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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TEX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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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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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贊成權數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之 100%,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項目 |
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 |
反對 |
無效 |
棄權/未投票 |
|---|---|---|---|---|---|
權數 |
73,596,440 |
73,596,440 |
0 |
0 |
0 |
比例 |
100% |
100% |
0 |
0 |
0 |
第二案:本公司一○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 明:本公司一○五年度可供分配盈餘餘額共計55,179仟元,擬發放現金
股利每股0.55 元, 合計47,172 仟元,餘8,007 仟元未分配。
大統精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五年度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 目 |
小計 |
合計 |
|---|---|---|
期初未分配盈餘加:本年度稅後淨利減:精算利益列入保留盈餘可供分配盈餘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減:特別盈餘公積可供分配盈餘餘額股東紅利-現金(每股0.55 元)期末未分配盈餘 |
46,956 (1,236) |
20,005 |
(4,695)(5,851) |
65,725 |
|
(47,172) |
55,179 |
|
8,007 |
董事長:葉泉發 總經理:葉柏亮 會計主管:洪憲忠
決 議: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贊成權數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之 100%,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項目 |
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 |
反對 |
無效 |
棄權/未投票 |
|---|---|---|---|---|---|
權數 |
73,596,440 |
73,596,440 |
0 |
0 |
0 |
比例 |
100% |
100% |
0 |
0 |
0 |
六、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
會提)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
|---|---|---|---|
說 明: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 年2 月9 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修訂本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第七條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考量原條文意旨僅為政府機關,又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所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交易,其價格遭操縱之可能性較低,爰得免除專家意見之取得,酌修文字。第九條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發行事業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第一項所稱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所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爰予以修正。第十條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修正理由同第七條之四,酌修文字。第十三條一、評估及作業程序(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一、評估及作業程序(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考量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合併其百分之百投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七條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考量原條文意旨僅為政府機關,又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所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交易,其價格遭操縱之可能性較低,爰得免除專家意見之取得,酌修文字。 |
第九條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發行事業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第一項所稱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所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爰予以修正。 |
第十條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修正理由同第七條之四,酌修文字。 |
第十三條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 |
考量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合併其百分之百投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
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 |
資之子公司或其分別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間合併,其精神係認定類屬同一集團間之組織重整,應無涉及換股比例約定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行為,爰放寬該等合併案得免委請專家就換股比例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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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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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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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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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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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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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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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合理性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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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買賣公債。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 |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買賣公債。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 |
修正理由同第九條,爰予以修正。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 |
後條文 |
後條文 |
說明 |
|---|---|---|---|---|---|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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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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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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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
財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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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三、公告申報程序(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三、公告申報程序(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明定重行公告申報時間。 |
決 議: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贊成權數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之
100%,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項目 |
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 |
反對 |
無效 |
棄權/未投票 |
|---|---|---|---|---|---|
權數 |
73,596,440 |
73,596,440 |
0 |
0 |
0 |
比例 |
100% |
100% |
0 |
0 |
0 |
七、選舉事項:
第一案:改選董監事案,提請 選舉。(董事會提)
說 明:
-
1.本公司現任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屆滿全面改選董監事。 -
2.擬票選新任董事七人(包含獨立董事二人)、監察人三人,任期自一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止,任期三年。原 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一○六年股東常會選舉完成時屆滿。 -
3.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06 年5 月12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茲將相關 資料載明如下:
候選人姓名 |
周福南 |
林炳煌 |
|---|---|---|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 |
經歷 |
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英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現任 |
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英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有無擔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 |
無 |
無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無 |
無 |
選舉結果:
職 稱 |
戶號/身份證字號 |
姓 名 |
當 選 權 數 |
|---|---|---|---|
董事 |
0051 |
葉泉發 |
77,348,918 |
董事 |
0070 |
葉柏亮 |
74,807,086 |
董事 |
0063 |
葉清澤 |
74,378,399 |
董事 |
0022 |
楊耀州 |
73,596,440 |
董事 |
0111 |
葉國暉 |
72,814,481 |
獨立董事 |
A1033***** |
周福南 |
71,269,794 |
獨立董事 |
N1029***** |
林炳煌 |
70,959,962 |
監察人 |
0012 |
葉守焞 |
74,212,418 |
監察人 |
0587 |
葉志明 |
73,596,440 |
監察人 |
0042 |
許榮信 |
72,980,462 |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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