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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ProX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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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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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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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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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 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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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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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际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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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第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流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填写资 金使用申请,报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二)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根据权限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由相关负责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三)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相关负责部 门提出申请,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 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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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 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 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 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集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集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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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 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 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 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进行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 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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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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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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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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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 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 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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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 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 部门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 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 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第二十七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有关部门应 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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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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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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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 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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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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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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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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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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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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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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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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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 规定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 证结论。
“ ” “ ” “ ” 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 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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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 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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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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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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