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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1
Sep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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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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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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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70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高股份”)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 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 院”)提起诉讼,公司分别起诉了恒大集团的五家材料公司及其担保人,五个诉 讼案件广州中院受理了其中三个,广州中院告知:另外两个案件因标的金额未 达到广州中院管辖标准,由其指定由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近日公司收到 了广州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 )粤 01 民初 1434 号】、 【(2021)粤 01 民初 1440 号】、【(2021)粤 01 民初 1441 号】,收到了广 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12 民初 26161 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广州恒 乾 ” )、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恒大童世界 ” )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 广州中院。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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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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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139,220,649.37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 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362,462.20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 139,583,111.57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 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3、受理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初 1434 号】。
案件二:永高股份诉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深圳恒大
材料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恒大地产 ” )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永高股份诉与深圳恒大材料、恒大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 至广州中院。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28,336,142.04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 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127,677.08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 228,463,819.12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 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3、受理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初 14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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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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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三: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广州恒
-
隆 ” )、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恒大健康 ” )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
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隆、恒大健康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广
-
州中院。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0,107,741.56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
-
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36,865.81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 60,144,607.37 元。);
-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
-
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 3、受理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初 1441 号】。
案件四:永高股份诉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海南恒
-
乾 ” )、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
-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
永高股份诉与海南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
-
广州中院,广州中院指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
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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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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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47,177,396.14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 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227,925.89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 47,405,322.03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 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3、受理情况
广州中院已收取公司诉讼材料,并指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 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粤 0112 民初 26161 号】。
案件五: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广州恒大 材料 ” )、恒大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大材料、恒大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
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指定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州中院指定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851,855.14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83.86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 851,939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 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 3、受理情况
广州中院已收取公司提交的全套诉讼材料,公司暂未收到广州市具体的基 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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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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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 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
| 涉案金额(万元) | |||||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
| 永高股份诉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 全部诉请获得法院支 | ||||
| 19.73 | 否 | 已审结 | 持,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尚未执行完毕 | |
| 全部诉请已获法院调解书确认,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
| 永高股份诉铜仁市德江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因拖欠公司货款 | 已调解结案 | 已履行到位10万元 | |||
| 68.74 | 否 | ||||
| 公司支付对方25万 | |||||
| 上海柳帛商务咨询事务所诉永高股份支付咨询服务费 | 一审已 | ||||
| 42 | 否 | 判决 | 元,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尚未执行完毕 | |
| 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永高因永高牌胶水致人损伤 | 二审胜诉,维持一审结果,对公司不购购成重大影响 | ||||
| 二审结案 | |||||
| 10.71 | 否 | ||||
| 永高股份诉南京正方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公司的ERA公元注册商标 | 一审判决对方赔偿公司130万元,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
| 一审已判决 | 被告上诉,二审未开庭 | ||||
| 500 | 否 | ||||
| 全部诉请已获法院调解书确认,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
| 安徽永高诉苏州永吉盛商贸有限公司拖欠货款 | 二审已结 | 已履行到位51.65万元 | |||
| 99.75 | 否 | ||||
| 公元太阳能诉王加强拖欠公司货款 | 达成和 | 分四期归还货款对 | |||
| 45 | 否 | 解协议 | ,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已收回14万 | |
| 判决支付重庆永高 | |||||
| 重庆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云南亨恒贸易有限公司 | 二审已 | ||||
| 185.9 | 否 | 判决 | 185.9万元及利息,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执行中 | |
| 判决支付重庆永高4.2万元及利息,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
| 重庆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邓涛 | 执行终结待发现财产后再次执行 | ||||
| 4.9 | 否 | 已判决 | |||
| 和解同意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全部案款。 | |||||
| 全部诉请获法院支持,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
| 上海公元诉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已调解完成 | ||||
| 57.15 | 否 | ||||
| 和解同意被告于2021年11月301日前付清全部案款。 | |||||
| 全部诉请获法院支持,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
| 上海公元诉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已调解完成 | ||||
| 24.41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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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 和解同意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 | |||||
| 全部诉请获法院支持,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
| 上海公元诉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已调解完成 | ||||
| 20.03 | 否 | ||||
| 永高股份诉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诉前调解阶段 | ||||
| 172.76 | 否 | ||||
| 深圳永高诉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 | 一审已开庭 | ||||
| 36.48 | 否 | 等待判决 | |||
三 .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诉讼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五个案件共涉及货款 475,693,784.25 元、违约金 755,014,.84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合计共 476,448,799.09 元。由于 本次诉讼五个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 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 备查文件
-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初
-
1434 号】;
-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初
-
1440 号】;
-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初
-
1441 号】;
-
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12 民初
-
26161 号】;
-
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据。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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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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