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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 Tool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Dec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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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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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锋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相关问 题的函》(上市部【 20161034 号)相关问 题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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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香港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 310007

电话: 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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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中国证监会问询核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相关问题的函》(上市 部【 20161034 号)相关问题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致: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接受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锋工具”)的委托,担任其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相关问题的函》(上市部函【2016】 103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恒锋工具《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购买资产报告书》”)中的相关问 题提出了问询。其中,本所律师就《问询函》中问题 1、2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要求,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问询函》问题 1 、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中夏雪琴为叶志君的配偶,叶 梦娅为叶志君的女儿,夏香云为夏雪琴的姐姐,叶君华为叶志君的姐姐,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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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中国证监会问询核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芬为叶志君的妹妹,鹰潭盛瑞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妙正为叶志君的外甥,陈领斐 为陈连军的姐姐。请申请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补充说明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是,合并计算其持有上市公 司的股份。

回复:

1、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恒锋工具的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上优 刀具的实际控制人与其他部分交易对方存在亲属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叶志君、夏雪琴、叶梦娅、夏香云、叶君芬、 叶君华、鹰潭盛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妙正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机构名称 关系
叶志君 夏雪琴 叶志君之配偶
叶梦娅 叶志君之女儿
夏香云 夏雪琴之姐
叶君芬 叶志君之妹
叶君华 叶志君之姐
鹰潭盛瑞 叶君华之子叶妙正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陈连军、陈领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具体情况 如下:

姓名 姓名 关系
陈连军 陈领斐 陈连军之姐

(3)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上优刀具的实际控制人叶志君、陈连军等共同 持有交易对方鹰潭盛瑞 70.8714%的权益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投资份额(万元) 持有权益比例
1. 叶志君 104.2700 40.1022%
2. 陈连军 420.0000 30.7692%
合计 524.2700 70.8714%

(4)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叶志君、陈连军自上优刀具 2009 年 4 月 21 日 设立以来,叶志君、陈连军一直在上优刀具担任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 职务,夏雪琴一直负责公司采购事务,叶梦娅自 2013 年 1 月起担任上优刀具经 理秘书职务。2016 年 9 月 3 日,叶志君、夏雪琴、叶梦娅及陈连军共同签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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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中国证监会问询核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致行动确认函》,确认:自 2016 年 1 月夏雪琴、叶梦娅分别受让叶志君持有的上 优刀具 10%股权入股上优刀具后,上述四人均已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 出资在鹰潭盛瑞合伙人会议或上优刀具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对上优刀 具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保持一致;就股东会审议事项,已经各方事先 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上根据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投票表 决。叶志君、夏雪琴、叶梦娅及陈连军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上优刀具的实际控制 人。

2、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叶志君、夏雪琴、叶梦娅、夏香云、叶君芬、叶 君华、鹰潭盛瑞、陈连军、陈领斐等作为上优刀具的股东,在本次恒锋工具发行 股份收购上优刀具的全部股权后,该等交易对方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六)、(九)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上述主体之间对 于持有上市公司恒锋工具的股份的行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恒锋工具的股份权益,可以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获得恒锋
工具的股份数量(股)
本次交易后占恒锋工具股
份比例
1. 叶志君 523,581 0.8088%
2. 陈连军 366,863 0.5667%
3. 鹰潭盛瑞 289,394 0.4470%
4. 夏雪琴 222,611 0.3439%
5. 叶梦娅 222,611 0.3439%
6. 夏香云 89,045 0.1375%
7. 叶君芬 89,045 0.1375%
8. 陈领斐 66,783 0.1032%
9. 叶君华 44,522 0.0688%
合计 1,914,455 2.9573%

3、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

本次交易中,由于恒锋工具向叶志君、陈连军、夏雪琴、叶梦娅、夏香云、 陈领斐、叶君芬、叶君华、鹰潭盛瑞等九位有一致行动关系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数量合计占恒锋工具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9573%,因此,不属于《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上述交易对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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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中国证监会问询核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持恒锋工具股票与本次交易所获得股份合并计算达到或超过 5%时,则上述交易 对方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投资者义务。

4、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叶志君、夏雪琴、叶梦娅、夏香 云、叶君芬、叶君华、鹰潭盛瑞、陈连军、陈领斐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 易完成后,叶志君、陈连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恒锋工具 1,914,455 股股份,占恒锋工具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为 2.9573%,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上述交易对方增持恒锋 工具股份与本次交易所获得股份合并计算达到或超过恒锋工具总股份的 5%时, 则上述交易对方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投资者义务。

