區,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4
透過「人力資源精進小組」持續改造企業文化,提升員工凝 聚力,並藉由「主管系列課程」來打造熱情且當責的營運團 隊。 -
(6)繼續推動各部門自主優化方案,對內提升整體營運效率,對外 亦提升客戶服務品質。 -
(7)產品組合持續優化,拓增高值化產品線,提升獲利能力。
3
-
2、生產計劃 -
(1)持續建立工單流程與製程條件標準化資料庫,透過標準數據化 生產,確保產品品質的一致性。 -
(2)以專案管理方式進行異常分析與追蹤,從根源防止相同異常再發生。 -
(3)透過與客戶緊密聯繫,預測產能需求及確實掌握每日各加工段工單消化速度之資訊整合來強化生產排程,以加速供貨能力,縮短交期,深化客戶服務的品質。 -
(4)與染助劑及設備供應商進行專案研討,以突破生產瓶頸,提高 染整再現性,降低不良率。
大統精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葉泉發
總經理 葉柏亮
會計主管 洪憲忠
4
二、監察人審查一○六年度決算書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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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審查報告
茲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 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等,其中一○六年度財務報表業 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 告書。上述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 分配議案經本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 照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敬請 鑑察。
此 致
本公司一○七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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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 華 民 國 ○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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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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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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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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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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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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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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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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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三、一○六年度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情形報告
(一)資金貸與他人:無。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本公司一○六年度對子公司「統發綠能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背書保證,截至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背書保證餘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
四、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
說 明:本公司一○六年度分派員工及董監酬勞前,獲利為新 台幣52,304 仟元,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提撥3% 為董監事酬勞,分派之董監事酬勞計新台幣1,569 仟 元;提撥3%為員工酬勞,分派之員工酬勞計新台幣 1,569 仟元。
27
參、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檢呈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一○六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謝建新會計師及何瑞軒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在 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提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 過,並經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畢,提請股東會承認。 -
2.報告資產減損情形:本公司一○六年度並無發生資產減損之情 事。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一○六年度可供分配盈餘餘額共計48,920 仟元,擬發 放現金股利每股0.50 元, 合計42,884 仟元,餘6,036 仟元 未分配。 -
2.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權、息基準日及其 他相關事宜。
大統精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六年度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 目 |
小計 |
合計 |
|---|---|---|
期初未分配盈餘加:本年度稅後淨利減:精算利益列入保留盈餘可供分配盈餘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減:特別盈餘公積可供分配盈餘餘額股東紅利-現金(每股0.50 元)期末未分配盈餘 |
41,834(112) |
8,007 |
(4,183)3,374 |
49,729 |
|
(42,884) |
48,920 |
|
6,036 |
||
董事長:葉泉發 總經理:葉柏亮 會計主管:洪憲忠
決 議:
28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擬變更公司名稱及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本公司因應市場變化,營業範圍擴展,為體現創新的本質,擬 變更公司名稱為「大統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
2.為配合公司名稱變更,故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第1 條條文。 -
決 議:
肆、臨時動議
一、股東提案情形報告:無。
伍、散會
29
附 錄
30
一 附錄
大 統 精 密 染 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大統精 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1、C301010紡紗業 -
2、C302010織布業 -
3、C305010 印染整理業 -
4、C399990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 -
5、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 -
6
、C801120人造纖維製造業 -
7
、C802120工業助劑製造業 -
8
、C802200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
9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
10、F1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 -
11、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
12、F111090 建材批發業 -
13、F2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 -
14、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
15、F211010 建材零售業 -
16、F401010國際貿易業 -
17、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18、H701020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19、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
20、H701060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
21、JE01010 租賃業 -
