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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ProX Technologie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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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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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等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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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 100026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 [2021] 第 0726 号

致: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博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激励计划项下 预留授予第二期部分股票期权行权 /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行权 /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等事项开 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

第一节 引言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博创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博创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 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博创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3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行权 / 解除限售、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 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前述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了独立意见。

2 、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 后)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前述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调整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 、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 、 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4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 、 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

6 、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 、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修订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8 、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 、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 、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行权 / 解除限售、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 、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5

2 、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3 、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行权 / 解除限售、注销事宜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 / 解除限 售、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

(一)本次行权的行权期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 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可行
权日起12个月内
3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第二个可
行权日起12个月内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第三个可
行权日起12个月内
40%

(二)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

  •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 1 )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收回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 司收回注销。

  •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当年营业收入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 R ),依据下表确定全体激励对象的标准系数来确定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2020年业绩完成情况 R≥60% 60%>R≥50% 50%>R≥40% 40%>R≥30% R<30%
1 0.9 0.7 0.5 0
标准系数

各期实际可行权额度 = 各期计划可行权额度 × 标准系数。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各行权期内,激 励对象未能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份额由公司收回注销。

  • 4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7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标准系数进行行权:

考核评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80分 80分>S≥60分 S<60分
标准系数 1 0.5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层面标准系 数 × 个人当年计划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份额 由公司收回注销。

(三)本次行权条件的满足

1 、等待期的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7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次行 权等待期在 2021 年 12 月 8 日届满,激励对象可在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第二个可行权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行权。

2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激励对象出具的自查表及公司

8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本次股票期权行 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7 年度、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 2017 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为 122.40% 。公司满足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5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就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23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0,720 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相关条件已成就,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 安排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30%

9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10

次,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当年营业收入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 R ),依据下表确定全体激励对象的标准系数来确定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性股票:
2020年业绩完成情况 R≥60% 60%>R≥50% 50%>R≥40% 40%>R≥30% R<30%
1 0.9 0.7 0.5 0
标准系数

各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 = 各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标准系数。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80分 80分>S≥60分 S<60分
标准系数 1 0.5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层

面标准系数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份额,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

  • 1 、锁定期的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11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7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 次解除限售锁定期在 2021 年 12 月 8 日届满,激励对象可在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申请解除限售。

2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激励对象出具的自查表及公司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本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7 年度、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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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为 122.40% 。公司满足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5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80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依据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 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 个人当年计划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激励对 象未能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份额由公司收回注销。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时结 合部分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17,970 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行权 / 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 / 解除限售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行权及解除限售手续。

13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 注销依据、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 注销股票期权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14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田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孟庆慧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