《问询函》问题 2 、申请材料显示,上优刀具 201511 月、 20161 月历 经两次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与部分实际价格存在差异,不同 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部分纳税申报价格与实际转让价格存在差异。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 )上述情形是否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标的资产股权权属 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其他法律风险。 2 )上优刀具是否存在补税或被 处罚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3 )交易完成后上优刀具的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 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4 )上优刀具实际控制人情况。

回复:

1 )上优刀具 201511 月、 20161 月历经两次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的 股权转让价格与部分实际价格存在差异,不同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 部分纳税申报价格与实际转让价格存在差异。请补充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 股权转让的效力,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其他法律 风险。

1201511 月上优刀具股权转让

(1)履行程序情况:

2015 年 11 月 9 日,经上优刀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上优刀具原股东王玉香(系 叶志君之母)将其持有的上优刀具 24%股权以 120 万元转让给叶志君,同意上优 刀具原股东桂一五将其持有的上优刀具 15.40%股权以 77 万元转让给陈连军;同 时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同日,王玉香与叶志君、桂一五与陈连军就本次股权转 让事宜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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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 10 日,上优刀具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上优刀具的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叶志君 226.00 45.20% 叶志君 346.00 69.20%
王玉香 120.00 24.00% 陈连军 154.00 30.80%
陈连军 77.00 15.40% -- -- --
桂一五 77.00 15.40% -- -- --
合计 500.00 100% 合计 500.00 100%

(2)价款支付情况

根据 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各方出具的书面确认、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 让各方的访谈及核查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完税证明等文件,确认 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实际价款与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①根据 2015 年 11 月 9 日上优刀具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各方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桂一五将其持有的上优刀具 15.40%股权(计出资额 77 万元)以 7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连军;但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支付凭证,确认陈连军实际向 桂一五支付了 1,199,190.93 元股权转让价款,定价依据为台州中兴和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中兴和评[2015]248 号《浙江上优刀具有限公 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截至评 估基准日 2015 年 8 月 31 日上优刀具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 7,786,954.11 元。

②王玉香、叶志君系母子关系,本次股权转让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受让方叶 志君并未依据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向王玉香实际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

(3)纳税申报及税费缴纳情况

2015 年 11 月 6 日,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填发(142)浙地现 05848427 号《税收缴款书》,确认桂一五已缴纳了本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印 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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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2015 年 11 月上优刀具股权变动事宜已经上优刀具 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受让各方均已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上优刀 具的 2015 年 11 月股权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符合当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转让标的股 权权属清晰,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与实际价格存在差异不会导致本次股权 转让及股权权属产生争议和纠纷。

220161 月上优刀具股权转让

(1)履行程序情况:

2016 年 1 月 18 日,经上优刀具股东会决议,同意叶志君、陈连军将其持有 的部分出资额合计 300 万元以每 1 元出资额 1 元的价格转让给鹰潭盛瑞和夏雪 琴、叶梦娅等 18 名自然人,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并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章节作出修订。同日,上述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16 年 1 月 21 日,上优刀具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优刀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叶志君 117.60 23.52%
2. 陈连军 82.40 16.48%
3. 鹰潭盛瑞 65.00 13.00%
4. 夏雪琴1 50.00 10.00%
5. 叶梦娅2 50.00 10.00%
6. 夏香云3 20.00 4.00%
7. 叶君芬4 20.00 4.00%
8. 陈领斐5 15.00 3.00%
9. 王建波 10.00 2.00%
10. 叶君华6 10.00 2.00%
11. 朱云莲 10.00 2.00%
12. 金兵德 5.00 1.00%
13. 林伯友 5.00 1.00%
14. 林雪芬 5.00 1.00%
15. 王斌 5.00 1.00%
16. 徐菊连 5.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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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颜云莲 5.00 1.00%
18. 游奕跃 5.00 1.00%
19. 张旭 5.00 1.00%
20. 赵群英 5.00 1.00%
21. 郑如明 5.00 1.00%
合计 500.00 100.00%

注:本次股权后,上优刀具各股东之间亲属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1、夏雪琴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叶志君之配偶。

  • 2、叶梦娅系叶志君及其配偶夏雪琴之女。

3、夏香云系夏雪琴之姐。

4、叶君芬系叶志君之妹。

5、陈领斐系公司监事陈连军之姐。

  • 6、叶君华系叶志君之姐。

(2)价款支付情况

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进行 访谈及核查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纳税申报表,确认上述股权存在部分转让价 款的实际支付情况与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纳税申报情况不符,不同受让 方的实际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①叶志君配偶夏雪琴、叶志君与夏雪琴之女叶梦娅两人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 实际价格与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纳税申报表内容一致,为每 1 元出资额 1 元,经确认,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夏雪琴、叶梦娅已分别向叶志君支付了 股权转让价款 50 万元。

