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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 Tool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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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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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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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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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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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 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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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 3、公司合并财务表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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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 4、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编制规范和准则要求,年度报告内容或格式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5、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 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6、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 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7、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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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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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协议;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并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和 修正的原因及影响,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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