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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 Tool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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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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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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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anggongdi, Grandall Building,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310007, China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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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有效的《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锋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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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以现场表 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召开,故公司董事 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且将公告刊载于《公 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 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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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海盐 县新桥北路 23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尔容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 知内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5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结束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9 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6,88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17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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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7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6,88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21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3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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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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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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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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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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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 2017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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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1 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8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2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8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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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3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8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4 、《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8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5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8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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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8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7 、《关于 2017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88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6.2963%;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7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 ——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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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雪婷
负责人:沈田丰
苏致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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