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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 Tool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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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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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8 证券简称:恒锋工具 公告编号:2015-008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1186 号文)的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 超过 1,667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312 万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 确定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563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251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31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11 元。截 至2015 年6 月26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51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25,157.6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3,848.2 万元后 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1,309.41 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1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恒锋工具”,股票代码“300488”;本次公开发 行的新股 1,251 万股股份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老股东公开发售 的 312 万股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市交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协商,拟在工商银行海盐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具体如下: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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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账号为1204090029045387053,将用于存放“年产35.5 万件(套)精密 复杂、高效刃量具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4090029045387053 ,截至 2015 年年 7 月7 日,专户余额为 21,309.41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5.5 万件(套)精密复杂、高效刃量具生产建设项 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德颂、包世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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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7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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