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EverProX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31, 2019
55531_rns_2019-12-31_64defbe5-cfd0-43c7-8abd-fe5f7f6a033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监会和交易所 相关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 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35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37 万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335 万 股,每股面值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 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337万股, 每股面值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 股份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 行。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由股东大会解除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会, |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在 会议召开前5 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通知方式包括书面、邮件、电话、 传真等方式。 |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前3 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 包括书面、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 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根据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需由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作出 决议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下 设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 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 在会议召开前10 日内通知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5 日通知全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 会议召开前10 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监 |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体监事。 | 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提前通知时限。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 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 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 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5%。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适用不同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 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 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 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适用不同的现金 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 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公司指 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公司指定报刊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公司指定报刊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公司指定报刊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公司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后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 行。修改本章程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本章程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 效。 |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2 月30 日
==> picture [61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More from EverProX Technologies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6
May 22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20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May 15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