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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ProX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Dec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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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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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 年12 月7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为方便投资者查阅,现将修 订部分对照说明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1 |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设 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为:330400400008567。 |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2008〕833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浙江 博创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400400008567。 |
| 2 | 第三条 公司于【 日期 】经【 核准机 关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股份数额 】股,于【 上市日 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6 年8 月19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67 万股,于 2016 年10 月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
| 3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凌公塘 路1 号(嘉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 房207 室) 邮政编码:31405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亚太路306 号 邮政编码:314050 |
| 4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67 万元。 |
| 5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光纤、光元器件、电子元器件、集 成光电子器件、光电子系统和系统以及 相关技术、产品和设备的研制、开发、 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光纤、光元器件、电子元器件、集 成光电子器件、光电子系统及相关技术 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和售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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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和股份性质为: |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和股份性质为: |
|---|---|---|
| 7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每 股面值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 份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67 万股, 每股面值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 股份均为普通股。 |
| 8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时发 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其行为,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 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时发 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其行为,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 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或监事会报告,通报董事会秘书, 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 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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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经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 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 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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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 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 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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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 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 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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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也可视需要提供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 11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职工代 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 业能力、从业经验、违法违规情况、与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空 港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 说明。 |
| 12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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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本章程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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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 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 14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代 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
| 15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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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候选人应 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侯选 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 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 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 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候选人应 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侯选 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 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 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 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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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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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披露;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练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 期为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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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时,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本情形,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 补选。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或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17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 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 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 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和事前 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 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 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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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表 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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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 19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5 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5 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通知方式包括书面、邮件、电话、 传真等方式。 |
| 20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
| 21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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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监事。 | 司监事。 | |
|---|---|---|
| 22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23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 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 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 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 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
| 2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 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 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 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 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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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同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适用不同的现金分红 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 支出”系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且超过3,000 万元。 |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同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适用不同的现金分红 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 支出”系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且超过3,000 万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 到或者超过当期归属公司股东净利润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 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还须确定该现 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 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 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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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 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 |
第一百六十八条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 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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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 案。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高比例送转方案 (包含每十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十股的分配方案) 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对分配 方案进行预披露,并披露高送转方案与 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匹配,高送转方 案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在信 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 施: (一)公共传媒出现公司拟推出高比例 送转方案的传闻,且该传闻据传来自公 司内部有关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密切联 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 波动; (三)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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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制订。 在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制订。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时,原则上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 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但避免出现超分配 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 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 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在筹划或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公 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若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发生异常 波动或者预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提前泄 露,或者难以保密,应对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预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经半数以上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在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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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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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因前述情况不进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 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 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就不 实施利润分配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 28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份报 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29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公司指定报刊和 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30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至 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等公司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 |
| 31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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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等公司指定报刊和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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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
| 33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34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等公司指定报刊和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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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后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 本章程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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