22、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
23、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條:本公司就業務上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第
四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 設立分公司。 -
第
五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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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壹仟捌佰捌拾萬元,分為壹
31
億壹佰捌拾捌萬 股,每股新台幣 壹拾 元,分次發行。
-
第 七 條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於額定資本額內,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之。 -
第 八 條
:本公司股票應編號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機構保管或登錄。 -
本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股票。 -
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就合併有關事項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 決議。 -
第 九 條
:本公司股務事宜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十 條
:(刪除) -
第 十
一條:(刪除) -
第 十
二條:(刪除) -
第 十
三條: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 十
四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
一、常會每年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召開之。 -
二、臨時會經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書面請求時,由董事 會召集之。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本公 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第 十
五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三十日通知各股東,並應公告之 ,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 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依法公告之。 -
本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得採行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第 十
六條:股東得出具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 信託事業或經證券管理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之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 算。 -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 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
第 十七 條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公司股 東會議事規則辦理。
32
-
第 十八 條
: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 有一表決權。 -
一 -
但本公司有發生公司法第 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其 股份無表決權。不足一權者不予計算。 -
第 十九 條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有下列情事其表決權應由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 東之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購買或合併國內外其他企業。 -
二、解散、清算或分割。 -
第
二十 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載明會議日期、地點、到會股東(或代理人)代表股數、表決權數、主席姓名、決議事項 及其決議方式,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股東出席簽到簿(卡) 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之,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 子或公告方式為之,前項決議方式,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 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於議事錄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 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者,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第 四 章 董 事 會
-
第
二十一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 份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
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 、 -
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公司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一 百八十 一 條 之二 規 定,自一 ○ 六年 起設 置 獨 立董事 。
-
第
二十二條:董事組織董事會,以行使董事職權,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 -
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 司法第二○八條規定辦理。 -
第
二十三條:董事會之召集除每屆第一次應依公司法召集外,由董事長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 方式為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
33
事 之出席,以出席 董事 過半 數 之同意行之, 董事 因故 不 能出席 , 時 ,得出具委託 書 列 舉 召集事 由之 授 權範圍,委託其他 董事 代理出席 董事會 ,但每人受一人委託為 限 ,其 決議 以出席 董事 過半 數 之同意行 使 。 董事會如 以 視訊會議時 ,其 董事 以 視訊 參 與 會議 者, 視 為親自出席。
獨 立董事 因故解 任( 含辭職、解 任 、 任 期 屆 滿等 ) , 致 人 數不 足 規 定席次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會 補選之。
, 董事 缺額達 董事總 額三分之一 時或 獨 立董事 均解 任時 董事會 應於六 十日內召 開股東 臨時會 補選之,其 任 期以補足原 任 之期 限 為 限 。
第 二 十 四 條 :( 刪 除)
第 二 十 五 條 : 董事會 之職權 如下 :
一、營業方針及計 劃 之 核 定。
-
二、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 財務業務行為處理程序之擬議。 -
三、年度財務報告。 -
四、重要章程及契約之擬議。 -
五、分支機構之設立及裁撤。 -
六、公司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七
、公司重大資產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 -
八
、財會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九
、本公司資本增減及買回公司股份計畫之擬議。 -
十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十
一、盈餘分配或彌補虧損之擬議。 -
十
二、公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之核定。 -
十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十
四、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
十
五、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集日期之決定。 -
十
六、執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
十七 、其他 依據法令規章 及股東 會 所賦予之職權。
-
第
二十五條之一︰為健全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
第
二十五條之二︰本公司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之實際 需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得投保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 全體董監事、公司及股東之損害風險,有關投保全體董監事之責任保險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34