②叶志君之妹叶君芬,叶志君之姐叶君华两人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实际价格 为每 1 元出资额 9 元,而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纳税申报价格均为每 1 元出资额 1 元;经确认,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叶君芬、叶君华已向叶志君支 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180 万元、90 万元。

③叶志君配偶夏雪琴之姐夏香云在本次受让叶志君持有的上优刀具 3.68% 股权(对应出资额 18.40 万元)中的实际价格为每 1 元出资额 9 元,受让陈连军 持有的上优刀具 0.32%股权(对应出资额 1.6 万元)的实际价格为每 1 元出资额 18 元;纳税申报价格为每 1 元出资额 1.66 元;均与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 存在差异;经确认,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夏香云已向叶志君支付了股权转让 价款 165.60 万元、向陈连军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28.80 万元。

④本次股权转让其他自然人受让方中,金兵德、林伯友、林雪芬、徐菊连、 颜云莲、游奕跃、赵群英、郑如明、朱云莲、王斌、张旭、王建波、陈领斐十三 人在本次股权转让中支付的实际价格均为每 1 元出资额 18 元;除陈领斐 1 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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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价格与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一致,为每 1 元出资额 1 元以外,其 余 12 人的纳税申报价格均为每 1 元出资额 1.66 元;经确认,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朱云莲、王建波已分别向陈连军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180 万元,金兵德、 林伯友、林雪芬、徐菊连、颜云莲、游奕跃、赵群英、郑如明、张旭、王斌已分 别向陈连军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90 万元,陈领斐已向叶志君支付了股权转让价 款 270 万元。

⑤鹰潭盛瑞系上优刀具核心员工持股平台,除叶志君本人以标的公司每 1 元出资额 1 元的转让价格通过鹰潭盛瑞间接受让上优刀具股权以外,其他合伙人 均以标的公司每 1 元出资额 18 元的实际转让价格间接受让上优刀具股权,故鹰 潭盛瑞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实际支付价格为每 1 元出资额 11.18 元,纳税申报价 格为每 1 元出资额 1.66 元;均与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经确认, 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鹰潭盛瑞已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726.87 万元支付完毕。

(3)纳税申报及税费缴纳情况

2016 年 1 月 20 日,叶志君、陈连军按照上述所列股权转让纳税申报价格(部 分为每 1 元出资额 1 元,部分为每 1 元出资额 1.66 元)向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城 区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并于当日缴纳了核定税款。

(4)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2016 年 1 月上优刀具股权变动事宜已经上优刀具 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受让各方均已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上优刀 具的 2016 年 1 月股权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符合当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鉴于上优刀具 2016 年 1 月的股权转让中,部分股权转让未按照工商变更登 记的金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亦未按照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进行纳税申报,不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 行)》的相关规定,但上述事项已经得到股权转让各方的认可,叶志君、陈连军 亦承诺将尽快足额缴纳欠缴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或罚款,并确保免除上优刀具 对此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及损失。

综上所述,上优刀具 2016 年 1 月股权转让中,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价格 与部分实际价格存在差异,不同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部分纳税申报 价格与实际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事项不会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或股权权属产生争 议和纠纷,2016 年 1 月上优刀具股权变动合法、有效,转让标的股权权属清晰, 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经济纠纷或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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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优刀具是否存在补税或被处罚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综合本题第 1)小题回复内容,本所律师认为,上优刀具历史沿革中的历次 股权转让系各股权转让方、受让方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所 得税申报事项均属于股权转让双方为实现交易目的而履行的各项约定或法定义 务,而上优刀具不承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亦不承担为任何股权转让方、 受让方缴纳或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因此,股权转让各方的部分纳税申报价 格与实际转让价格存在差异,不会导致上优刀具存在被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 税或被其处罚的可能。

3 )交易完成后上优刀具的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 形。

1 、上优刀具相关董事、高管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优刀具工商登记材料并经上优刀具说明,截至本专项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叶志君担任上优刀具及上优维修执行董事兼经理,陈连军担任上 优刀具及上优维修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连军现任温岭市金帆鞋 厂(以下简称“金帆鞋厂”)厂长,叶志君之配偶夏雪琴现任台州市精工刀具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刀具”)执行董事兼经理,金帆鞋厂及精工刀具的法律 现状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住所 成立时间 公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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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帆鞋厂 10.80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
鞋制造、销售
温岭市横
峰镇方家
洋村
2001年6
月29日
个人独资
企业
2. 精工刀具 500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
五金工具、齿轮
工具、机床附件
制造、销售
温岭市温
峤镇前洋
下村
2004年4
月12日
私营有限
责任公司
(自然人
控股或私
营性质企
业控股)

