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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 Tool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ug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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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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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2018 年半年度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 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2017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7年4月10 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上优刀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优刀具”) 向银行申请不超过6,500万元的融资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 三年。我们认为:本次担保能为上优刀具进行技术改造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无违规担保,无逾期担 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450 万元。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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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真审阅报告,及对实际情况的谨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 真 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1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470,850 股限制 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 应解除限售手续。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原 2 名激励对象杨佳俊、李玉平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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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建中:

李 瑾:

张惠忠:

2018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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