第 五 章 監 察 人
- 第
二十六條:本公司設監察人二至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第 二 十七條 :監 察 人除得單獨 依法 行 使 監 察 權外,並得 列 席 董事會議 ,但 不 得加入表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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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 核 。
二、簿冊 文件 之查 核 。
三、業務情形之查詢及 檢 舉職員違 法 失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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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九條 :本公司得設 總 經理一人,秉承 董事會決議 之方針,綜理本公司 一切業務,由 董事會 出席 董事 過半 數 之同意 任免 之。
第 三 十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由 總 經理提 請董事會 出席 董事 過半 數 之同意 任免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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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一 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會 計年度。
第 三 十 二 條 :本公司年 終 結算後, 董事會 應造具 下列 表冊於股東 常會 開 會 三 十日 前 交 監 察 人查 核 後提 交 股東 會請 求承 認 :
一、營業報告 書 。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 派或 虧損撥補之 議案 。
第 三 十 三 條 :本公司年度 如 有獲利,應提撥 3%為員工酬勞,由 董事會決議 以 現金 或 股 票 分 派 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 條件 之 從 屬公 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 數 額,由 董事會決議 提撥 不 高於 3%為 董 監 事 酬勞。員工酬勞及 董 監 事 酬勞分 派案 應提股東 會 報 告。但公司尚有累 積 虧損 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 額, 再依 前項 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 董 監 事 酬勞。
本公司年度 總決 算 如 有盈餘,除彌補歷年累 積 虧損及 依法 繳納 一切稅捐外,應先提 百 分之 十 為 法 定盈餘公 積 ,但 法 定盈餘公 積已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 ,得 不再 提 列 ,其餘 再依法令規 定 提 列或 迴 轉特別 盈餘公 積 ; 如 尚有餘額, 併 同累 積 未分 配 盈餘 ,由 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 配議案 ,提 請 股東 會決議 分 派 股東股 息 紅 利。
第 三 十 三 條 之一︰本公司正 處 營運成長期,分 配 股利之政策,需 視 公司目前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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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之 投 資環境、資金需求及資本預算等因素 兼顧股東利益、 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 規劃 等,每年股利之發放,以現金股 利為優先,亦得以股 票 股利分 派 ,其 中 現金股利 不 得 低 於股利 總數 之 百 分之 十 。
第 三 十 三 條 之二︰本公司 董事 、監 察 人、經理人執行本公司職務 時 , 不 論公司營 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 授 權 董事會依 其對公司營運 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 值 , 依 同業 通常水準 支給 議 定之。 如 公司 有盈餘 時 ,另 依第 三 十 三 條 之 規 定分 配 酬勞。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四 條 :本公司 組 織 規 程及 辦事 細 則 由 董事會 另定之。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章 程未 盡事宜悉依照 公司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六 條 :本 章 程訂 立 於民國 七十 五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第 一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 五年 十 二 月 五 日 。 第 二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 六年一 月十 一 日 。 第 三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 六年四 月十 三 日 。 第 四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七 年三 月十 五 日 。 第 五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九 年五 月 二 十 二 日 。 第 六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 年三 月 二 十 二 日 。 第七 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 年四 月 二 十日 。 第八 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 一年四 月 二 十 二 日 。 第九 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 二年五 月七日 。
第十 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 三年四 月 二 十八日 。 第十 一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 四年四 月十八日 。 第十 二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 六年五 月 三 十日 。 第十 三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七 年四 月 二 十 四 日 。 第十 四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八 年四 月 二 十 二 日 。 第十 五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九 年五 月十 六 日 。 第十 六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 年六 月十 五 日 。 第十七 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 一年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第十八 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 四年六 月 二 十 三 日 。 第十九 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 五年六 月 二 十 三 日 。 第 二 十 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九 年六 月十七日 。 第 二 十 一次修正於民國一 ○ 一年六 月 二 十 一 日 。 第 二 十 二次修正於民國一 ○ 二年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第 二 十 三次修正於民國一 ○ 四年六 月十七日 。 第 二 十 四次修正於民國一 ○ 五年六 月 二 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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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二
大統精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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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大統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大統精密 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因應市場變化,營業範圍擴展,為體現創新的本質,故變更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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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三
大統精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訂 日 期︰ 中 華民國一 ○ 四年六 月十七日
第 一 條 : 本公司股東 會議依 本 規則 行之。
- 第