经金帆鞋厂及其实际控制人陈连军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金帆鞋 厂从事鞋类产品制造、销售业务,与上优刀具及其下属企业业务范围不具有关联 性、重合性,不会与上优刀具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经精工刀具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精工刀具并未实际从事其经营 范围所列的任何业务,亦不具备生产五金工具、齿轮工具、刀具、机床附件的生 产能力;同时,精工刀具及其实际控制人夏雪琴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精工刀具 及其实际控制人不会从事任何对恒锋工具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 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根据上优刀具及相关人员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所列事项以外,上优 刀具董事、高管人员未在除上优刀具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2 、竞业禁止约定

根据恒锋工具与交易对方、上优刀具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签署的《恒锋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上优刀具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 (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叶志君、陈连军应于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 与上优刀具签订令恒锋工具合理满意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承诺其中竞业限制 及保密义务自其与上优刀具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日起持续有效。

同时,叶志君、陈连军、夏雪琴、叶梦娅作为上优刀具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就有关避免同业竞争事项自愿进一步承诺: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日后,上述 4 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对恒锋工具及其子公司构 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恒锋工具 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不拥有、管理、控制、 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恒锋工具所从事的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以下简 称“竞争业务”),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与恒锋工具构成竞争的竞 争业务,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 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锋工具构成竞争的竞争业务;若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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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中国证监会问询核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恒锋工具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实质性竞争的,上述 4 人及其下属企业将立即通知恒锋工具,并尽力将该等商业 机会让与恒锋工具;若可能与恒锋工具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 上述 4 人及其下属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 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叶志君、陈连军作为上优刀具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竞业禁止事项向上优刀具作出承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8 条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3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优刀具的相关董事、高管不存 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4 )上优刀具实际控制人情况。

1 、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

根据上优刀具的说明、天健审〔2016〕7284 号《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优刀具执行董事叶志君持有上优刀具 23.52%的股权,通过鹰潭盛瑞间接持有上优刀具 5.21%的股权;叶志君配偶夏雪 琴持有上优刀具 10%的股权;叶志君、夏雪琴之女叶梦娅持有上优刀具 10%的 股权;上优刀具监事陈连军持有上优刀具 16.48%的股权,通过鹰潭盛瑞间接持 有上优刀具 4%的股权;上述四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优刀具 69.21%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优刀具工商登记材料,自公司 2009 年 4 月 21 日设立以来, 因股权转让的情形导致叶志君和陈连军持有上优刀具股权有发生变动,但两人合 计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至少在 40%;2016 年 1 月夏雪琴、叶梦娅分别 受让叶志君持有的上优刀具 10%股权后,四人直接合计持有上优刀具 60%的股 权,且上优刀具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权属关系清晰、明确,四人持有上优刀具的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2 、实际控制人的经营控制权

经上优刀具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上优刀具 2009 年 4 月 21 日设立以来, 叶志君、陈连军一直在公司轮流担任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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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一直负责公司采购事务,叶梦娅自 2013 年 1 月起担任公司经理秘书职务。基 于叶志君、夏雪琴及叶梦娅的近亲属关系,三人与陈连军的共同利益基础和共同 认可的公司发展目标,四人彼此信任,历史上合作关系良好,在公司所有重大决 策上均在事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 响,事实上构成了对公司经营上的共同控制。

2016 年 9 月 3 日,叶志君、夏雪琴、叶梦娅及陈连军共同签署《一致行动 确认函》,确认:自 2016 年 1 月夏雪琴、叶梦娅分别受让叶志君持有的上优刀 具 10%股权入股上优刀具后,上述四人均已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 在鹰潭盛瑞合伙人会议或上优刀具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对上优刀具的 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保持一致;就股东会审议事项,已经各方事先协商 并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上根据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投票表决。

3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叶志君、夏雪琴、 叶梦娅及陈连军等上述四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优刀具 69.21%股权,作为一 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上优刀具,为上优刀具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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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相关问题的函>(上市部【2016】 1034 号)相关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 十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沈田丰 _____

负责人:沈田丰 __ 吕 卿 __

张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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