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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ProX Technologies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9

Dec 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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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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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4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12 月30 日,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一 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ZHU WEI(朱伟)先生和第四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丁勇先生经 充分协商,共同签署《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协议》。自《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 的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股东ZHU WEI(朱伟)先生和丁勇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 系解除,同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ZHU WEI(朱伟)先生和丁勇先生变更为ZHU WEI(朱伟)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公司股东ZHU WEI(朱伟)先生和丁勇先生 于2012 年9 月1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作为一致 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决定公司日常运 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 致行动。同时,双方还约定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满36 个月内,双方不得退出一致行动及解除本协议,也不得辞去董事职务。截 至《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协议》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均完全遵守了2012 年9 月1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 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情况

公司股东ZHU WEI(朱伟)先生和丁勇先生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 年12 月 30 日签署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协议》,双方同意自2019 年12 月30 日起 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双方作为公司股东 将各自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和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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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ZHU WEI(朱伟)先生和丁勇先生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ZHU WEI(朱伟) 16,800,000 20.15%
2 丁 勇 7,430,000 8.91%
合计 24,230,000 29.06%

ZHU WEI(朱伟)先生持有公司1,68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15%, 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ZHU WEI(朱伟)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其成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依其股份持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自《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ZHU WEI(朱伟)先生、丁勇先生变更为ZHU WEI(朱伟)先生。

四、其他说明

  • 1、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 营活动产生影响。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

  • 1.《解除协议》系ZHU WEI(朱伟)和丁勇的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协议》的

  • 内容及其签订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ZHU WEI(朱 伟)和丁勇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 2.《解除协议》签署前,ZHU WEI(朱伟)和丁勇为博创科技的共同实际控制

  • 人,《解除协议》签署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ZHU WEI(朱伟)。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就本次博创科技实际控制人ZHU WEI(朱伟)、丁勇解除一 致行动关系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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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ZHU WEI(朱伟)先生和丁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 动人协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双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 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2、经双方协商一致,ZHU WEI(朱伟)先生和丁勇先生于2019 年12 月30 日 签署《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协议》,确认自2019 年12 月30 日起终止《一致 行动人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ZHU WEI(朱伟)先生持有公司20.15%的股份, 且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ZHU WEI(朱伟)先生单独可以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事项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ZHU WEI(朱伟)和丁勇均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

2、《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协议》;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法律意见书》;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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