二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 時間 至少應於 會議 開始前三 十 分鐘 辦 理之;報到 處 應有明確 標示 ,並 派 適足適 任 人員 辦 理之。
股東本人 或 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 下 稱股東)應憑出席 證 、出席 簽 到卡 或 其他出席 證件 出席股東 會 ;屬徵求委託 書 之徵求人並應攜帶 身分 證 明 文件 ,以備 核 對。
本公司應設 簽名 簿 供 出席股東 簽 到, 或 由出席股東繳 交簽 到卡以代 簽 到。
、 本公司應 將議事 手冊、年報、出席 證 、發言 條 表 決票 及其他 會議 資料, 交 付予出席股東 會 之股東;有選舉 董事 、監 察 人者,應另 附 選舉 票 。
政府 或法 人為股東 時 ,出席股東 會 之代表人 不限 於一人。 法 人受託 出席股東 會時 ,僅得指 派 一人代表出席。
-
第
三條: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 開會時間,仍不足法定額時,主席得宣佈延後之,延後次數以兩次 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小時。 -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上股東出席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 表之股數已足法定額時,主席得隨時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之 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第
四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其議程由董事會訂 定之,開會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 會如 有 董事會 以外之其他有 召集 權人 召集 者,其 主 席由該 召集 權人 任 之; 召集 權人有二人以上 時 ,應互 推 一人擔 任 之;其 議 程 準 用前項之 規 定。
前二 排 定之 議 程於 議事( 含 臨時 動 議) 未 終 結前, 非 經 決議 , 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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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逕行宣布散 會 。 會議 散 會 後,股東 不 得另 推 選 主 席於原址 或 另 覓場所續行開 會 。
前項 主 席係由 常 務 董事或董事 代理者,以 任 職六 個月 以上,並瞭解 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 常 務 董事或董事 擔 任 之。 主 席 如 為 法 人 董事 之 代表人者,亦同。
-
第
五條: 除章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 、 -
案
,應以書面記明提案事由及其必要說明事項。但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ㄧ 本公司 召 開股東 常會時 持有 已 發行股份 總數百 分之 之股東,得以 書面 向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 ,但以一項為 限 ,提 案超 過一項者, 均 不列 作 議案 ,其 相關 作業 依 公司 法 及 相關規 定 辦 理之。
-
第
六條: 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載明股東戶號(或出席證號碼)、姓名及發言要旨,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 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 時 起 將 股東報到過程、 會議 進行過程、 投 票 計 票 過程全程連續 不間 斷 錄 音及 錄 影。
一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 存 一年。但經股東 依 公司 法第 百八十九條 提起訴訟者,應保 存 至訴訟 終 結為 止 。
- 第七條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三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 規 定 或超 出 議 題範圍者, 主 席得 制止 其發言。
-
第八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 人發言。 -
第九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議案
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應具有股東身 分。
股東 會 表 決或 選舉 議案 之計 票 作業應於股東 會 場 內 公開 處 為之, 且 應於計 票 完成後, 當 場宣布表 決 結果,包含 統 計之權 數 ,並作成紀 錄 。
同一 議案 有修正 案或 替代 案時 ,其他 議案 即為否 決 ,勿庸 再 行表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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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股東每股有一表 決 權,但本公司有發生公司 法第 一 百七十九條第 二 項 規 定之情 事 者無表 決 權。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 會 ,除信託 事 業 或 經 證券管 理機 關核 准之股務代理機 構 外,一人同受二人以上股 東委託 時 ,其代理之表 決 權 不 得 超 過己發行股份 總數 表 決 權之 百 分 之三, 超 過 時 ,其 超 過之表 決數不 予計算。
股東 會 有選舉 董事 、監 察 人 時 ,應 依 本公司所訂 相關 選 任規 範 辦 理, 並應 當 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 當 選 董事 、監 察 人之 名 單與其 當 選權 數 。
第十 一 條 : 會議 進行 中 , 主 席得酌定 時間 宣告休 息 。
-
第十
二條:會議進行時,如遇有不可抗力之事件,即停止開會,俟停止開會之 原因消滅後,由主席決定是否繼續開會,或經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 免為通知及公告續行開會。 -
第十
三條:會主席得指揮糾察人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人「 -
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 糾察員」字臂章。 -
第十
四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之「公開 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
五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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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四
大統精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表
基準日 : 107 年 4 月 30 日
基準日:107年4月30日 |
基準日:107年4月30日 |
||||||
|---|---|---|---|---|---|---|---|
職 稱 |
姓 名 |
選 任日 期 |
任 期 |
選任時持有股數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 載之持有股數 |
||
股 數 |
比例% |
股 數 |
比例% |
||||
董事長 |
葉泉發 |
106.6.28 |
3 年 |
1,685,424 |
1.97 |
1,685,424 |
1.97 |
| 董 事 | 葉柏亮 |
106.6.28 |
3 年 |
3,700,832 |
4.31 |
4,009,832 |
4.68 |
| 董 事 | 葉清澤 |
106.6.28 |
3 年 |
1,892,618 |
2.21 |
1,892,618 |
2.21 |
| 董 事 | 楊耀州 |
106.6.28 |
3 年 |
2,570,013 |
3.00 |
2,695,013 |
3.14 |
| 董 事 | 葉國暉 |
106.6.28 |
3 年 |
258,723 |
0.30 |
258,723 |
0.30 |
獨立董事 |
周福南 |
106.6.28 |
3 年 |
- |
- |
- |
- |
獨立董事 |
林炳煌 |
106.6.28 |
3 年 |
- |
- |
- |
- |
董 事合 計 |
10,107,610 |
11.79 |
10,541,610 |
12.30 |
|||
監察人 |
葉守焞 |
106.6.28 |
3 年 |
1,244,258 |
1.45 |
1,244,258 |
1.45 |
監察人 |
葉志明 |
106.6.28 |
3 年 |
3,752,478 |
4.38 |
4,055,478 |
4.73 |
監察人 |
許榮信 |
106.6.28 |
3 年 |
1,925,108 |
2.24 |
1,925,108 |
2.24 |
監察人 合 計 |
6,921,844 |
8.07 |
7,224,844 |
8.42 |
|||
總合 計 |
17,029,454 |
19.86 |
17,766,454 |
20.72 |
註:本公司截至 1 07 年4 月 3 0 日止 共發行 8 5, 767 , 000 股。 依證券交易法第 二 十 六 條 之 規 定,全體 董事 、監 察 人最 低 持有股 數如下 : 全體 董事法 定最 低 應持有股 數 : 8 ,5 76 , 700 股(1 0 %)
全體監 察 人 法 定最 低 應持有股 數 : 8 5 7 , 670 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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